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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试点

发布时间:2021-06-08 16:30:45

1、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气候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气候公约》同时也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履行《气候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特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本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中国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继续做出贡献。

《气候公约》第四条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中国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与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积极开展有效务实的合作,努力实施本方案。

第一部分 中国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近百年来,许多观测资料表明,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中国的气候变化趋势与全球的总趋势基本一致。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实施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建设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一、中国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与趋势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近百年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有关中国气候变化的主要观测事实包括:一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近50年变暖尤其明显。从地域分布看,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气候变暖明显,长江以南地区变暖趋势不显著;从季节分布看,冬季增温最明显。从1986年到2005年,中国连续出现了20个全国性暖冬。二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但1991年到2000年略有增加。从地域分布看,华北大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地区降水量明显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0~40毫米,其中华北地区最为明显;华南与西南地区降水明显增加,平均每10年增加20~60毫米。三是近50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华北和东北地区干旱趋重,长江中下游地区和东南地区洪涝加重。1990年以来,多数年份全国年降水量高于常年,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四是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五是中国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

中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中国科学家的预测结果表明:一是与2000年相比,2020年中国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3~2.1℃,2050年将升高2.3~3.3℃。全国温度升高的幅度由南向北递增,西北和东北地区温度上升明显。预测到2030年,西北地区气温可能上升1.9~2.3℃,西南可能上升1.6~2.0℃,青藏高原可能上升2.2~2.6℃。二是未来50年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呈增加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其中东南沿海增幅最大。三是未来100年中国境内的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可能性增大,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四是中国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五是中国沿海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六是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将加速退缩,一些小型冰川将消失。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40.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为3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甲烷为7.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为2.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据中国有关专家初步估算,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约为5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甲烷约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约为3.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从1994年到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年均增长率约为4%,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由1994年的76%上升到2004年的83%。

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且人均排放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900万吨,仅占当时世界总排放量的1.31%;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吨,居世界第92位。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2004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

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数据,1990年中国单位GDP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5.47kgCO2/美元(2000年价),2004年下降为2.76kgCO2/美元,下降了49.5%,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只下降了1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下降了16.1%。

三、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推进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使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1990年中国三次产业的产值构成为26.9:41.3:31.8,2005年为12.6:47.5:39.9,第一产业的比重持续下降,第三产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是电信、旅游、金融等行业,尽管第二产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但产业内部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机械、信息、电子等行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了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较大的节能效益。1991-2005年中国以年均5.6%的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年均10.2%的增长速度,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约为0.55。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规,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鼓励节能的技术、经济、财税和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鼓励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引进和吸收先进节能技术,建立和推行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等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中国万元GDP能耗由1990年的2.6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年均降低4.1%;工业部门中高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也有了明显的下降:2004年与1990年相比,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由每千瓦时427克标准煤下降到376克标准煤,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由997千克标准煤下降到702千克标准煤,大中型企业的水泥综合能耗由每吨201千克标准煤下降到157千克标准煤。按环比法计算,1991~2005年的15年间,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国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8亿吨标准煤。如按照中国1994年每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2.277吨计算,相当于减少约18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加强了水能、核能、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在农村、边远地区和条件适宜地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使优质清洁能源比重有所提高。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76.2%下降到2005年的68.9%,而石油、天然气、水电所占的比重分别由1990年的16.6%、2.1%和5.1%,上升到2005年的21.0%、2.9%和7.2%。

到2005年底,中国的水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17亿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3%,年发电量为4010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16.2%;户用沼气池已达到1700多万口,年产沼气约65亿立方米,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1500多处,年产沼气约15亿立方米;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约102万吨;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为126万千瓦,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0万台、总容量约4万千瓦的小型独立运行风力发电机;光伏发电的总容量约为7万千瓦,主要为偏远地区居民供电;在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8500万平方米。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已经达到1.66亿吨标准煤(包括大水电),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5%左右,相当于减排3.8亿吨二氧化碳。

第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植树造林取得了巨大成绩,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中国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达到0.54亿公顷,蓄积量15.05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全国森林面积达到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增加到2005年的18.21%。除植树造林以外,中国还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林业作为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城市绿化工作也得到了较快发展,2005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106万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7.9平方米,这部分绿地对吸收大气二氧化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专家估算,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约30.6亿吨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16.2亿吨二氧化碳,减少毁林排放4.3亿吨二氧化碳。

