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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采伐

发布时间:2021-07-02 17:00:12

1、森林火灾时,灭火队员砍伐树木开辟“防火隔离带”,其主要目的是() A.隔离空气 B.隔离可燃物

根据灭火原理,灭火队员砍伐百树木开辟“防火隔离带”的目的是清除或隔度离可燃物.
A、开辟“防火隔离带知”的主要目的是清除或隔离可燃物,故选项错误.
B、开辟“防火隔离带”的主要目的是清除或道隔离可燃物,故选项正确.
C、开辟防火隔离带的主要版目的是清除或隔离可燃物,不能降低可燃物的温度,故选权项错误.
D、开辟“防火隔离带”的主要目的是清除或隔离可燃物,不是促进烟尘的扩散,故选项错误.
故选B.

2、森林采伐的方式有哪些?

森林主产品——木材的收获过程。包括伐木、打枝、造材、集材、清理林场、归楞、装车等伐区作业。森林采伐也是森林更新作业的开始。采伐要因地因林制宜确定采伐方式,坚持合理采伐,避免单纯取材、砍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皆伐面积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择伐应控制采伐强度,未成熟的林木不宜采伐,注意保护好伐前更新幼树,为迹地更新、水土保持创造条件。

森林采伐方式

即森林的主伐方式。可归纳为择伐、皆伐和渐伐3种。采伐时应根据林种、土质、地形、更新方式和经营目的进行选择。

择伐

适用于大小老幼混生的天然更新好的复层异龄林的采伐作业。作业复杂,技术要求高。采伐作业无一定的更新时间,不断地选择少数林木加以采伐。其迹地更新采用人工更新或以周围林木进行天然下种更新或以采伐木伐根萌芽更新的方法。择伐可以使森林经常保持郁闭,林地不致裸出,可以防止水土流失,有利于保持地力和保护幼树,对风雪害抵抗力较大,具有很好的水源涵养作用。但因经过多次采伐,实行机械化困难,伐木、集运材成本较高。多用于林地坡度大及防护林地区。

皆伐

将成熟的同龄单层林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一次性收获的采伐作业方式。这种方式技术简单,适合于机械化生产,有利于同龄林的形成,幼时生长迅速的阳性树种的更新,以及成、过熟天然林的改造;效率高,成本低。皆伐作业的弊端是皆伐后林地裸露,易造成表土及腐殖质的流失,不利于水土保持。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国及世界许多国家对皆伐面积均加以限制,以小面积皆伐作业为主,并要求采伐后及时进行人工更新及人工促进更新。

渐伐

主要是在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内进行。一般是将采伐的林分经2~3次采伐完毕,而整个采伐期间不超过一个龄级。渐伐作业有利用天然下种更新和保持林地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渐伐作业的第一次采伐称为预备伐,使树冠得到阳光,促进开花结实,为种子发芽与幼树生长创造良好的林地条件。其采伐强度约为25~30%。第二次采伐称为下种伐,即在林木大量结实之年,采伐强度为10~25%,使林木疏开。下种伐后的树冠郁闭度约为0.4~0.6,以期达到种子从母树落地成活生长。第三次采伐称为后伐,即随着幼树的生长,逐渐将成熟保留木伐掉。

