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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评估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03 17:32:14

1、火灾后,哪个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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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灾损失评估哪家好?

好的评估公司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关评估资质;二是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三是公司具体评估工作人员客观公正。

3、火灾赔偿厂房,评估机构出假报告,可以成为被告不?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受灾厂房评估受灾损失时,评估机构出具假报告的,提问者当然可以向评估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评估机构成为被告)的。
但是要能够有把握胜诉、推翻原评估机构假报告的只有在:1、已经掌握评估机构出具假报告的直接证据;2、通过司法局得到此评估机构并没有评估火灾物损资质证据的;3、通过上一级评估机构评估厂房物损,并得到相关可以推翻原评估机构假报告火灾物损的;......
走司法程序的唯一取胜途径,就是“证据”,提问者自己掌握直接证据的,才能将被告出具的假评估报告,用法律流程予以推翻的。

4、火灾现场调查,鉴定的第三方机构有吗,杭州附近的别跟我说消防局

这个找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即可,这个杭州地方不熟悉,所有的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单位都具有火灾事故原因鉴定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下面的规定不管是谁出具的,还是需要消防局认可才行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5、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有哪个评估机构能评估

?

6、火灾后由评估公司做了实际损失评估,判决时还要打折吗?

火灾损失是由公安消防部门统计的,这是法定的统计机关,不知道你说的评估公司是什么性质。

实际损失的评估价值,只能说明你遭受到物质损害的数额,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根据火灾原因认定书中确定版的过错程度判决赔偿比例,如果火灾原因不是对方百分之百造成的话,是会在损失价值的基础上按权一定的过错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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