第四,实施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根据联合国的资料,中国的生育率不仅明显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2.40‰,自然增长率为5.89‰,分别比1990年低了8.66和8.50个千分点,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中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用较短的时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通过计划生育,到2005年中国累计少出生3亿多人口,按照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的全球人均排放水平估算,仅2005年一年就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3亿吨,这是中国对缓解世界人口增长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的重大贡献。

第五,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强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第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体制和机构建设。中国政府成立了共有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在研究、制定和协调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等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为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指导。为切实履行中国政府对《气候公约》的承诺,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气候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正式提交了该报告。近年来中国政府还不断加强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能源综合管理,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能源工作的领导。为规范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2005年10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经修订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研究及能力建设。中国政府重视并不断提高气候变化相关科研支撑能力,组织实施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气候变化预测、影响和对策研究”、“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政策研究”等,开展了国家攀登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中国重大气候和天气灾害形成机理与预测理论研究”、“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及其驱动机制研究”等研究工作,完成了“中国陆地和近海生态系统碳收支研究”等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开展了“中国气候与海平面变化及其趋势和影响的研究”等重大项目研究,并组织编写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为国家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政策和参加《气候公约》谈判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开展了一些有关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八,加大气候变化教育与宣传力度。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的教育、宣传与公众意识的提高。在《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强化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知识讲座和报告会,举办了多期中央及省级决策者气候变化培训班,召开了“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等大型研讨会,开通了全方位提供气候变化信息的中英文双语政府网站《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应对气候变化给中国带来哪些挑战

北京的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对于在全球金融危机压力中力求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而言,可谓是一条“罗布荆棘的阳关大道”。
“‘绿色、低碳’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区首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邹骥说,“然而基于中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也要看到挑战的存在。”
邹骥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碳密度相对较高的重工业主导阶段,能源消耗主要以高碳为主,这个特征在短期内并不容易扭转和改变。
“看资源禀赋,我们脚下埋得最多的是煤炭,而不是石油和天然气。消耗相同的能量,我们排放的碳就会比别人多,在减排的起跑线上就慢了半拍。”他说。
社会成本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例如,关停并转小火电机组和其他高耗能的小焦炭、小化工、小水泥等,导致的失业问题,需要由中国各级政府和劳动者承担直接的社会成本。”
“另外就目前而言,全民低碳意识和心理准备还较为薄弱,”他说。
中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姜鑫民表示,近年来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在今后一个阶段内仍会保持增加趋势,直至排放峰值之时,压缩排量的压力仍会较大。
“中国做出的承诺非常不易,但是中国在十字路口前必须抉择。”邹骥坦言。
中国是最易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据测算,未来20年到100年,中国气温还将持续升高。到2020年,年平均气温将可能变暖0.5-0.7摄氏度。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此前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于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宣布中国减排目标的同时,还确定了“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15%左右”的目标。
姜鑫民表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削减碳排总量对中国有一定的挑战,但从国内动力和国际压力两方面来看,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机遇。
“中国要实现工业化,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是难以逆转的。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向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的必经之途。”姜鑫民说。
与此同时,专家指出,中国的科技水平、创新能力和国家综合竞争力也有望在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得到质的飞跃。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将加强对节能、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和气候友好技术。

“国家希望利用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带动整体科技水平的提升。能源技术的革新在整个文明史上发挥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姜鑫民说。
纵观历次科技革命,技术水平的提升无一不与能源的替代和更迭相伴随。从蒸汽机代替煤炭、石油替代蒸汽动力,到目前的核能等新能源代替石化能源的趋势,不仅是能源领域的变革,而是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认为,有鉴于目前中国的科技研发实力水平,政府需要进一步鼓励创新,提高科研质量;对于已有的先进技术,应当向着降低成本、多元化应用、以及推动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方向努力。
“同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他说。
据邹骥介绍,以节能减排技术为例,目前全球核心关键技术有60多种,包括能源的生产、供给、使用等范畴,而这60多种技术中有40多种不掌握在中国企业的手里,需要国际合作,发达国家的转让。
史立山表示,技术是关键,但还需要有人员、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等软环境的配合,通过在国际合作中提高能力和锻炼。当然这也是国际框架下所要求的。

