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
森林火灾专业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火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提高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连续3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辖区内有森林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
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在森林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
(一)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二)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四)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并报告火灾隐患;
(三)劝阻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全省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情况和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等,确定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航空护林防火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防火协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内景区景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十四条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并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时,应当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森林周边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应当开辟宽度在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认定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时,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监测、森林火险气象预警、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技术研究和业务应用,及时、无偿提供森林防火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配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对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的基层林业部门,保险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核实情况,迅速处置。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启动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行政区的森林火灾,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火灾信息告知相邻的县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启动联防机制,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四条接到扑火命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参加火灾扑救的公安消防、武装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火灾损失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统计和救灾范围。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散布虚假的森林火灾信息。
第三十八条对因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当年或者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人未按照应急预案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1.1 自然地理概况
公园所在的地理单元性质,山文、地势、流域、水域、气候(气温、降水量、蒸发量、日照时数、无霜期等)、水文、植被(植被类型与结构、植被与森林覆盖率)、生物、土壤等方面的特征。
1.2 社会经济概况
人口(数量、密度、构成、分布),行政区划变化沿革,产业与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现状与预测。
1.3 公园范围确定的依据
根据充分满足公园内重要地质遗迹、主体地质景观及其赋存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的需要,说明公园范围确定的依据。分析公园范围划定的合理性与管理的有效性。
1.4 公园发展概况
1.4.1 地质公园的名称、资格授予时间
1.4.2 地质公园取得资格以前的地质研究程度与主要研究成果
1.4.3 地质公园申报和建设期间的考察、规划等工作概况
1.4.4 地质公园已完成的建设工作概况及已有的基本设施
1.4.5 地质公园已有的管理机构及人才结构情况
1.4.6 公园如与世界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相重叠或部分重叠,可简述其设立的基本情况 3.1 地质地貌景观概况
