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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气候变化

发布时间:2021-07-09 15:30:34

1、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重视对气候变化的研究。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①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对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是人们在长期观察实验的基础上形成并由实践检验而不断发展的。
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根本动力。随着气候问题的不断变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必然会不断扩展、深化,向前推移。
③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必须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若干次的反复,才能完成。人类对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
(2)消费者:
①转变消费观念,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理智的消费者,在节能减排上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节能减排活动,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②保护环境,绿色消费,转变消费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高生活质量。
企业:
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生产“能耗低,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的产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②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利用发展低碳经济的契机,循环利用资源,创立企业的自主品牌,利用政府培育产业机遇,优化产业结构、开发适销对路的环保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③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标。
政府:
①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实现节能减排。
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节能型产业,大力推广节能先进技术。
③广泛开展国际节能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3)①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②各国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需要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处理好国家间的矛盾,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面对全球气候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为应对全球气候问题作出了巨大努力,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实现了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的统一。

2、竺可桢《中国近5000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

竺可桢(1890—1974年)

我国卓越的科学家和教育家,当代著名的地理学家和气象学家,中国近代地理学的奠基人。建国前他先后执教于武昌高等师范学校、东南大学和中央大学,1928年任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所长,1936年出任浙江大学校长直至1949年奉命北上筹建中国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他担任中国科学院第一任副院长,同时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中国地理学会理事长等职。他还当选为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并于1962年光荣地参加了中国共产党。他为发展我国科学和教育事业,奋斗了半个多世纪,真正做到了鞠躬尽,呕心呖血,他不愧是我国近代科学家、教育家的一面旗帜,气象学界、地理学界的一代宗师。

竺可桢字藕舫,浙江省绍兴市人。于1890年出生在东关镇一个普通家庭里。他的大哥是一位从事语文教学的秀才。在家庭的影响下,他从小就在私塾里读书,学习十分勤苦。中学阶段,读书于上海澄衷学堂和复旦公学,因嫌复旦学风太差退学,后到唐山路矿学堂读书。由于他学习努力,成绩卓著,五次考试都名列全班第一。1910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公费留学生,赴美国伊利诺斯大学学习农学。后又转入哈佛大学地学系专攻气象。哈佛大学求实崇新、自由探讨的学风,给他深刻影响。1918年他以台风研究的优秀论文获得了博士学位,时年28岁。他怀着“科学救国”的理想,回到了祖国,先后执教于武昌高等师范学校和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0年他受聘担任南京高师地学教授,次年,学校改称东南大学,在竺可桢主持下,建立了地学系,下设地理、气象、地质、矿物四个专业,并新任系主任。这是我国高校建立地学系之始。1927年学校又改名中央大学。在此期间,他一面担任地理系主任,主持日常行政工作;一面教授地学通论。气候学,气象学等课程,培养了我国第一批气象学和地理学研究及教育人才。张宝堃、吕炯、黄厦千、沈孝凰、胡焕庸等,都是这个时期培养出来的优秀学者。他还积极参加中国科学社,做了大量宣传工作。

在东南大学任教期间,他积极筹建校南农场气象测候所。1922年他主持购买了各种仪器设备,定期观测温度、湿度、气压、雨量、日照等项目。逐月发行南京气候报告。这是我国自建和创办气象事业的起点和标志。

1927年北代胜利,政府筹建中央研究院,下设观象台筹备委员会,分设天文、气象两研究所,担任中国气象学会副会长的竺可桢,又被任命为气象研究所所长。这时的气象研究所,既是全国的气象学术研究单位,又是领导全国气象事业建设的国家机构。竺可桢白手起家,克服了重重困难,努力发展我国气象事业,他首先领导了中国气象台站网的建设,提出了《全国设立气象测候所计划书》计划在十年的时间内,全国建立气台10处,测候处150处,雨量测候所1000处。在气象所成立的当年,就首先建成了南京北极阁气象台,这是我国近代气象科学事业的发祥地,也是当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在此期间,还开展了天气预报业务,拟订了《气象观测实施规程》,统一了观测时制、电码型式、风力等级标准、天气现象的编码等,开展了气象资料整编的出版业务。先后出版了《中国之雨量》、《中国之温度》、《中国气候资料》以及《气象月报》、《气象季刊》、《气象年报》等。1934年他发起成立中国地理学会。

