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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对媒体和权力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6-06 08:31:11

1、气候变化与 人类有多大关系

人类活动是全球气候系统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也是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热门话题。由于近百年来全球气温有变暖的趋势,同时科学家们又注意到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微量气体浓度明显增加,因此,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等,是各国科学家、公众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问题。

在人类出现于地球后的数万年发展过程中,绝大部分时间是被动地适应居住环境和相应的气候条件。在此期间,人类并未对环境和气候产生足够大的影响,气候仍在其基本因子的作用下变化着。但在世界工业革命后的200年间,地球上人口剧增,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和对气候的影响越来越大,地球表面及大气的自然状态受到破坏。由于砍伐森林和燃烧矿物燃料,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迅速增加,造成温室效应加剧。20世纪60年以来,氯氟烃等微量气体的增加,又加速了这一过程。同时,由于过渡放牧,破坏原始森林及自然植被改变了地表的物理状况,城市的扩展造成热岛效应,大气污染,平流层臭氧受到破坏使南极臭氧洞扩大。这些都直接或间接改变了气候系统的状况。目前,这种因人类活动造成的气候变化,在数十年到百年时间尺度的气候变化中,其影响程度已可达到和自然因子影响同等的程度。因此,若不加以合理规划和控制,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将日渐加剧,不仅会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居住环境,还将危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活动对气候和环境的影响,许多可以后延数十年乃至上百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恢复。如何评价人类活动对气候环境的影响,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存利去弊,以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和气候状况,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便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处于世界气候脆弱带,全球变暖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2、气候变化与ndvi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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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体在否定气候变化上有什么作用

媒体在否定气候变化上有误导作用。
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既涉及人类行为与自然环境两个超复杂系统的相互作用,又涉及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念下的复杂博弈,因此,现在掌握的所有科学数据,只能被理解为研究气候变化的相对参数,而不可能是什么绝对依据。第二,从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的视角看,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测量排放的时间尺度问题,因此,既要看现在的排放,也要看历史排放,既要看排放总量,更要看人均排放。第三,从世界工业化进程以及中国作为全球“世界工厂”的角度看,仅以碳排放总量指责中国,既不科学也不公平。

4、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气候变化对洪积扇的变化

气候变化主要体现在气温和降水上面。而洪积扇主要是和降水有关,洪积扇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华北地区,降水季节差异变化大,地面植被覆盖率低,土质疏松。如果降水变多的话,季节性和常年性河流的水量会增加,同时河流冲刷和雨水侵蚀的泥沙也将会增加,这个时候在河流出山口由于水量增加在山口行程的冲积扇面积将变得更大,同时沉积物也会较以往堆积的更多,相反如果降水减少,泥沙和水量都减少对洪积扇的影响将变小。另外气温如果升高,河流的蒸发量将加大,影响出山口水量也降低了河流携带泥沙的量。气温降低则相反。