3、应对全球变暖的措施有哪些

1、全面禁用氟氯碳化物实际上全球正在朝此方向推动努力,是以此案最具实现可能性。

2、保护森林的对策方案今日以热带雨林为生的全球森林,正在遭到人为持续不断的急剧破坏。有效的因应对策,便是赶快停止这种毫无节制的森林破坏,另一方面实施大规模的造林工作,努力促进森林再生。

3、汽车使用燃料状况的改善,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

4、改善其他各种场合的能源使用效率今日人类生活,到处都在大量使用能源,其中尤以住宅和办公室的冷暖气设备为最。因此,对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方面,仍然具有大幅改善余地。

5、对石化燃料的生产与消费,依比例课税如此一来,或许可以促使生产厂商及消费者在使用能源时有所警惕,避免作出无谓的浪费。

(3)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试点扩展资料:

为阻止全球变暖趋势,1992年联合国专门制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同年在巴西城市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

依据该公约,发达国家同意在2000年之前将他们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1990年时的水平。另外,这些每年二氧化碳合计排放量占到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60%的国家还同意将相关技术和信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技术和信息有助于后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挑战。目前已有197个国家正式批准了上述公约。

4、气候变化问题一直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该怎样合力应对气候变化?

一、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除在国家和地区层面开展减排行动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能力各不相同,公平的协同行动将有助于进一步开展合作和采取行动。

二、近来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人类燃烧大量化石燃料而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街上跑的各种车辆中,大部分都是烧汽油、柴油,它们不断地从尾气管中排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少交通领域的排放,能有力帮助应对气候变化。

三、水泥和建筑行业是温室气体排放大户,这些行业可以通过改善工艺而减少排放。现在公众一般都不是自己盖房子了,但可以做的是,在装修的时候重视保暖隔热,通过加装隔热层和使用效率更高的供暖或空调设施,可以减少热量损耗,从而减少供暖、空调方面的能耗及排放。

四、气候变化关系着每一个人。因此,要研究一些更好的方法和策略,提升人们的科学素质,增加对气候变化的理解,让持有不同观点,或保守或激进的人们都从自身做起,关注环境,减少浪费。

五、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持续推进,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继续取得进展,碳市场建设不断加强,适应气候变化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逐步统筹融合。

六、持续推动地方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鼓励地方制定低碳发展战略和政策。推进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宣传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明显提高。