描述区域地质、地貌景观概况及其演化历史。其中区域地质概况包括地层与古生物、区域构造背景、岩浆活动与变质作用以及区域地质发展史。地貌包括地貌分区、主要地貌景观类型及其发展演变历史。
3.2 地质遗迹景观类型
根据公园发育的地质遗迹景观类型,分别进行描述。
3.3 地质遗迹景观评价
3.3.1 地质遗迹景观价值评价
3.3.1.1 科学价值(包含典型性、稀有性、完整性);
3.3.1.2 审美价值
3.3.1.3 科普价值
3.3.1.4 旅游开发价值
3.3.2 地质遗迹景观综合价值等级评价
通过和国内外同类型地质遗迹景观对比分析,综合评价公园内主要地质遗迹景观的综合价值级别。 4.1 其它自然景观及评价
说明公园内其它自然景观的类型与特征,评价其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科普价值、旅游开发价值、生态价值,并评价其综合价值级别。
4.2 人文景观及评价
说明公园内人文景观的类型与特征,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说明其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科普价值、历史文化价值、旅游开发价值,并评价其综合价值级别。 5.1 总体布局概述
5.1.1 布局原则与方法
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布局原则和方法。例如规模适中原则,完整性、连续性原则,有效保护原则,有利游客和方便管理原则,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原则,有利社区福利改进原则等等。例如空间分析理论划界,群体意愿调查,利用地貌、地物以及行政区划划界,保证公园共享基础设施的完整性等等方法。
5.1.2 总体布局与空间结构
公园地质遗迹景观组合、地形地物、水系、行政区划等的自然分布。
从点(景点、居民点等)、线(景观线、游线、交通线等)、面(景观组合区、地貌区、建筑设施分布区、行政区等)的不同层次、功能和相互关系,描述公园的空间结构。
5.2 园区、景区
5.2.1 园区或景区划分的依据
5.2.2 园区或景区的分区说明
各园区或景区的特征、性质的描述。
5.3 功能区
5.3.1 功能区划分的依据
5.3.2 功能区的分区说明
各功能区的功能性质、特征的描述。
5.4 地质公园的勘界
5.4.1 勘界的技术方案
说明需要勘定的地质公园的各类边界,以及勘界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与手段、精度要求、勘界数据与资料建库存档的办法。
5.4.2 边界标识碑牌的设立
列出需要设立的不同级别与类型的边界标识碑牌的数量与位置(列出拟建边界标识碑牌位置的地理坐标)。 6.1 地质遗迹保护区类型、级别与范围的划分
根据保护对象的自然状况可分为点状,线状,面状类型;按科学价值珍稀程度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其界线重要拐点要注明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
6.2 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将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景群、景点、景物划入保护区后,要对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现状、面临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科学的保护方案。特级及一级保护对象要落实到人。 7.1 生态环境保护
7.1.1 生态环境质量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对公园内的土壤、大气、水环境质量,噪声、环境本底天然放射性剂量水平,水土流失情况,居民及旅客活动等对自然生态的影响情况进行陈述和评价,并对生态环境影响做出预测。
7.1.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对公园生态环境提出保护措施
7.2 自然灾害防治
对公园范围内及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极端气候灾害、游客安全事故等灾害的历史状况、发生背景与条件进行分析,论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3 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
说明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的现状,分析生物多样性与物种面临的主要威胁,论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4 人文景观保护
说明公园内人文景观保护的现状,分析人文景观面临的主要威胁,提出保护措施,并论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5 地质公园的环境容量
7.5.1 环境容量的计算
说明公园、园区、景区、景点环境容量计算方法的选择,计算参数的确定,计算的依据。
7.5.2 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管理的现状
7.5.3 环境容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6 地质公园的建筑容量
7.6.1 建筑容量的计算
说明公园建筑容量计算方法的选择,计算参数的确定,计算的依据。
7.6.2 公园建筑容量控制与管理的现状
7.6.3 环境建筑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8.1 课题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8.1.1 选题原则
主要围绕资源、保护、科学解说、打造有科学含量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效率、保护游客安全以及公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科研课题,充分发掘公园的科学文化内涵并体现前瞻性、实用性原则。
8.1.2 选题依据
8.1.2.1对主要地质遗迹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地质演化中的代表性的分析对比研究
8.1.2.2 各类地质遗迹形成演化规律,美学特色,分类,评价准则等的分析对比研究