森林采伐的技术要求

①森林采伐应在伐区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因林因地制宜,设计出合理的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和各项生产工艺措施。木材生产,必须利于森林更新和环境保护,并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②森林采伐前,应把林场一年的作业区域划为伐区。伐区区划以有利于一沟一坡全面经营和合理集运材为原则,其界线尽可能与森林经理调查区划相结合。③在伐区内按集材系统,把一个装车场吸引的范围划为作业区。④在作业区内,把立地条件、林分因子、采伐方式、经营措施相同和集材系统一致的林分划为小班。小班是组织生产、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采伐、营林调查设计的基本单位。小班界线按集材系统以自然区划为主,其面积按国家规定执行。⑤采伐方式的确定,应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及《森林采伐更新规程》所规定的采伐方式及有关规定,因林因地制宜,不应强求一律。⑥在充分掌握伐区资源分布、采伐与更新方式、立地条件和自然流向的基础上,设计适宜的集材方式和选用相应的集材机具。⑦集材道的设计,以吸引木材多、集材距离近和作业安全为原则。应有利于集运材之间的上下衔接,有利于森林资源的集约经营,经济合理,并要兼顾营林方面的要求。⑧运材岔线应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和集材流向,进行周密的踏勘选线,再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布线,尽量将其延伸到资源集中的伐区腹部。⑨装车场(楞场)应在选定运材岔线的基础上,根据资源分布、吸引木材数量、集材流向、尽量缩短集材距离等条件,选设在地势干燥地方。⑩为改善迹地卫生环境、防止森林火灾及病虫害的发生、改良土壤、促进森林更新和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应对采伐迹地进行清理。其清理方法应把能够运出利用的梢头、枝桠、半截木和小径材选出后,将剩余物散铺于低洼地任其腐朽,或将剩余物分散堆积,在非防火期间烧毁。?皆伐迹地应以人工更新为主,择伐、渐伐林地和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有保障的皆伐迹地,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天然更新。

3、砍伐和森林火灾,哪一个对亚马逊雨林更有危害呢?

亚马逊森林这一次火灾非常的严重,其实在历史上亚马逊森林发生过很多次的火灾,火灾对于一个森林来说将遭受的是灭顶之灾,我个人觉得火灾的影响甚至比砍伐更要严重。

有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砍伐森林的目的是为了造福人类方便人类的生活,因为木材可以用来建造房屋以及一些基础的工程设施,以及我们生活当中也是离不开木材的,但是火灾对于一个森林来说没有造成任何的好处,而且剧烈燃烧过后所产生的浓烟,也会造成环境影响。

当然对于森林的乱砍乱伐,也会造成很严峻的环境,比如说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程度加深,生态平衡遭到破坏,都是砍伐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很多的国家对于一些森林砍伐都有相关的把控,如果说没有当地林业或者土地部门开具的砍伐证,是绝对不可以砍伐森林的。比如这一次亚马逊雨林的火灾已经燃烧了几个星期的时间在几百公里以外的城市都已经被浓烟所覆盖的遮云蔽日。

亚马逊这一次的火灾危害是巨大的,是亚马逊整体的面积又缩小了很多,最可气的是这一次火灾并不是天气所造成,很有可能是人为纵火所造成的危害,这也是火灾对于全人类都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地球是我们共存的环境,也需要大家去保护,这种恶意的行为真的应该受到大家的强烈谴责。

4、森林采伐有几种方式?