5、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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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应对气候变化上有哪些政策工具和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碳排放是走可持续发展、发展绿色环保经济的必由之路。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基础条件,在不同时期或区域始终都影响人类的生活方式、政府的决策和运行、政策法规制定以及社会某些制度的形成,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它甚至还起决定性作用。因为不同的生态环境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分布状况和发展水平。
一般来说,生产力水平越低下,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明显。而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往往会导致原有生态环境发生改变。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既要肯定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又要充分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我们应努力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尽可能解决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片面与全面发展之间的矛盾,克服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全面进步、忽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短视行为,要时刻注意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过程中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在改变生态环境中建设保护好生态环境。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就是变生态环境物为社会财富的过程,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实质上就是解决人类需要增长与生态环境有限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当前,尤其要提高对生态环境价值及其资源有限性的认识,并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种配套的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切实转变生产方式,尽快摆脱高投入、高开发、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诱发的生态环境危机。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惟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丽水实际出发,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市建设为载体,以辩证思维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们科学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人与自然关系的关键问题,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清醒地认识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繁荣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两大目标,也是相互制约、相互统一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辩证对待、不可偏废。加快经济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首要任务。
我国在加速向着工业化强国迈进的步伐,环境污染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大问题,与此同时,也在提示开展环境保护运动的必要性,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单从遏制环境恶化,制止大气环境、水环境恶化的角度来说,就应该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当然,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还必须提高人们的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大资金投入,搞好技术升级,拓展和研发替代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潮汐能发电,提高单位产量的能源利用率。
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城市不仅是政府、专家的事,积极树立低碳生活理念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反思哪些习以为常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是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从而充分发掘服务业和消费生活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
低碳生活,是一种自然而然去节约身边各种资源的习惯。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注意节电、节油、节气、垃圾回收以及绿色出行,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每个节能细节做起。很多低碳生活方式,大家都是可以做到的,即使是再小的一份力量,都是对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的一种支持。
我们要实现宏大的节能降耗战略,或许要取决于很多细微之处。人们应看到,这“细微之处”不只是制造业、建筑业中许多节能技术改进的细节,也包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量。科技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都有责任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向公众开展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创意活动和普及工作,使“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的科学发展决策,变为全民的实际行动。
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的“世界公民”责任担当,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难得机遇。因此,倡导低碳经济、改善生活方式,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此外,随着高科技在各个产业渗透,在全球范围的迅速扩散,使得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中的知识含量大大增加,从技术上讲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将成为制胜的焦点。因而,企业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是技术创新,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未来严峻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企业发展战略,贯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在关键领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技术创新对于一个生产企业如此,对于一个国家亦如此。科技是生产力,技术创新也是生产力。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倍增器,更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推进器。
技术创新、技术升级既有助于产品升级,也有助于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
低碳生活代表着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同时也是一种低成本、低代价的生活方式。低碳不仅是企业行为,也是一项符合时代潮流的生活方式。作为在当代生活工作的我们,可以随手做到的就是:多乘坐公共汽车出行,少开车,楼层不高就尽量少乘电梯,徒步上楼,还锻炼了身体,下班时电脑别待机,出去的时候关掉一切电源。多用电邮,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少用传真打印机;尽量少使用和不用一次性牙刷、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水杯,因为制造他们所使用的石油,是经过亿万年的演化演变过来的。
我们要出门尽量步行,低碳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同时,主动加入环境保护的行列,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为保护地球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降低碳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节能减排势在必行,低碳发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低碳生活不仅是一种态度、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必然要有负责任的公民。我们不仅要倡导低碳生活,更应该主动践行低碳生活。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共同地球,选择低碳绿色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7、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气候公约》明确提出,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气候公约》同时也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作为履行《气候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特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本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中国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继续做出贡献。

《气候公约》第四条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中国愿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与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积极开展有效务实的合作,努力实施本方案。

第一部分 中国气候变化的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近百年来,许多观测资料表明,地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中国的气候变化趋势与全球的总趋势基本一致。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实施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建设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一、中国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与趋势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指出,近50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近百年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有关中国气候变化的主要观测事实包括:一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近50年变暖尤其明显。从地域分布看,西北、华北和东北地区气候变暖明显,长江以南地区变暖趋势不显著;从季节分布看,冬季增温最明显。从1986年到2005年,中国连续出现了20个全国性暖冬。二是近百年来,中国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但1991年到2000年略有增加。从地域分布看,华北大部分地区、西北东部和东北地区降水量明显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0~40毫米,其中华北地区最为明显;华南与西南地区降水明显增加,平均每10年增加20~60毫米。三是近50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华北和东北地区干旱趋重,长江中下游地区和东南地区洪涝加重。1990年以来,多数年份全国年降水量高于常年,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四是近50年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五是中国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

中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中国科学家的预测结果表明:一是与2000年相比,2020年中国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3~2.1℃,2050年将升高2.3~3.3℃。全国温度升高的幅度由南向北递增,西北和东北地区温度上升明显。预测到2030年,西北地区气温可能上升1.9~2.3℃,西南可能上升1.6~2.0℃,青藏高原可能上升2.2~2.6℃。二是未来50年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呈增加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将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其中东南沿海增幅最大。三是未来100年中国境内的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可能性增大,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四是中国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荒漠化可能性加重。五是中国沿海海平面仍将继续上升。六是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将加速退缩,一些小型冰川将消失。

二、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40.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为36.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甲烷为7.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为2.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据中国有关专家初步估算,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扣除碳汇后的净排放量约为5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甲烷约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氧化亚氮约为3.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从1994年到200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年均增长率约为4%,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由1994年的76%上升到2004年的83%。

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且人均排放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900万吨,仅占当时世界总排放量的1.31%;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61.7吨,居世界第92位。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2004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

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同时,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统计数据,1990年中国单位GDP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5.47kgCO2/美元(2000年价),2004年下降为2.76kgCO2/美元,下降了49.5%,而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只下降了12.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下降了16.1%。