8.1.2.3地质公园科学解说研究(包括解说员培训,地质博物馆,科普电影馆(影视厅),解说碑牌,科普读物等)
8.1.2.4 地质公园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研究
8.1.2.5 地质公园经营管理问题研究
8.1.2.6地质公园旅游产品打造和实施问题研究
8.1.2.7 地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研究
8.1.2.8 数字地质公园建设研究
8.1.2.9 游客安全研究
8.1.2.10 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8.2 科学研究计划编制
将选定的科研项目按规划期限要求编入计划。提出计划实施办法和措施,对近期(3-5年)科研计划要单独编列实施方案。
8.3 科研基金
按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二作为科研基金,要对科研基金设立和使用的办法进行可行性说明。
8.4 科研成果的出版与转化
提出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说明。 9.1 解说系统规划的基本原则
9.2 地质博物馆与科普电影馆(影视厅)
9.2.1 地质博物馆
新建及改造博物馆的选址、建筑规模与建筑风格要进行多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方案,并列出实施计划;编制展出内容提要及展出形式要求。
9.2.2 科普电影馆(影视厅)
原则上要独立建立,条件不具备者可暂设于博物馆内;要列出建馆面积、座位数及放映技术等级,并列出实施计划;编制放映影片名录、制作计划及技术要求。
9.2.3 布展形式与演示形式
对布展演示形式的技术思路、艺术风格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进行说明。
9.3 公园主副碑
9.3.1 主碑
对公园主碑的选址、占地规模、设计风格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进行分析与论证,说明推荐方案的依据。
9.3.2 副碑
对公园副碑的选址、占地规模、设计风格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进行分析与论证,说明推荐方案的依据。
9.4 景点(物)解说牌
对公园景点(物)解说牌设置和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进行说明并编制实施方案。
9.5 公共信息标识牌
对公园公共信息标识牌设置和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进行说明和编制实施方案。
9.6 图书音像出版物
对“公园科学导游图”、“ 国家地质公园丛书” 等图书音像出版物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进行说明并提出实施方案。
9.7 解说系统的维护与更新
对解说系统维护与更新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进行说明并提出维护增补方案。 10.1 乡土科普活动
对乡土科普教育的活动内容、对象、活动条件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近期活动方案。提出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计划。
10.2 教学实习活动
对教学实习活动需求、客源构成、活动条件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近期的行动方案。提出与有关院校科研学术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计划。
10.3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需求、客源及构成、活动条件及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编制近期活动计划。 11.1 旅游发展目标
说明旅游发展目标和指标制定的依据。
11.2 旅游客源市场
11.2.1 市场调查
说明市场调查的原则、技术方法,以及调查实施的过程与结论。
11.2.2 市场预测
说明市场预测的依据与技术方法。
11.2.3 市场定位
说明市场定位的依据与技术方法。
11.3 旅游项目(产品)
11.3.1 旅游项目规划的原则
11.3.2 各类旅游项目规划的依据和设计思路
11.3.3 各类旅游项目推广的基础条件与可行性分析
11.4 地质旅游纪念品
11.4.1 地质旅游纪念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11.4.2 地质旅游纪念品主题确定、产品系列设计的依据与技术思路
11.4.3 地质旅游纪念品开发与营销规划的可行性论证 12.1 地质公园数据库与GIS
12.1.1 建设目的
例如地质遗迹研究数据共享;有利地质遗迹管理等等。
12.1.2 技术标准
说明技术标准选择的依据,以及技术标准的适用性。
12.1.3 内容与功能
分析数据库内容与功能需求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说明数据库总体框架的技术思路。
12.1.4 应用与管理
应用与管理能力的现状和需求分析,建设目标的可行性分析。
12.2 监测系统
监测系统的现状与需求分析,说明公园的综合环境监测系统(如水文、气象、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物种等)和旅游管理监测系统(如公园内的游客容量、交通疏导、旅游安全等)规划的依据和技术思路。
12.3 网站与网络系统
网站与网络系统的现状与需求分析,说明公园网站与网络系统规划的依据和技术思路,以及规划的可行性分析。 13.1 道路交通
13.1.1 外部交通
规划原则与结构分析
13.1.2 内部道路和交通
规划原则与结构分析
13.1.3 停车场
规划原则与结构分析
13.1.4 其他交通方式
规划原则与结构分析
13.2 供水供电设施
13.2.1供水工程设施
供水及需水量现状,需求预测,用水标准,水源选择的依据、供水方案及工程建设的控制要求。
13.2.2供电工程设施
电源及用电需求量现状,需求增长分析,电源选择、工程选址、规模的依据及建设控制要求。
13.3 环境卫生
公共卫生间的规划原则,选址、布局的依据,建设控制要求。
污水、垃圾排放处理的现状,污水、垃圾排放量的预测,处置原则,建设控制要求。
13.4 通讯设施
