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火灾,未成年人应该??
1、可以报警,通知现场人员,或打电话给119
2、立即疏散逃生
2、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是
按照《消防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也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
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阻止、破坏灭火救援工作。
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到安全地带待着就行了,别添乱就可以了。
3、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应先逃生。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不得参与消防和救援工作,也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3)火灾未成年扩展资料:
火灾现场逃生
1、不入险地,不贪财物。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处险境,应尽快撤离,不要因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已经逃离险境的人员,切莫重返险地,自投罗网。
2、熟悉环境,牢记出口。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时,如入住酒店、商场购物、进入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时,为了自身安全,务必留心周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方位和数量等以便关键时候能尽快撤离现场。
3、扑灭小火,惠及他人。当发生火灾时,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且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当周围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应努力将小火控制、扑灭;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
4、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突遇火灾,面对浓烟和烈火,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选择逃生的路线、途径和方法,应当向背向烟火方向尽快撤离险地,不要盲目向光朝亮处奔。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窜。
5、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雾中毒、预防窒息。有关研究表明,烟的蔓延速度超过火的速度5倍,其能量超过火5-6倍。烟气的流动方向就是火势蔓延的途径。
6、善用通道,莫入电梯。按规范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物,一般都会有两条以上逃生的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通道、楼梯。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火灾现场的逃生知识
4、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也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是先逃生 。
5、发生火灾时可以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吗
未成年人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本身属于法定特别保护的生命。呵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就是爱护国家、民族的未来,人类的明天。
6、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应该怎么做?
用湿手巾捂住口鼻,然后打匍匐前进跑出现场。在打119灭火
7、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呢
未成年人发现火灾的时候,不得自行救火,看见火灾要立刻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7)火灾未成年扩展资料:
明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让关于赖宁精神是否还要继续提倡的争论,因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正式实施而搁置。3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正式实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一条款是新条例的最大亮点。(3月2日 《中国青年报》)
1988年5月,中国共青团、国家教委做出决定,授予赖宁“英雄少年”的称号,号召全国各族少年向赖宁学习——“学习他胸怀大志,从小做起;学习他热爱科学,勇于实践;学习他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学习他热爱祖国,临危不惧。”
赖宁曾在上个世纪90年代作为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学习“见义勇为”精神的榜样。在小学《思想与品德》教科书中,有详细的关于赖宁生平事迹的介绍。可在辽宁省新消防条例修订过程中,很多法律界人士曾纠结于“赖宁精神是否还要继续提倡”这一问题。
其实,赖宁作为特定历史年代的英雄,他的奉献精神和公德意识并不会因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褪色的。如果“赖宁精神”一旦被否定,这只能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尤其是在见老人跌倒而不扶的怪事越来越多的当下,对于日趋冷漠和麻木的人们,“赖宁精神”依然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
但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超出自身能力参加火灾扑救虽属公益行为,但显然无法和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提并论。
因此,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37条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并非不提倡“赖宁精神”,这也与新时代的“赖宁精神”没有冲突。新条例只是重点强调关爱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呼唤社会道德的理性回归,并非对“赖宁精神”的否定。
对于广大青少年来说,赖宁的奉献精神和公德意识在如今仍然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赖宁精神”也不会过时、褪色,将永放光芒!
8、任何单位发生火灾,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的原因是什么?
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法律上写的是成年人,未成人是不允许的,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救火,缺少了必要的技能和保护措施,连自保都无法保证。
2、当鼓励未成年人冒险救火,可能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火灾本身的损失之时,禁止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讲,其实又是在保护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