森林主产品——木材的收获过程。包括伐木、打枝、造材、集材、清理林场、归楞、装车等伐区作业。森林采伐也是森林更新作业的开始。采伐要因地因林制宜确定采伐方式,坚持合理采伐,避免单纯取材、砍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皆伐面积不应超过国家规定,择伐应控制采伐强度,未成熟的林木不宜采伐,注意保护好伐前更新幼树,为迹地更新、水土保持创造条件。
森林采伐方式
即森林的主伐方式。可归纳为择伐、皆伐和渐伐3种。采伐时应根据林种、土质、地形、更新方式和经营目的进行选择。
择伐
适用于大小老幼混生的天然更新好的复层异龄林的采伐作业。作业复杂,技术要求高。采伐作业无一定的更新时间,不断地选择少数林木加以采伐。其迹地更新采用人工更新或以周围林木进行天然下种更新或以采伐木伐根萌芽更新的方法。择伐可以使森林经常保持郁闭,林地不致裸出,可以防止水土流失,有利于保持地力和保护幼树,对风雪害抵抗力较大,具有很好的水源涵养作用。但因经过多次采伐,实行机械化困难,伐木、集运材成本较高。多用于林地坡度大及防护林地区。
皆伐
将成熟的同龄单层林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一次性收获的采伐作业方式。这种方式技术简单,适合于机械化生产,有利于同龄林的形成,幼时生长迅速的阳性树种的更新,以及成、过熟天然林的改造;效率高,成本低。皆伐作业的弊端是皆伐后林地裸露,易造成表土及腐殖质的流失,不利于水土保持。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国及世界许多国家对皆伐面积均加以限制,以小面积皆伐作业为主,并要求采伐后及时进行人工更新及人工促进更新。
渐伐
主要是在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内进行。一般是将采伐的林分经2~3次采伐完毕,而整个采伐期间不超过一个龄级。渐伐作业有利用天然下种更新和保持林地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渐伐作业的第一次采伐称为预备伐,使树冠得到阳光,促进开花结实,为种子发芽与幼树生长创造良好的林地条件。其采伐强度约为25~30%。第二次采伐称为下种伐,即在林木大量结实之年,采伐强度为10~25%,使林木疏开。下种伐后的树冠郁闭度约为0.4~0.6,以期达到种子从母树落地成活生长。第三次采伐称为后伐,即随着幼树的生长,逐渐将成熟保留木伐掉。
森林采伐的技术要求
①森林采伐应在伐区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因林因地制宜,设计出合理的采伐方式、更新方式和各项生产工艺措施。木材生产,必须利于森林更新和环境保护,并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②森林采伐前,应把林场一年的作业区域划为伐区。伐区区划以有利于一沟一坡全面经营和合理集运材为原则,其界线尽可能与森林经理调查区划相结合。③在伐区内按集材系统,把一个装车场吸引的范围划为作业区。④在作业区内,把立地条件、林分因子、采伐方式、经营措施相同和集材系统一致的林分划为小班。小班是组织生产、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采伐、营林调查设计的基本单位。小班界线按集材系统以自然区划为主,其面积按国家规定执行。⑤采伐方式的确定,应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及《森林采伐更新规程》所规定的采伐方式及有关规定,因林因地制宜,不应强求一律。⑥在充分掌握伐区资源分布、采伐与更新方式、立地条件和自然流向的基础上,设计适宜的集材方式和选用相应的集材机具。⑦集材道的设计,以吸引木材多、集材距离近和作业安全为原则。应有利于集运材之间的上下衔接,有利于森林资源的集约经营,经济合理,并要兼顾营林方面的要求。⑧运材岔线应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和集材流向,进行周密的踏勘选线,再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布线,尽量将其延伸到资源集中的伐区腹部。⑨装车场(楞场)应在选定运材岔线的基础上,根据资源分布、吸引木材数量、集材流向、尽量缩短集材距离等条件,选设在地势干燥地方。⑩为改善迹地卫生环境、防止森林火灾及病虫害的发生、改良土壤、促进森林更新和充分利用采伐剩余物,应对采伐迹地进行清理。其清理方法应把能够运出利用的梢头、枝桠、半截木和小径材选出后,将剩余物散铺于低洼地任其腐朽,或将剩余物分散堆积,在非防火期间烧毁。?皆伐迹地应以人工更新为主,择伐、渐伐林地和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有保障的皆伐迹地,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天然更新。

5、森林火灾时常砍伐出一条隔离带其依据的灭火原理是什么

扑灭森林火灾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将大火蔓延路线前的一片树木砍掉,开辟隔离带灭火,是利用了隔离(清除)可燃物的原理.硬水是含有较多可溶性的钙、镁化合物的水,受热易转化为不溶性钙镁矿物质,故可以使用加热煮沸的方法降低水的硬度.
故答案为:清除可燃物;煮沸.

6、森林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常砍伐树木形成隔离带其原理是什么

这就要从灭火原理说起,森林火灾燃烧需要同时具备三个zd要素:可燃物,氧气和温度。只要破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实现灭火。砍伐树木就是破坏了可燃物的连续性,当火烧到没内有可燃物的地方,就会自然熄灭了。
手机回答,如果有疑问请继续提出,我们在共同研究。对了,我就是一名研究森林防火的老容师。