通讯设施现状,需求预测,规划原则,建设控制要求。
13.5 服务设施
13.5.1 餐饮服务设施的规划原则,选址、规模、布局的依据,建设控制要求
13.5.2 住宿设施的规划原则,选址、规模、等级、布局的依据,建设控制要求
13.5.3 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划原则,功能、布局的依据,建设控制要求
13.5.4 医疗服务点的规划原则、功能,选址、规模、布局的依据,建设控制要求 14.1 土地利用规划
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调整方案及规划协调。
首先要对规划区本底的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对现状不同类型用地的数量和分布进行分析;在前述两项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地质公园的需要,综合平衡,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规划、调整;根据地质公园用地分类(如附表3)最后编制土地利用平衡表(包括现状的和规划的)。 15.1 社区调整
包括居民点调整与迁移,人口与劳动力转移到为地质公园服务的相关行业中等。
15.2 景观整治
15.2.1 整治目标
15.2.2 整治原则
15.2.3 分期整治的依据 16.1 管理机构设置
16.2 职能部门设置
16.3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专业人员配备现状,专业人员来源,专业类型、学历、比例分配的需求分析。
16.4 导游
导游人才现状,对导游技能、能力、资质、地质专业知识需求的分析,导游培训条件、途径的说明。
16.5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现状,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需求分析,培训条件与途径的说明。
16.6 近期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
16.7 项目实施规划(多个项目应分别说明)
16.7.1 实施地点的选择
16.7.2 项目功能定位
16.7.3 项目的结构与组织
16.7.4 项目建设的控制要求
16.7.5 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与投资估算
16.7.6 项目资金来源
附表1 大类 类 亚 类
一、地质(体、层)剖面大类 1.地层剖面 (1)全球界线层型剖面(金钉子)
(2)全国性标准剖面
(3)区域性标准剖面
(4)地方性标准剖面
2.岩浆岩(体)剖面 (5)典型基、超基性岩体(剖面)
(6)典型中性岩体(剖面)
(7)典型酸性岩体(剖面)
(8)典型碱性岩体(剖面)
3.变质岩相剖面 (9)典型接触变质带剖面
(10)典型热动力变质带剖面
(11)典型混合岩化变质带剖面
(12)典型高、超高压变质带剖面
4.沉积岩相剖面 (13)典型沉积岩相剖面
二、地质构造大类 5.构造形迹 (14)全球(巨型)构造
(15)区域(大型)构造
(16)中小型构造
三、古生物大类 6.古人类 (17)古人类化石
(18)古人类活动遗迹
7.古动物 (19)古无脊椎动物
(20)古脊椎动物
8.古植物 (21)古植物
9.古生物遗迹 (22)古生物活动遗迹
四、矿物与矿床大类 10.典型矿物产地 (23)典型矿物产地
11.典型矿床 (24)典型金属矿床
(25)典型非金属矿床
(26)典型能源矿床
五、地貌景观大类 12.岩石地貌景观 (27)花岗岩地貌景观
(28)碎屑岩地貌景观
(29)可溶岩地貌(喀斯特地貌)景观
(30)黄土地貌景观
(31)砂积地貌景观
13.火山地貌景观 (32)火山机构地貌景观
(33)火山熔岩地貌景观
(34)火山碎屑堆积地貌景观
14.冰川地貌景观 (35)冰川刨蚀地貌景观
(36)冰川堆积地貌景观
(37)冰缘地貌景观
15.流水地貌景观 (38)流水侵蚀地貌景观
(39)流水堆积地貌景观
16.海蚀海积景观 (40)海蚀地貌景观
(41)海积地貌景观
17.构造地貌景观 (42)构造地貌景观
六、水体景观大类 18.泉水景观 (43)温(热)泉景观
(44)冷泉景观
19.湖沼景观 (45)湖泊景观
(46)沼泽湿地景观
20.河流景观 (47)风景河段
21.瀑布景观 (48)瀑布景观
七、环境地质遗迹景观大类 22.地震遗迹景观 (49)古地震遗迹景观
(50)近代地震遗迹景观
23.陨石冲击遗迹景观 (51)陨石冲击遗迹景观
24.地质灾害遗迹景观 (52)山体崩塌遗迹景观
(53)滑坡遗迹景观
(54)泥石流遗迹景观
(55)地裂与地面沉降遗迹景观
25.采矿遗迹景观 (56)采矿遗迹景观
附表2 序
号 用地代号 用 地 名 称 面积
(km2) 占总面积的比例(%) 人均面积
(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00 合计 地质公园规划用地 — —
01 甲 地质遗迹景观用地 — —
02 乙 公园设施用地
03 丙 居民社会用地
04 丁 交通与工程用地
05 戊 林 地 — —
06 已 园 地 — —
07 庚 耕 地 — —
08 辛 草 地 — —
09 壬 水 域 — —
10 癸 滞留用地 — —
备 注 年现状总人口 万人,其中游客 人,职工 人,居民 人
年规划总人口 万人,其中游客 人,职工 人,居民 人
注1:其中“—”表示不适用。
注2:第03项的人均面积计算基数,只计算在项用地内居住的人数,
不含游客数。游客数是指旅游高峰季节的日平均数。
附表3 序号 代号 用地名称 范 围 备 注
01 甲 地质遗迹景观用地 地质景观用地、地质迹保护用地、需恢复的景观用地、野外游憩用地、其他观光用地
02 乙 公园设施用地 独立旅游基地用地、娱乐文体用地、度假保健用地、科普设施用地、其他设施用地
03 丙 居民社会用地 居民点用地,其他社会建设用地 非旅游建设
用地
04 丁 交通与工程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内部交通用地(包括车场)、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05 戊 林 地 除园地外的所有林地
06 已 园 地 各类人工经济林园地 不含竹木材林
07 庚 耕 地 菜地、旱地、水田、水浇地等
08 辛 草 地 各类草地
09 壬 水 域 河、湖、海、滩、渠、水库等
10 癸 滞留用地 所有废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荒地
3、大庸市改名张家界,中甸县更名香格里拉,国内有哪些改名之后“大火”的地方?