1936年4月,他担任浙江大学校长,历时13年。他以“求是”为校训,明确提出中国的大学,必须培养“合乎今日的需要”的“有用的专门人才”的进步主张,抗日战争爆发后,他团结全校师生,携带图书仪器,先后经浙江建德,江西吉安、泰和,广西宜山等地,于1939年底迁至贵州省遵义和湄潭。在极端艰苦的条件下,他一面组织师生上课,一面以实际行动支援抗战,并为当地群众服务。在民主爱国的学潮中,他始终站在进步学生一面,保护浙大师生的爱国正义行动。办学中,他十分重视学生的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注意培养学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广博的知识,注重学生的实践训和智能培养,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

1949年4月杭州解放前夕,竺可桢领导浙大师生,积极准备迎接解放。同时电告国民党政府,坚决拒绝迁往台湾。他一个人隐居上海,闭户谢客,迎接解放。解放后,他高兴地出席了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积极投身新中国的建设。新中国成立后,竺可桢被任命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同时兼任中国科学院生物学地学部主任、综合考察委员会主任、中国地理学会理事长、中国气象学会名誉理事长、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等职务。还被选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

作为新中国地学界的组织者和教育家,他倡导建立了许多新的研究机构,并培养了大批地学骨干力量。强调地理学一定要摆脱单纯描述,用最新的科学成果和仪器设备,进行定位观测,建立实验室,采用现代化的工作方法,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数学等基础科学方面最新的理论来进行研究论证。

竺可桢于1956年领导创建了中国科学院综合考察委员会,并一直兼任主任职务。他多次指出:要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发展国民经济,必须进行大规模的综合考察工作。综合考察应为国家和地方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其任务首先是调查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基本特征与数量、质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科学方案。早在解放初期,他就急国家之所急,积极投身于海南岛、雷州半岛和广西南部以发展橡胶为目的的地理调查研究工作。1951年又组织筹建了西藏工作队。为治理黄河,他主持组织了黄河中游水土保持综合考察队。此后,中科院专门成立了综合考察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四项重大考察任务。其一是西藏高原和康滇横断山区研究;其二是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古地区的考察研究;其三是热带地区特种生物资源的研究;其四是主要河流水利资源的考察研究。在他的支持下。仅 1956—1957年两年间,就先后建立了6个综合考察队。它们是:黑龙江综合考察队,新疆综合考察队,华南与云南热带生物资源综合考察队。长江、黄河流域土壤调查队,柴达木盐湖科学考察队等。此外,还组织了治沙考察队,南水北调考察队等。到他去世时为止,在他领导下,中科院先后组织了25年规模不同的综合考察队,参加工作的达100多个单位,1万多人次。积累了大批珍贵资料,取得了丰硕科研成果。

作为卓越地理学家和地理教育家的竺可桢,不仅创建了我国最早的地理系,培养了一大批地理科学专门人才,而且在许多地理学重大领域和重大问题上,提出了创造性意见。他认为:地理学是经济建设事业中的基础科学,是研究现代地面环境的科学。因而应着重研究现代地表面的岩石圈、水圈、气圈与人类的相互作用,研究地球外壳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发生、发展、分布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转换的科学。我国的地理学,正是沿着这一方向健康发展的,在地理学研究方法方面,他十分重视地域分异规律的研究,早在1929年他就发表了《中国气候区域论》,开创了这方面研的先例。1958年他发表了《中国亚热带》一文,指出:不应将热带北界移至南岭,也不应将华北各地、东北南部和新疆南部都划归亚热带。他说:亚热带的气候可以这样规定:即冬日微寒,足使喜热的热带作物不能良好生长。每年冬季,虽有冰雪,但无霜期在八个月以上。作物一年可以有两造收获。他不仅提出了划分的标准,同时明确指出了亚热带的北界和南界。他的见解,得到学术界的公认。

