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的火灾危险性及严重性?
危险性和严重性其实是一个道理。底下烧起来了,你楼上就完蛋了。电梯不能坐。因为失火会停电。如果这个时候被困在电梯里绝对死定了。跑楼梯,你得在烟雾弥漫楼道之前逃走。
个人建议,学学日本人,在家里备上一个防毒面具,一捆登山绳。如果火没把楼梯烧起来,带着防毒面具往下跑,这样就不怕烟雾了。火要是把楼梯烧起来,砸开外墙没烧起来的那家门,用登山绳趴下去。要是一圈都烧起来,在家堵上所有缝隙,用水浇门、窗、墙。然后祈祷消防队员的速度比火快,你家的楼不是豆腐渣工程
2、高层民用建筑中对应急照明和灯具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 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 照度。
(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
(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 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l.00m以下的墙 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n。
(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 保护罩。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 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l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
保护措施。_
(8)白炽灯、齿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 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9)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安全疏散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4、高层民用建筑内应急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1)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2)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灯光式)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应不大于1m
。也可把标志设在地面上,上面加盖牢固的不燃烧透明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应不大于10m。(3)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
0.5m;位于门边时,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
。如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
1.3-1.5m
。悬挂在室内大厅或走道处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m。(4)疏散用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电源。(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仍应保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照度要求。
5、民用建筑场所消防设施设置有哪些规定
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
1.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 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 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 器材间等;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6.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
7.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老年人建筑;
9.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 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2.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3.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 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5.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8.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0.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场所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注:1本条第 1、4、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 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 5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排烟设施设置场所
1.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2.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中庭;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5.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6.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应急疏散装置设置场所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 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6、居民住宅小区应具备哪些基本的消防设施
小区内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人员密集场所及停车库均需按标准要配备灭火器材;
高层建筑在消防验收合格后应该都已经具备消防水泵、水箱、墙式消防栓;
为给火灾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应在小区高层建筑周围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合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为防止火灾时建筑构件塌落影响消防车道正常作业,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宜小于4m。消防车道与小区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楼梯口、过道和小区出口处等。住宅小区来说的话,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
7、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新规来了!这七种行为最高罚1万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张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新规来了!事关业主们的安全,七种行为还最高罚款1万元,速看!
近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内禁放电动自行车,等等。
关键词:“禁止”
消防安全,绝不容掉以轻心,禁止各类不安全行为是重中之重。
梳理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禁止”成为高频的关键词,全文一共出现20次。
如: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市民骑电动自行车出行。骆云飞摄
“楼道内禁停电瓶车”成热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布后,楼道内禁止停放电瓶车,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由于停放、充电不规范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电瓶车火灾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今年以来,电瓶车上楼发生的数起火灾事件,更是成为热门话题,如“电瓶车电梯里着火致5人受伤”,等等。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那居民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充电怎么办?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出: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为保障安全,有鼓励,也要有惩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城市里的楼房。中新网记者张旭摄
七种行为,最高罚款1万元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种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不容轻视,请大家务必上心。
8、有关消防问题
大厦设计通常二路电源,环网供水,保证消防系统供电容量。不具备二路电源的,必须自备应急发电机,满足消防用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