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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农业保险能赔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03 03:01:36

1、上了农业保险一亩地能赔付多少钱

1、小麦保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费率为4%;玉米保费18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中央承担35%,省级承担35%,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农户承担20%。
2、水稻保费30元/亩,保险金额650元/亩,费率为4.62%。中央承担35%,省级承担35%,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农户承担20%。
3、花生保费24元/亩,保险金额600元/亩,费率为4%。中央承担35%,省级承担35%,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农户承担20%。

4、马铃薯分为两类,一是春季马铃薯,保费60元/亩,保险金额1200元/亩,费率为5%;二是秋季马铃薯,保费40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费率为5%。中央承担35%,省级承担35%,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农户承担20%。

5、苹果保费200元/亩,保险金额4000元/亩,费率为5%。省级承担25%,县级承担25%,农户承担50%。

6、桃保费150元/亩,保险金额3000元/亩,费率为5%。省级承担25%,县级承担25%,农户承担50%。

7、棉花保费30元/亩,保险金额500元/亩,费率为5%。各级财政补贴80%,农户承担20%。

8、温室大棚设施及棚内作物:根据棚体建造成本、折旧情况、棚内作物品种等因素,采取分项分档方式,结合实际选择确定。其中,日光温室保险金额设置4档,分别为17000元/亩、29000元/亩、45500元/亩、58000元/亩;保险金额分项设置,具体包括墙体、棚架结构、棚膜、保温被、棚内作物等项。钢架大拱棚保险金额设置3档,分别为9000元/亩、13500元/亩、20000元/亩;保险金额分项设置,具体包括棚架、棚膜、棚内作物等。各级财政补贴50%、农户承担50%。

9、蒜薹、大蒜及马铃薯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蒜薹、大蒜及马铃薯保险金额1200元/亩,保费84元/亩,各级财政补贴60%,农户承担40%。

10、生姜、辣椒价格指数保险:生姜价格指数保险金额4500元/亩,保费315元/亩;辣椒价格指数保险金额1500元/亩,保费105元/亩。各级财政补贴60%,农户承担40%。

2、农业保险每亩赔多少

园林苗圃保险养殖业保险包括牲畜保险,我没法给您具体的数据、农作物成熟期保险,所以您这样问,出险绝收的理赔金额是400块 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好,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特种经济养殖保险 而保险理赔金额是根据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来确定的、家禽家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但是保单上都会写每亩或每头标的的最高赔付标准比如去年江西水稻保险政府补贴保费16块,农户处4块

3、农业保险旱灾可以赔偿

其实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供参考。赔偿都是以事实为前提才好理算金额。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齐―拔节前

30%
拔节―抽雄前

50%
抽雄―开花前

70%
开花―吐丝前

80%
吐丝―成熟前

90%
成熟―收获前

100%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1-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
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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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最新农业保险条例是在二零一二年颁布的,关于农业保险的合同以及相关的经营和法律上的多条细则的最新的条例。正式的执行日期是二零一三年的三月份,可以说有了这个条例,很多农民的农业生产和牧场经营以及土地的维护都可以得到最完善的保护了。首先,针对已经投保的农民来说,如果自己的农业生产遇到了自然灾害,那么他们是会得到全额的赔偿金的。这里的农业活动不仅仅是农作物的种植,还包括畜牧养殖以及其他的农业活动。
最新农业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农民们的利益,目的是在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将农业生产上可能遇到的风险降低到最低,并且将有效抵抗这些风险的能力大幅度的提升。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农民们的收入,也是为了让农业活动可以顺利的健康的发展起来。这一条例的制定是根据保险行业以及农业的法律文件来制定的,可以说是充分的保障了每一位农民的权益,也为他们的农业生产活动带去了足够的保障。这一个条例要求政府各级部门都重视农业发展,尤其是乡镇政府企业更是需要团结在一起,共同面对自然灾害共同处理农业生产的问题。
最新农业保险条例还规定政府部门要对有困难的农民给予一定数目的经济补贴,关于这种补贴的数额或者是标准以及计算方式,这个条例也是做出了明确的额规定。这种全新的补助方式已经在很多城市还有乡镇企业中开始实行了。这一份条例主要针对的就是农民的农业生产以及相关的农业活动的保障以及赔偿金额进行制定的。受到了自然灾害的影响就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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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参加了农业保险,今年天气干旱,保险公司会怎么理培?

干旱要看等级,减产,绝收等。最多给你每亩补个几百元或者几十元。
你在哪参险就去哪咨询。

6、农业保险赔偿标准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农业保险理赔的标准
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7、有谁知道农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农业保险理赔的标准
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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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业保险公司在农作物受灾什么程度下能赔偿

被保险的农作物幼苗期损失程度在7成以下(不含7成)的,视为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在保险责任终止后进行赔付。为了体现“轻灾少赔、重灾多赔、绝收全赔”的原则,部分损失赔偿分段测定赔偿系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损失程度在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损失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的,分段测定损失赔偿系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30%)×赔偿系数×受灾面积
对巨灾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即以全省为单位统算,出现赔款超过保费总额度的巨灾时,实行100%”封顶赔付”。如果局部出现巨灾,全省统算没有超赔,受灾区域属于哪个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由哪个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责任,包括超赔责任。当全省统算没有出现超赔时,按实际损失赔付。
赔款理算工作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统算不超赔时,由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最终定损清单》,按户计算赔款,并制作各级《赔款发放明细表》。全省统算超赔时,根据受损情况,等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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