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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看守交接班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5 08:00:35

1、中小学图书分类怎么分?

图书馆中的图书资料经过分类,将它们合理科学地组织起来,不仅有理论上的阐述,而且有许多图书馆长期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经过概括总结,已形成了图书分类规则。遵守和掌握这些规则,就可以正确地使用分类法,保证图书分类的一致性,以提高分类质量。

第一节 图书分类工作的基本规则
图书分类工作的基本规则是贯穿于整个过程中通用的原则和方法。它主要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一、揭示图书的内容要确切。在类分图书时,要先考虑图书内容属性,根据图书内容在科学体系中的位置给出类号,这样才能将学科内容相同的图书放在一起,便于读者选择和利用。只有在不适于以学科内容归类时,再考虑其它因素为分类标准(如体裁、地域、时代、语言等)。
二、图书必须归入最大用途和最切合其内容的类。
类分图书时,除首先考虑该书所反映的学科内容外,还应结合本馆的性质和任务,使图书归入对完成本馆任务最有利的类、本馆读者最需要的类。例如,有时碰到一本内容性质多方面的图书,可归入几个不同的类。这时就要考虑本馆任务和读者需要,归入一个主要的类目,必要时在几个相关的类予以反映。
三、确保图书分类的一致性。
这就是要防止和杜绝一书两入或同类异入。一书两入就是同一种书的复本或不同版本,由于不是同一时间购入或不是同一人分类而分入不同的类。要杜绝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是坚持查重。同类异入,就是同性质的书分入不同的类。产生这种现象,原因多方面。只有从以下几处着手解决。
①配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分类业务的人员从事分类工作,避免调动频繁,力求相对稳定。
②制定图书分类规则,建立图书分类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遵守分类程序,工作量和交接班制度等),以便有章可循。
③调整图书分类法时要有书面记录,并经分类人员充分讨论,同时必须尽可能考虑与本地区同类型图书馆协调一致。
四、图书分类必须体现分类法的系统性、等级性和次第性。
凡是能够分入某一类的图书,必然带有其上位类的属性。换句话说,凡能归入某一类的书,一定也能归入它的上位类,如果不能,那就分错了。一本书经过分类后,需要立即检查是否能分入其上位类,以免文不对题地把图书错分到别的学科或大类中去。
五、不能单凭书名的意义分类。
一般来说,书名能够反映一书的内容属性,但这只是一般情况。有些特殊情况,书名往往不能反映内容,如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等。所以一定要查看全书,不能单凭书名去分类。

