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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施工单位索赔

发布时间:2021-07-06 07:00:39

1、因季节性大雨造成停工5天,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索赔吗?请高手指点,谢谢

首先看你们的建设工程合同里是否有相应条款,即在自然原因,比如天气和突发性事件的条件下,建设工期如何确定,产生停工,窝工的后果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天气原因造成的停工是在合同条款里预先存在的。
工期索赔谈不上,因为建设单位并没有过错。

2、工程遇到特大暴雨水泥坏了施工单位能找建设单位进行索赔吗?

特大暴雨对工程产生的损坏,谁的物品谁承担损失,施工单位的水泥泡水是不能找建设单位索赔费用的,因为施工单位对水泥负有保管责任。

3、施工单位就特大暴雨事件向建设单位提出的费用赔偿,工期顺延要求是否合理

施工单位就特大暴雨事件向建设单位提出的费用赔偿,工期顺延要求是合理的,因为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工期依法顺延:

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工程质量鉴定以及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3)暴雨施工单位索赔扩展资料:

工期顺延规定: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4、施工中因降水而发生的费用可以索赔吗

1、要看降水量的频率标准是多少,一般降水是不可以索赔的
2、如果是临时围堰因超标准回洪水(一般围堰是5~10年一遇设答计标准),可以索赔,但需设计单位出具原围堰的设计标准
3、如果是自然灾害,比如台风、特大暴雨等,可以参考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约定,一般索赔工期,不索赔费用

5、施工单位就特大暴雨事件提出的索赔是否能成立

特大暴雨事件的索赔要看合同中索赔事项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就可以按照常规方式判断,如果特大能到40年一遇(可以到气象局咨询)是可以进行索赔的

6、建筑工地受自然灾害(暴雨),申请甲方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自然灾害属于法律中所称的“不可抗力”,因此与甲方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甲方给予一定补偿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7、如果施工过程遭遇20年一遇的大雨,那么承包商可否向建设单位索赔工期及费用

不可以,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是30年,且大雨是可预知的,不是不可抗力,所以不能索赔。

8、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暴雨能索赔吗

只能索赔工期,暴雨超过当地历史记录属不可抗力。水百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对不可抗力做出了如下规定: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度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回间应监理人答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下雨耽误的工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么?

首先看你们的建设工程合同里是否有相应条款,即在自然原因,比如天气和突发性事件的条件下,建设工期如何确定,产生停工,窝工的后果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天气原因造成的停工是在合同条款里预先存在的。

工期索赔谈不上,因为建设单位并没有过错。

要看下多大,毛毛雨肯定不行的,大雨是不可以的,暴雨也不可以,季节性暴雨更不可以,百年一遇特大暴雨就可以了。

用专业语言就是:达到不可抗力级别就可以。或者“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大雨也可以,比如有记载以来夏季雨期最多下了10天,今年下了89天,这个是神都预测不了的,所以这个可以。

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工期延期在一定范围内,一般属于正常。 工期延误属于违约行为。

(9)暴雨施工单位索赔扩展资料:

索赔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第九条 规定:

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哗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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