7、森林火灾之后 死树 砍伐 批准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期就是从每年3月15日到6月15日为春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到11月15为秋季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防火是人类的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一百多万年来,人类为此作了不少的努力,但还是没有扼制住这让人喜欢而又让人害怕的火。
为什么这火既让人喜欢又让人害怕呢?喜欢,因为他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火的存在先于人类。自从人类使用了火以后,才走出蒙昧和野蛮时代,开始了文明时代的进程。从人类使用“天火”到钻木取火再到摩擦起火,火的应用不断促进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由此可见火的功劳之大。但我们不能因为他善良的一面而不去揭发他丑恶的一面。失去控制的火,带给人类的却是破坏,是灾难,是死亡。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如今这星星之火却成了森林火灾的原凶。长期以来,由于降雨稀少,气候干燥,山林里可燃物非常多,一碰到火星,立即会呈燎原之势。特别是秋收冬种之际,农民烧荒、烧火势不大要当机立断,
1.森林火灾不仅能烧死许多树木,降低林分密度,破坏森林结构;同时还引起树种演替,由低价值的树种、灌丛、杂草更替,降低森林利用价值。 2.由于森林烧毁,造成林地裸露,失去森林涵养水 源,保持水土的作用,将引起水涝、干旱。山洪、泥石流、 滑坡、风沙等其他自然灾害发生。 3.被火烧伤的林木,生长衰退,为森林病虫害的大量 衍生提供了有利环境,加速了林木的死亡。森林火灾后,促使森林环境发生急剧变化,使天气、水域和土壤等森林生态受到干扰,失去平衡,往往需要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能得到恢复。 5.森林火灾能烧毁林区各种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威协森林附近的村镇,危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伺时森林火灾能烧死并驱走珍贵的禽兽。森林火灾发生时还会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空气环境。此外,扑救森林火灾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影响工农业生产。有时还造成人身伤亡,影响社会的安定。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 (记者于文静)据国家林业局新闻办公室22日消息,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近日因境外火入境发生森林火灾,目前,我境内森林过火面积约60公顷,因火场气温高、风力大、地势险要,扑救十分困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已调集2500多人正在扑救。
据悉,18日下午,腾冲县中缅边境6号、7号界桩的缅甸一侧发生森林火灾,火势迅猛,直接危及腾冲县胆扎林场和明光林场。腾冲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2000多人进行阻截扑救。但因风力大、火线长、植被茂密和地势险要,扑救比较困难,大火继续向我境内蔓延。
22日上午,中缅边境6号界桩附近的境外火烧入明光林场。目前,整个火场火线长6公里,过火面积300多公顷,我国境内约60公顷。腾冲县已组织2500多名扑火人员,投入车辆、油锯、灭火机及相关扑火机具1500多台次,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方式全力扑救。此外,还有1600多人正在增援途中。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贾治邦要求,调集足够兵力,尽快控制火势,科学指挥,确保安全,同时,加强与外事部门及缅方协调,严防发生新的火灾。
目前,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已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和指挥扑救工作。

8、为什么森林火灾发生时要砍树,制造一条防火带?

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可燃物(包括树木、草灌等植物)是发生森林火灾的物资基础;

2、火险天气是发生火灾的重要条件;

3、火源是发生森林火灾的主导因素。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一个,森林火灾便不会发生。大量的事实说明森林火灾是可以预防的,可燃物和火源可以进行人为控制,而火险天气也可进行预测预报来进行防范。

当森林火灾发生时,往往都要做一个防火隔离带,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和方便灭火救援,在森林之间、森林与村庄、学校、工厂等之间设置的空旷地带。森林防火隔离带的设置是一种重要的森林防火途径。

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的目的是把森林分割成小块状,阻止森林火灾蔓延。林业发达的国家很重视开辟防火隔离带。对此,我国十分重视,开辟防火隔离带是国内防止林火蔓延的有效措施之一。 在大面积天然林、次生林、人工与灌木、荒山毗连地段,预先作出规划,有计划地开辟防火隔离带,以防火隔离带为控制线,一旦发生山火延烧至防火隔离带,即可阻止山火的蔓延。

森林防火隔离带主要有以下二种:

林内防火隔离带。就是在林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时可与营林、采伐道路结合起来考虑。其宽度为20至40米左右。

林缘防火隔离带。在森林与灌木或荒山接连地段,开辟防火隔离带,也可结合道路,河流等自然地形开辟,其宽度一般为30至40米左右。

这就要从灭火原理说起,森林火灾燃烧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可燃物,氧气和温度。只要破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实现灭火。砍伐树木就是破坏了可燃物的连续性,当火烧到没有可燃物的地方,就会自然熄灭了。

9、我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采伐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27日

【字体:大 中 小】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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