第二节 各种主题形式的图书分类规则
图书著作的方式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书只涉及一件事物或一个问题,可称为单主题的书;有些书讨论了两个或更多的主题,或者涉及两门或更多的学科,可称为多主题的书。
一、单主题图书分类一般规则
(1)一般单主题文献,按文献的学科内容性质归类。例:《中国古代教育思想史》,入教育学史、教育思想史,《中图法(少图版)》分类号为"G40-092•2";《古代汉语》一书入"古代汉语,分类号为 H106"。(以下举例的图书类号均采用《中图法(少图版)》)。
(2)从不同学科和不同方面来研究同一主题的书,要依研究它的学科性质归类。
例:《粮食作物的种植》入"谷类作物",分类号为"S51";《粮食的加工与检验》入"粮食加工工业",分类号为"TS21";《粮食的进出口贸易》入"贸易经济",分类号为"F75"。
这里研究的同一主题是"粮食",但所研究的角度不同。因此应按各自研究的学科分别归入有关各类,而不能因研究对象都是粮食而集中于一处。
(3)论述同一主题两个或两个以上方面的书,如果论述的方面是属于同一学科的同一类列,则归入其上位类;如果属于不同学科则依书中所要说明的主要方面的学科归类。
例:《黑白电视机与彩色电视机》应归入"各种体制的电视",分类号为"TN949•l"。
例:《地震与地震考古》应入"地震学",分类号为" P315"。
例:《北京的政治、经济、文化》,入"地方史志",分类号为"K291"。
(4)凡从几门学科来综合论述一个主题的书,则按论述该主题的主要学科归类。
例:《水稻》一书,具体介绍了水稻的育种、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治、水稻加工储藏及出口贸易等方面,应归入"农业类",分类号为"S511"。
二、多主题图书分类一般规则
论述两个或两个以上主题的图书称为多主题图书。类分多主题图书,首先要弄清楚该书不同主题间的相互关系和重点,然后再确定以其中最能代表该书内容本质的主题分类。多主题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
(l)从属关系的多主题书,一般应入其上位类,但如果重点是讲较小主题的书,则按较小的主题性质归类。
例:《太阳系、金星、火星、地球》入其上位类"P18"太阳系。
例:《生物与仿生》重点是讲仿生学的应入"Q811"仿生学。
(3)并列关系的多主题书,按其篇幅多的、重点的或者在前的主题归类。如果几个并列主题同属于一个上位类,则归入其所属的上位类。
例:《天文、地质、古生物》(资料摘要)一书,重点是从地质理论出发来研究天文学和生物学的,应入" P5地质学"。
例:《三角和代数》书中论述的两个主题同等重要,又是并列主题,归入其共同的上位类"012初等数学"。
(3)因果关系的多主题书
一般按结果的方面归类,但如果论述一个主题产生多方面结果的书,则依产生原因的主题归类。
例:《气候变迁及其原因》,从多方面阐述了气候变迁的原因,入" P46气候学"。
例:《经济改革对人们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选择的冲击》入"F121社会经济结构与体制"。
(4)影响关系的多主题书
一般按受影响的主题归类,论及一个主题在各方面的影响,则依影响的主题归类。
例:《航海气象》介绍了气象对航海的影响,不入"气象学",而入" U675航海学"。
例:《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入"K25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例:《风力在农业上的应用》入"S21农业动力、农业能源"。
(5)应用关系的多主题书
按应用的主题归类,但综合论述一个主题在各方面应用的书,则按该主题的学科性质归类。
例:《心理学与中小学教育》,论述心理学在中小学教育中的应用,不入心理学,而入"G44教育心理学"。
例:《多媒体计算机在教学中的应用》,入"G432电子计算机辅助教学"。
例:《超声波的应用》,论述超声波在多方面的应用。因此,归入"TB超声工程"。
(6)比较关系的多主题书
应按著者所要阐明的主题归类。
例:《中印近代文化比较研究》,重点论述印度文化特征,入" K351各国史"。

2、急需看守所的劳动工厂的管理制度,越具体越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第二章 收押人犯
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武警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镇压人犯暴动,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坏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
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其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
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第十七条 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第十八条 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破坏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遇有人犯骚乱或者外部人员包围看守所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领导人报告。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人犯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
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押解工作应当根据被押解的人数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须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情况。需要中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离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组织协助并安排适当住处,确保安全。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第七章 教育人犯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
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进行。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参加。
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
第九章 财物保管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第十章 出所
第五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第五十七条 看守所对监管的已决犯,有关警戒、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教育、劳动、奖惩、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等事宜,参照劳动改造机关的制度和规定执行。
看守所的已决犯需要出所劳动或者就医的,由看守干警管理、武警担负押解和警戒。已决犯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人犯和已决犯劳动生产的收入由看守所掌握,主要用于购置已决犯和未决犯劳动生产用品、生活补助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看守所的新建、迁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投资。新建和迁建看守所的所址,由主管公安机关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商定,但不应远于城镇、郊区结合部。
看守所的翻建和扩建等的修缮经费,应当编报预算,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外围墙外五米以内为警式,禁止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新建、迁建、翻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应当将建筑总体设计方案和标准,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报送本部(局)公安局批准。
第六十条 看守所的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器材、武器、报警装置、械具、照相器材、监控设施等,列入公安机关装备系列。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看守干警”,是指看守所全体干部。
第六十二条 看守所的监规和管理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3、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方案,提高小区生活品质

