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器主机应该安装在什么位置
自动报警器一般安装: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火灾自动报警器种类:
1,剩余电流互感器resial current mutual inctor 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漏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
2,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 for electric fire:由漏电、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
3,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
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以下简称监控探测器)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于一体,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器件。
5,现场监控器件(以下简称现场器件)monitoring device of the scene: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
6,监控报警alarm and monitoring: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漏电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
7,预警pre-alarm: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某项参数达到监控报警设定值50%时发出的声光报警,是一种区别于监控报警的较缓的警报声,目的是提醒值班人员注意,以早期排除故障。
8,故障报警trouble alarm: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较缓的声光报警。
2、什么地方需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 50116-2008 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上有详细的规定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 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D.2.20 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 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 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 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 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 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 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3.16 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它场所。
D.4 三级保护对象
D.4.1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D.4.2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