三、中国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推进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作为中国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一系列产业政策,加快第三产业发展,调整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使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1990年中国三次产业的产值构成为26.9:41.3:31.8,2005年为12.6:47.5:39.9,第一产业的比重持续下降,第三产业有了很大发展,尤其是电信、旅游、金融等行业,尽管第二产业的比重有所上升,但产业内部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机械、信息、电子等行业的迅速发展提高了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较大的节能效益。1991-2005年中国以年均5.6%的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支持了国民经济年均10.2%的增长速度,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约为0.55。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规,制定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鼓励节能的技术、经济、财税和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能源效率标准与标识,鼓励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引进和吸收先进节能技术,建立和推行节能新机制,加强节能重点工程建设等政策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中国万元GDP能耗由1990年的2.6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以2000年可比价计算),年均降低4.1%;工业部门中高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也有了明显的下降:2004年与1990年相比,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由每千瓦时427克标准煤下降到376克标准煤,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由997千克标准煤下降到702千克标准煤,大中型企业的水泥综合能耗由每吨201千克标准煤下降到157千克标准煤。按环比法计算,1991~2005年的15年间,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中国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8亿吨标准煤。如按照中国1994年每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2.277吨计算,相当于减少约18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加强了水能、核能、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支持在农村、边远地区和条件适宜地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使优质清洁能源比重有所提高。在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76.2%下降到2005年的68.9%,而石油、天然气、水电所占的比重分别由1990年的16.6%、2.1%和5.1%,上升到2005年的21.0%、2.9%和7.2%。

到2005年底,中国的水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17亿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3%,年发电量为4010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16.2%;户用沼气池已达到1700多万口,年产沼气约65亿立方米,建成大中型沼气工程1500多处,年产沼气约15亿立方米;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约102万吨;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为126万千瓦,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0万台、总容量约4万千瓦的小型独立运行风力发电机;光伏发电的总容量约为7万千瓦,主要为偏远地区居民供电;在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8500万平方米。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已经达到1.66亿吨标准煤(包括大水电),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5%左右,相当于减排3.8亿吨二氧化碳。

第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实施,植树造林取得了巨大成绩,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中国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达到0.54亿公顷,蓄积量15.05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居世界第一。全国森林面积达到174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增加到2005年的18.21%。除植树造林以外,中国还积极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与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林业作为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城市绿化工作也得到了较快发展,2005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106万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7.9平方米,这部分绿地对吸收大气二氧化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专家估算,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约30.6亿吨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16.2亿吨二氧化碳,减少毁林排放4.3亿吨二氧化碳。

第四,实施计划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根据联合国的资料,中国的生育率不仅明显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2.40‰,自然增长率为5.89‰,分别比1990年低了8.66和8.50个千分点,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中国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用较短的时间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数十年乃至上百年才走完的路。通过计划生育,到2005年中国累计少出生3亿多人口,按照国际能源机构统计的全球人均排放水平估算,仅2005年一年就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3亿吨,这是中国对缓解世界人口增长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的重大贡献。

第五,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强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第六,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体制和机构建设。中国政府成立了共有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在研究、制定和协调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等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为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指导。为切实履行中国政府对《气候公约》的承诺,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气候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正式提交了该报告。近年来中国政府还不断加强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能源综合管理,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能源工作的领导。为规范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2005年10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经修订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研究及能力建设。中国政府重视并不断提高气候变化相关科研支撑能力,组织实施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气候变化预测、影响和对策研究”、“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政策研究”等,开展了国家攀登计划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中国重大气候和天气灾害形成机理与预测理论研究”、“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及其驱动机制研究”等研究工作,完成了“中国陆地和近海生态系统碳收支研究”等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开展了“中国气候与海平面变化及其趋势和影响的研究”等重大项目研究,并组织编写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为国家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政策和参加《气候公约》谈判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开展了一些有关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八,加大气候变化教育与宣传力度。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的教育、宣传与公众意识的提高。在《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强化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知识讲座和报告会,举办了多期中央及省级决策者气候变化培训班,召开了“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等大型研讨会,开通了全方位提供气候变化信息的中英文双语政府网站《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8、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与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试点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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