日常管理与服务
1、管理处设置:小区内设置管理处、客户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网络连接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人员要求:小区管理人员、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取得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挂牌上岗,统一着装,仪表整洁。小区项目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4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历并有2年以上小区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客户接待中心进行12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其余时间设有值班接待。
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服务与物业服务年度和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5、管理制度:(1)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2)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6、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7、服务费收支: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公共水电费分摊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8、满意度调查:每年二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45%,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9、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四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八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0、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服务档案 [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11、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2、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台帐,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13、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协议》,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章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14、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出具接管验收报告。
15、办公自动化: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6、社区文化:每年开展3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布置。
17、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02日常维护保养服务
1、维修服务:急修服务2小时内到位,8小时内修复;小修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对房屋质量等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原因出现的问题,帮助业主与建设单位等责任单位进行联系和沟通。
2、房屋结构:每年两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3、门窗:每月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
4、屋顶:每年检查二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隔热板断裂缺损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台风、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5、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周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6、屋面排水沟、雨、污水管道及化粪池:每季一次对屋面排水沟清扫、疏通一次;每年对楼外排水管道巡检两次,每年清理、清掏楼外排水管道及化粪池,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预计台风到来前,应及时检查、维修。
7、地面排水沟与围墙:每月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每月二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楼梯间、公用走廊的室内墙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缺损。
9、安全标志: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缺损及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10、公共照明系统:楼道灯完好率为100%,景观灯、节日彩灯完好率为95%以上。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巡查两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11、消防系统: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保养一次。灭火器每年检查两次。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二次。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一次宣传。
12、智能化系统: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留15天监控录像。
13、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0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服务
1、共用楼道:每日打扫1次各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并拖洗干净;大理石地面每季度抛光打蜡1次;每日用干净的抹布擦抹1次楼梯扶手;每月擦抹1次对各层和通道的防火门、消防栓、玻璃箱内侧、灯具、墙面、地脚线、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各梯间墙面、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每周擦1次楼梯道共用门窗玻璃。
2、电梯及电梯厅:每日对电梯内的墙面和地面进行全面的擦拭清洗1次,保持电梯轿箱清洁,每日更换1次地毯;电梯地板每月抛光1次;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腊上光1次;灯饰及轿箱顶部每周清洁1次。
3、共用卫生间:每日对共用卫生间清洁2次;每月擦1次灯具;每月1次对共用卫生间进行消杀。
4、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每日清扫1次车库;每月擦洗2次门窗、消防栓、指示牌、指示灯、车位挡、防火门等公共设施;每月进行1次地下室消杀工作。
5、道路:每日清扫2次;每月清洁路灯1次。
6、标识、宣传牌、雕塑、信报箱:标识、宣传牌每2日擦拭1次,雕塑每2周擦拭1次。每周擦拭2次业主(使用人)信报箱。
7、绿化带:每日清扫1次绿化带、草地上的垃圾,捡干净草地、绿化带上的小杂物,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增加清洁次数。
8、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每日清洁2次。
9、门卫、岗亭:每日清洁2次。
10、垃圾桶、果皮箱:保持垃圾桶、果皮箱清洁,每周清洗1次。
11、垃圾收集与处理:每日上楼收集生活垃圾1次;垃圾桶、果皮箱垃圾,每日收集垃圾2次;垃圾日产日清。
12、卫生消杀:夏季等蚊、蝇、孳生季节每月消杀1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0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服务
1、草坪:成活率在95%以上;无病虫害;草坪留茬高度控制在80mm以下;根据草坪情况实施淋水、施肥、修剪和灭虫。
2、园林树木:生长长势强,没有死树和枯枝死杈。
3、花坛:花卉长势良好,体现花坛设计要求,造型优美。
4、人工湖、喷水池:每2日清洁1次湖面上的漂浮垃圾;每日对喷水池水面漂浮物打捞清洁1次;每2个月对喷水池清洁1次。
5、假山、亭、廊、雕塑等建筑小品:每月清洁1次检查1次;大理石雕塑每季擦洗1次。
05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1、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定期进行安全防范学习;当班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工具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公共秩序维护工具;交接班制度完善,并有工作及交接班记录。
2、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夜间巡逻次数不少于8次;每组巡逻人员不少于2人;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告警方,必要时采取正当防卫,防止事态扩大,协助保护现场和证据;安全巡逻有记录有检查。
3、制定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和业主参与演练。
4、设有业主(使用人)24小时求助与报警电话;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护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5、有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进出车辆管理等工作。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维持交通秩序;按照合同特别约定履行车辆保管责任。
6、健全消防组织,建立消防责任制;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发现火警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每月2次巡查消防栓、箱、烟感头、喷淋头、消防水阀、消防标志等消防设备是否完好、齐全,并及时给予维修;每日检测1次喷淋管网水压;消防监控室保持清洁;每日填写工作记录,建档备查。
7、各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班看守,主出入口有2人驻守,白天实行立岗;次出入口有1人值守。
