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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鞍山火灾

发布时间:2021-07-05 10:31:24

1、鞍山四隆广场跳楼案

 昨日下午3时许,有网友“此木_为东”发微博称,鞍山四隆大厦4楼,一女子索要情人节礼物苹果6,结果男朋友买了个联想智能手机。女子一生气把手机摔了,男朋友一生气把自己摔了,当场死亡。

该消息立即在网络上传播,男子真的只是因为一部手机而坠楼吗?

昨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鞍山市铁东区四隆广场有一名男子坠楼,大约30多岁。保安在现场问了一圈,大家都说并不认识跳楼的男子。微博中一位网友称,正在四隆吃饭,亲眼看到有人跳楼,“明明都要过年了,干吗想不开呢?手都在抖”。

在鞍山吧中,事发后就有网友陆续上传现场照片并发表评论。就在这一消息即将被人遗忘之时,下午3时许,突然间出来了男子因女朋友不满意没给买苹果手机而坠楼的消息,网络顿时炸开了锅。此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迅速成了引人关注的话题,大家就此展开大讨论。

网友们大多对男子的行为表示不理解,称不值得,太傻。其中不乏语言过激者批评女孩的做法。大家都把这个情人节冠以“血色情人节”,称男子是被女友逼死的。

也有网友较理性,称是“谣言吧”,网友“鞍山人家”称:不应该,不可能,鞍山老爷们儿,不能这么脆弱。

直到昨日下午4时44分,有网友站出来辟谣:只想说到此为止吧!不是什么因为情人节礼物,更不是因为iPhone6或是联想智能机。

该网友还称,这名男子只是由于长期抑郁才跳楼身亡。该网友还斥责编出“情人节为肾6坠楼”者“太没节操”。网友“白色三叶虫”称,她当时在那儿逛,感觉不至于是因为一个手机,手机还能比命值钱?那得脆弱到什么地步了,肯定有别的原因。

2、近期火灾事件

哈尔滨中央大街一欧式建筑因电线老化发生火灾

2001年11月25日15:06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11月25日电 24日16时40分左右,位于哈尔滨市百年老街--中央大街116号的欧式老楼发生火灾。哈尔滨市消防支队调遣道里、南岗、道外、承德等四个消防中队,四十多台消防车辆,经过3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

昨日17时许,记者赶到现场时,只见位于中央大街与道里西六道街交口处的三层欧式老楼楼顶浓烟滚滚,不时有明火窜出。雪中彩影影楼等单位员工正向外抢救婚纱、摄影器材
等办公用具和商品,公安干警紧张有序地疏散围观群众。由于出火点不明,火场动用了两辆直臂云梯和两辆曲臂登高车。消防队员冒着大火登上顶楼,刨开铁皮楼顶,向天棚内注水并不断向明火处喷水。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危及与其相连的两座建筑,消防队在两座建筑的楼顶架起两条水龙。

据指挥救火的消防官员讲,该楼属20世纪50年代的欧式老楼,房顶为欧式起脊铁皮结构,建筑等级低,保温层是约三十厘米的锯沫子,很难找到出火点,给抢救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起火原因系电线老化造成,火灾损失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据介绍,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在500平方米左右

3、鞍山繁荣商场着火是哪年.死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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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昨日駅前で大きい火事があった这里怎么不用だった呢?

说法会有多种,看具体语言环境。
昨日駅前で大きい火事があった。昨天在车站前有一场大火灾。
昨日駅前で大きい火事だった。昨天在车站前是一场大火灾。
昨日駅前で大きい火事が起きました。昨天在车站前发生了一场大火灾。

5、沈阳万达广场着火了?还烧死9人 伤9人??这事准确吗?沈阳万达火灾?

嗯的确是 我是在沈阳天天D1网论坛 最先看到这个消息的 不过不太敢信
直到后来新闻网站也发新闻了 才敢相信
不过说实话 现在论坛发布者新闻还真的比媒体快

上次首创国际着火 好像也是 这个论坛现发布的消息呢

据说位于沈阳铁西家乐福附近的沈阳万达广场昨日开盘售楼却着火 烧死9人 都是年轻的售楼员 伤9人
这事真是讽刺据说 事发 之前12天 沈阳万达广场还举行过消防演习 着火的时候 不少人直接从二楼跳下
实在是不应该发生的事啊 据说是由于沙盘短路起火造成的

28日14时54分,辽宁省沈阳市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导致9人死亡9人受伤。
沈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接警后,于15时04分赶至现场,对售楼处40余人进行施救,并将火扑灭。