竺可桢在气象气候学研究中的成就,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他早年就从事台风和东亚季风的研究,在气候变迁领域的研究中,更有着卓越的贡献。他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数十年如一日,研究了大量经、史、子、集,及中外文献,研究中国和世界历史时期的气候变迁。1961年他撰写了《历史时代世界气候的波动》,1972年他又发表了《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初步研究》等学术论文。前者依据北冰洋海冰衰减、苏联冻土带南界北移、世界高山冰川后退、海面上升等有关文献资料记述的地理现象,证明了二十世纪气候逐步转暖,并由此追溯了历史时期和第四纪世界气候、各国水旱寒暖转变波动的历程,发现十七世纪后半期长江下游的寒冷时期与西欧的“小冰期”相一致。最后指出:太阳辐射强度的变化,可能是引起气候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为历史气候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论据。后一篇论文,可说是他数十年深入研究历史气候的心血的结晶,是一项震动国内外的重大学术成就,他充分利用了我国古代典籍与方志的记载,以及考古的成果、物候观测和仪器记录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研究,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文章指出:从仰韶文化到安阳殷墟的二千年间,黄河流域的年平均温度大致比现在高2℃,一月温度约3—5℃;此后的一系列冷暖变动,幅度大致在1—2℃,每次波的周期,历时约400年至800年;历史上的几次低温出现于公元前 1000年、公元400年、1200年和1700年;在每一400年至800年的周期中,又有周期为50—100年的小循不,温度变动的幅度0.5— 1℃;气候的历史波动是世界性的,但每一最冷时期,似乎都是先从东亚太平洋沿岸出现,而后波及欧洲与非洲的大西洋沿岸。大变动的原因主要受太阳辐射的控制,小变动的原则与大气环流活动有关。这项研究,博大精深,严谨缜密,为学术界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赞扬。我国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 “每读一遍使我觉得此文功夫之深,分量之重,为多年所少见的作品,理应侧身于世界名著之林。”日本气候学家吉野正敏说:“在气候学的历史中,竺可桢起了巨大的作用。……经过半个世纪到今天,他所发表的论文,仍然走在学术界的前面。”

在气象科学研究中,竺可桢一向十分重视气象气候与生产及人类生活的联系。早在1922年,他就发表过《气象学与农业之关系》的学术论文。1964年他又发表了《中国气候特点及其粮食作物生产的关系》,他运用植物学的原理,以太阳辐射总量、温度、雨量三个气候要素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气候的特点,气候与农作物生产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粮食作物在各地区发展的潜力及限度,为改革栽培制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这篇论文,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竺可桢也因之受到毛泽东主席的接见。

竺可桢又是我国物候学研究的创始者。他从1921年起就观察记录物候。1963年和宛敏渭合著《物候学》出版。内容丰富,文字通俗,,普及了物候学知识,提倡因地制宜,利用物候规律安排农事活动。此书一出就迅速销售一空。