大庸市改名张家界,中甸县更名香格里拉,国内有哪些改名之后“大火”的地方?
国内有好多地方都经历了改名,有些地方改的不好听,但有些地方改名之后“大火”。下面就跟着咔酱一起盘点一下哪些改名以后“大火”的地方吧~
1.【湖南大庸市改为张家界市】
1994年大庸市改名为张家界。如今25年过去了张家界早已成为了闻名于世的旅游地区,有着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景区、国家森林城市等诸多头衔。
其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玻璃栈道,天门山鬼谷栈道最为出名!
2.【云南中甸县改为香格里拉】
2001年云南省将中甸县改为香格里拉县。香格里拉是一个比较适合旅游的地方,一共有着24个非常著名的旅游景点,在香格里拉不仅仅1有魅力的自然景观,还有非常丰富的人文景观!
香格里拉美景太多了根本数不过来,不过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香格里拉——那是离云最近的地方!
3.【南坪改名为九寨沟】
1998年南平县改名九寨沟县。二十一年以来九寨沟以原始的生态环境,一尘不染的清新空气和雪山、森林、湖泊组合成神妙、奇幻、幽美的自然风光,被称为“秋天的童话。”
九寨沟以三沟一百一十八海为代表形成了九寨沟特有的景色。
除上面三个地方还有四川的灌县改为都江堰市,湖北的襄樊改襄阳,灌县改为都江堰等地改名后“大火”。
小伙伴们还知道哪些地方因为改名后“大火”呢?欢迎来评论里告诉我!
4、最近有关地理的新闻
2010海地地震
5、固体废弃物焚烧的危害?
固废焚烧的危害主要是烟气和焚烧残渣的危害。
一、烟气
烟气中有害物质主要为重金属和二恶英。垃圾焚烧烟气中的重金属主要有镉、铅、铬、汞等及其化合物,大部分来源于废旧电池、日光灯管、电子元件、涂料及其温度计等在焚烧过程中,部分因高温气化挥发进入烟气,及部分在焚烧过程中形成氧化物或者卤化物气化挥发进入烟气。二恶英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混合垃圾含水率高,发热量低,导致垃圾燃烧不充分;其次是垃圾中自身含有的二恶英类物质(含氯塑料、杀虫剂、农药等),在焚烧过程中释放出来以及在焚烧过程中形成的前驱体,如氯苯、氯酚、聚氯酚类物质(PCBs)在重金属的催化下转化而成;最后是烟气处理过程中的低温再合成污染物,危害与存在的形式见表1。
二、灰渣
分为焚烧底渣和垃圾焚烧飞灰。底灰环境毒性较小,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而占焚烧垃圾总量2%-5%的飞灰环境毒性较大则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飞灰给环境带来的污染主要有重金属污染、二恶英污染和溶解盐污染。飞灰中的主要重金属污染元素为Pb、Cd、Hg和Zn,而其它重金属因最大可浸出量小,环境风险不大,但酸性环境条件下飞灰的重金属污染风险会显著增强。飞灰的溶解盐质量分数可高达22. 1 %,主要为氯化物,它的存在会影响飞灰的固化和稳定化效果。飞灰中的二恶英和呋喃等剧毒有机污染物会危害环境和人类健康,可以参考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