经对现场初步勘查,火灾系一楼售楼处沙盘电路故障引发。

万达商业广场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与兴华南街交汇处,该楼盘集住宅、休闲、娱乐、百货、酒店、公寓等功能于一体,开盘以来销售火爆。该商业广场于8月20日正式营业,开业仅8天时间售楼处便遭遇火灾重创。

记者在现场看到,火灾过后,售楼处从一楼到三楼的玻璃幕墙均有不同程度的爆裂。

据现场目击者称,该起火灾事故中死者多为年轻女性售楼人员

6、如何报火警,鞍钢厂区火警电话?

如果要报火警的话,你可以报火警电话119,到时候他就会联系最近的货,静中心区舅舅了

7、清晨大火母子4人身亡是怎么回事?

2017年6月23日,早。

杭州千万豪宅起火致4人死亡

保姆有重大作案嫌疑

昨日(22日)清晨,浙江杭州上城区一栋豪宅突发大火,除保姆逃生外,女主人与3个孩子获救后均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保姆从专用的保姆电梯成功逃生。


昨天傍晚,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平安上城”上通报,上城区蓝色钱江火灾系人为放火导致,事主家保姆莫某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上城公安分局的通报,经公安机关调查,明确为一起放火案。该户保姆莫某晶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早前新闻报道,22日5时07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鲲鹏路的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突发火情。经消防人员全力抢救,至22日6时48分许,现场火灾被扑灭。除保姆逃生外,女主人与3个孩子获救后均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登记信息,着火居民房共有常住住户6人,经现场搜索,抢救出4名伤者,全部送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救治。

遗憾的是,虽经医院全力救治,4名伤者均抢救无效死亡。

严惩凶手,给母子三人报仇!

请保姆的人也要注意了,一定要了解保姆情况,不能引狼入室啊。

8、昨日下午宁波鄞州区发生火灾属什么街道?

宁波市鄞州区发生的火灾属于福明街道位于江南路的建筑工地,具体的情况还在调查当中。

9、辽宁大连一高楼发生火灾,火势在楼体表面蔓延,现场情况如何?

事情起始

最近的火灾倒是发生的挺多的,好像要接近过年了,许多事情就在不断的发生,先是疫情开始了小一轮的爆发,再者是各地不断频发火灾,年关难过呀。


而在我国的辽宁大连,昨日就发生了一起火灾,这一起火灾可谓是非常的危险,那么它是一个怎样的危险法呢?来我给大家说一下,虽然我本人没有在现场,但我看过这个视频,那可谓是一个触目惊心呀,简直就是可怕至极。

具体过程


来我给你们唠叨唠叨,这个火灾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这火灾可以说是发生在市中心,并且就是我们平时见的那种写字楼,而且这栋写字楼非常的高,整栋大楼都着火了,你说这可怕不可怕?


当时火灾刚发生的时候,并没有这么大的火势,他只是在矮的地方发生,也就在这栋楼,较为矮的楼层起火,但时候因为大风天气的影响,这个火势就迅速的蔓延到了这栋楼的楼顶,紧接着整栋大楼就全部都烧了起来。


但好在的是,这个大火烧起来之后,立马就有人看到,并采取了报警的措施,之后查房车就很快的赶到了现场进行救援的处理,而且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造成任何人员的伤亡,这就是非常的棒了,并且这件事也进一步的证明了我国人民在遇到火灾时处理的非常棒,消防人员也是十分的尽职。

最终结果


到了今天,这起事件已经全部结束了,这件事情也就这样的结束了,但这个起火的原因并不知道,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毕竟火烧得那么大,谁有那么多的时间去关心这个起火的原因啊,而且这件事情也没有造成任何的相关人员伤亡,这也是一件值得赞颂的事情。

知识普及

火灾(huǒzāi)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新的标准中,将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人类能够对火进行利用和控制,是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说人类使用火的历史与同火灾作斗争的历史是相伴相生的,人们在用火的同时,不断总结火灾发生的规律,尽可能地减少火灾及其对人类造成的危害。在遇到火灾时人们需要安全、尽快的逃生。



10、能否能证明辽宁省鞍山商场火灾、山东省40多个县(市)遭受暴风袭击、云南曲靖假酒案等不是35人死亡?

假的,纯属谣言。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要直接报国务院了,省委书记都可能被撤职,更别提市委书记级别了。根本不存在36人这条线。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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