6、如何看待自媒体环境下,媒体对政府的作用关系

一般来说,日常状态下,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关系,既出于双方共同的利益,但又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平时,政府则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媒介进行管理和规制。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们国家媒介与政府的关系在逐渐重构。总的说来,在从原有的仅仅是工具和喉舌的定位逐渐向政府的智囊、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等多元方向上转化,媒介与政府的关系从单一变得多重。在这过程中,党管媒介的原则不变,党对媒介领导的核心地位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巩固,但管理的方式在变,但具体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的转变不会一步到位。就像所有的社会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样,人们对媒介在改革开放时期所担负的社会功能、社会作用的认识也不会一步到位。
政府与媒体间应是一种合作关系,通过合作,一方面媒体可以按照自身规律对政府工作进行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使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的目的,从而极大地促进政府的应变效率和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协助政府更全面、更快速地了解政情民意,出谋划策,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不难看出,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于树立政府、媒体的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实际上,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媒体有责任向公众传达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政府的工作也需要通过媒体来向公众进行“公关”。在我们国家,媒体不仅是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因此从根本上说,政府与媒体所代表的利益是一致的。
2003年“非典”初期,面对日益扩大的“非典”疫情,政府采用的办法是遮掩,由此导致媒体的“失语”。结果,老百姓在主流和公开媒体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新闻的情况下,只能道听途说,产生了两种心理:或是对疫情重视不够,或是过度恐惧,由此引发对媒体的责难和对政府的不信任。这也是新形势下政府与媒体间关系没有得到科学认识和处理的典型案例。之后,由于政府坦诚地通过主流新闻媒体与公众进行了有效的、透明的信息沟通,尽管疫情一度更加严重,但民心稳定,最终战胜了“非典”疫情。
如果说“非典”疫情显示出了政府在“危机”面前的慌乱的话,发生在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则让大家看到中国政府在“危机”面前的沉着。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国内主流媒体第一时间大篇幅、不间断、多角度报道这场危机,境外记者第一时间获准奔赴灾区采访,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澄清谣言……信息的及时、公开、透明,对抗震救灾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凝聚中华儿女众志成城共抗天灾的意志和决心、汇聚国内外抗震救灾巨大力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舆论引导能力极大释放的明证。
甲型H1N1流感疫情,尽管其传播流行快、传播广、发病急、危害大,一度也在公众中引起了恐慌心理,但由于疫情宣传的公开、透明,公众对此应对自如,基本没有引起慌乱现象。
事实上,从根本上来讲,媒介只是一个平台,不能随便散布一些与政府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价值观去影响受众,因为对媒介来讲,最大的政治就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保持活力。
对于政府来说,要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既要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又要接受媒体的监督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党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社会管理方式,媒体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性质不会变,党管媒体、党管舆论不会变。与此同时,政府虽然是媒体管理者,但作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还是媒体的监督对象。既不能因为有管理权就拒绝被监督,也不能因为要接受监督就放弃管理,而是要在管理媒体的同时主动接受媒体的监督。
2.既要通过媒体了解社情民意,又要牢牢掌握舆论主导权
了解社情民意是党和政府提高执政能力的前提。而媒体具有守望社会的重要职能,24小时注视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在政府倾听和搜集来自公众的意见和声音过程中,可以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以主流的意见引导非理性的声音,形成有利于促进发展、增进社会和谐度的舆论导向。
3.既要让媒体为我所用,又要为媒体提供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利用媒体与服务媒体,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政府努力服务媒体,扶持媒体发展壮大,媒体才能更好地为政府所用,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既要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又要防止媒体权力的异化
媒体之所以享有新闻自由,因为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媒体如果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或者是为了某个集团的利益,以自由的名义从事媒体活动,那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政府必须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媒体的所谓自由行为采取限制措施,防止由于监督、约束机制的缺陷,异化为部门利益、集团利益损害公众利益的自由。
当前,政府对媒体除了一如既往的重视外,还必须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去审视与媒体的关系,充分发挥媒体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建设作用,放手让媒体按照自身规律进行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促进政府的应变效率和政策的准确性,同时协助政府更全面、更快速地了解政情民意,出谋划策,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7、如何认识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关系

我觉得现在的,新闻媒体的解释就是这个对政府对外宣传的一个窗口,很多这个新闻新闻媒体都有一定的,这个政府窗口指导折

8、气候变化对政治的影响

1,反思现有的政策和战略
2,对气候造成伤害的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必须做出妥协和让步
3,促使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与发达国家争取话语权
4,调整不合适的经济政策,寻找可持续发展道路

9、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核心博弈体现哪些方面?为什么国际社会关于碳排放权之争,实际上是发展权之争?

碳排放额”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核心博弈,也是其核心分歧(发达国家转嫁历史责任)产生背景。
.就目前全球经济的发展来看,还是以工业制造发展经济,工业的发展肯定会用到能源的问题,而目前全球能源结构还是以化石能源为主,而化石能源必会有碳排放,限制碳排放就是限制其工业发展,也就是限制了其发展权。在碳预算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一国多排放一些,其他国家就得少排放一些。一国发展空间的增多意味着其他国家发展空间的减少。谈判无果而终,一切皆源于碳排放权。

部分西方国家不顾18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累计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80%的现实,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减排问题上作出更多承诺。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仍然对中国至少40%的减排目标心怀不满,对发展国家进行指责,而对本国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碳排放量不提。
除了减排幅度,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气化所需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始终没有给出具体承诺,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同样分歧明显。
邹骥指出,哥本哈根之前的多次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屡屡在强制性减排指标等问题上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施压。部分西方国家不顾18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累计碳排放量占总排放量80%的现实,要求中国在减排问题上作出更多承诺。
实际上,以“碳排放额”为核心的博弈的背后是政治和经济利益。气候谈判表面层次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的谈判,更深层次则涉及到各国竞争能源创新和经济发展空间。欧美发达国家气候谈判的实质就是试图占有未来新型能源技术和市场,垄断环境容量划分,最终实现对低碳经济的控制,取得更多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就是从巴厘岛会议到哥本哈根会议不可能一帆风顺的根源。
呵呵,不知道你是不是广药职院的学生,这是我个人整理的答案,就贡献出来给你用吧!

10、在媒体和受众的关系中,权力更多的偏向哪一方

偏向媒体。在美国,媒体权被称为第四权,可想媒体权利之大。理论上讲,受众是媒体服务对象,全体民众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具体分割开来,群众与群众之间缺乏有效地组织架构,除了具体的特定事件,很难产生政治影响。在这个时代,谁掌握话语权谁就握有权利。受众所拥有的自媒体和正真媒体相比还是人微言轻,因而权利也呈现相同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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