竺可桢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事业,1962年6月他以七十二岁高龄,光荣地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他多年的夙愿。他品德高尚,大公无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他治学严谨,精益求精,持之以恒,实事求是;他关心青年,奖掖后进,待人诚恳,平易近人;他工作深入,认真细致,鞠躬尽瘁,艰苦奋斗;他坚持原则,追求真理,不畏强御,刚直不阿;他勤奋好学,联系实际,锲尔不舍,始终如一。他不仅在创建近代地理学和气象气候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他追求真理、公而忘私的精神,他的治学态度和工作态度,也为青年一代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竺可桢也是我国现代物候学发展的推动者,物候学是他呕心沥血做出了重要贡献的领域之一。我国现代物候学的每一成就都是和他的工作分不开的。
他是我国现代物候观测网的倡导者和组织者。组织起统一的、严格的物候观测网,是现代物候学发展的重要标志。早在1931年的《论新月令》一文里,竺可桢在总结了我国古代物候方面的成就后,就倡议应用新方法开展物候观测。在他的推动下,从1934 年起,前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便选定了21种植物、9种动物、几种水文气象现象和差不多全部农作物,委托各地的农事试验场进行观测,这是我国最早的有组织的物候观测。现在保留有1934—1940年的7年记录,由于抗战期间不少地方停测,其中仅有1934—1936年的记录比较完整。比较正规和连续的观测是从解放后开始的。1953年开始冬小麦的物候观测工作,继而又进行了棉花、水稻的物候观测。1957年起把农作物物候的观测工作推向了全国。1961 年,在竺可桢的指导下,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主持建立了全国物候观测网,制定了物候观测方法(草案),确定国内共同物候观测种类:木本植物33种、草本植物2种、动物11种。可惜1966—1971年中,多数单位中断了观测,直至1972年才得以恢复。近年,国家气象局所属的各农业气象试验站也开始了物候观测。观测资料已陆续出版,第一期年报的命名和内容,都是竺可桢亲自审定过的。
他还带头撰写物候专著,普及物候知识。1963年出版、1973年增订重印的《物候学》一书,是竺可桢多年研究物候的结晶。他结合我国的实际,系统地介绍了物候学的基本原理,我国古代的物候知识,世界各国物候学的发展,物候学的基本定律,利用物候预告农时的方法等。1973年重印本中增加的“一年中生物物候推移的原动力”一章中他应用唯物辩证法,阐释了物候变化的内外因素及其联系;由于物候变化原因的复杂性,他提出应从生理学、遗传学等方面探索其奥秘。他还认为,物候工作是群众性的工作,希望能在农村广泛开展起来。全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他的《中国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一文,大量引用了古物候资料和采用了物候学分析方法。日本气候学家吉野正敏评介该文时,说:“在气候学的历史中,竺可桢起了巨大的作用……经过半个世纪到今天,他所发表的论文,仍然走在学术界的前面。

3、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国务院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019厦门大学海洋碳汇与气候变化前沿科学中心招聘行政有什么要求?

1.岗位要求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风,身心健康;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专业不限,海洋、环境、生物、化学等理工科相关专业优先;
(4)具有较强的归纳总结与表达能力,文字功底较好;
(5)具备较强的英文表达及写作能力;
(6)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为人诚实可靠,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意识强,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能够运用PS、AI等软件,具备基本的平面海报设计的能力。
2.岗位职责
人事及研究生秘书(人事新聘、高聘及考核、研究生招生、学生管理等)、科研外事秘书(中心科研项目及成果管理、组织学术会议、编写年度报告及简介、国际合作、访问学者、对外交流、承办国际会议及协助国际工作组事务等)。

5、八大部委分别指什么

八大部委不是说中国最大的有八个部委,是说的中国的大部委里的任意八个。

国务院所属部委: 外交部 、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档案局。

拓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6、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政府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政府——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采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97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计划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领导人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府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政府还计划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政府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采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政府层面,奥巴马政府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政府对来自未采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计划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奥巴马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政府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采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7、第18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五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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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9年12月7—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丹麦


(1)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②政府有履行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③我国政府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既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主动承担国际责任、维护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较量。我国政府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增强对外经济的主动权。(每点2分,共6分)
(2)①国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新兴产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和扶持低碳经济发展;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②企业: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低碳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减排。
③个人:树立正确消费观,保护环境、绿色消费,勤俭节约,养成低碳生活习惯和方式。(言之成理即可。每方面2分,共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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