只有提高物业服务品质,才能解决当前物业行业中存在的服务水平低、质量差、业主投诉率较高、社会认可度偏低的问题,通过落实标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以适应物业服务发展的需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介绍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押人犯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七章 教育人犯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财物保管
第十章 出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第二章 收押人犯
第四条 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第八条 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 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第十条 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
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
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二条 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
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三条 驻看守所的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的需要和武警《内卫勤务条例》部署警力。
武警应当在监区大门、监房上的巡逻道、岗楼设置哨位。
武装警戒的任务是防范和制止人犯自杀、脱逃、行凶、破坏、骚乱,镇压人犯暴动,防范和制止敌对分子、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看守所、劫持人犯及其他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破坏活动。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置的看守所,由看守干警担负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
第十四条 人犯因出庭受审、看病等情形出所时,值班看守干警应当填写《人犯临时出入单》,由押解干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放行。人犯返所时,押解干警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人犯入所关押后,押解干警应当将《人犯临时出入单》交值班看守干警保存。
第十五条 看守所对因公来所的人员,应当认真查验身份证件和有关来所事由的证明函件。讯问室设在监区里的,看守所应当发给办案人员出入证,供监区大门执勤武警查验。出入证在办案人员离所时收回。
除看守干警、执勤武警、工勤、炊事人员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部以及持有出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进入监区以外,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六条 看守所根据监所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值班干警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巡查,不准擅离职守,不准睡觉,不准饮酒,不准从其其他有碍值班的一切活动。值班干警发现问题,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值班干警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
时,必须清点人犯人数,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接班干警交待清楚。
干警进入监室,非特殊情况不得携带枪支。
第十七条 看守干警应当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况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单位、职业,有无前科等。通过观察、交谈、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法,随时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
第十八条 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破坏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
不准让人犯自由出入监室、掌管钥匙、管理财物和劳动工具,不准用人犯当饮事员。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遇有人犯骚乱或者外部人员包围看守所等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领导人报告。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看守干警凭《提讯证》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应当建立提讯登记制度。对每次提讯的单位、人员和被提讯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讯的起止时间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人犯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
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警执行。押解工作应当根据被押解的人数保证安全的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须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情况。需要中途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明文书,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离看守所太远,应当商请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组织协助并安排适当住处,确保安全。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第二十六条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伙食帐目每月结算一次。
患病的人犯、外国籍人犯,可视情适当提高伙食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人犯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少于二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
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对于人犯的日常生活要建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
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
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
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 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第七章 教育人犯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
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
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进行。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第四十三条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第四十四条 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参加。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
第九章 财物保管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第十章 出所
第五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第五十四条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第五十五条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第五十七条 看守所对监管的已决犯,有关警戒、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教育、劳动、奖惩、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等事宜,参照劳动改造机关的制度和规定执行。
看守所的已决犯需要出所劳动或者就医的,由看守干警管理、武警担负押解和警戒。已决犯因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人犯和已决犯劳动生产的收入由看守所掌握,主要用于购置已决犯和未决犯劳动生产用品、生活补助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看守所的新建、迁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投资。新建和迁建看守所的所址,由主管公安机关和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商定,但不应远于城镇、郊区结合部。
看守所的翻建和扩建等的修缮经费,应当编报预算,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外围墙外五米以内为警式,禁止建筑房屋和种植树木。
新建、迁建、翻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应当将建筑总体设计方案和标准,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报送本部(局)公安局批准。
第六十条 看守所的装备,包括车辆、通讯器材、武器、报警装置、械具、照相器材、监控设施等,列入公安机关装备系列。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看守干警”,是指看守所全体干部。
第六十二条 看守所的监规和管理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1年10月05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05日

5、人专业经验人士请进:小学图书如何分类、编号上架?

小学图书分类、编号上架可按照七级分类法:分类法为7级划分,基本划分为5级,作为常识处理。

1、以宇宙属性为标准分为人文类图书和自然类图书。

2、以图书基本学科属性为标准划分。

3、以图书附属学科标准划分。

4、以图书的功能属性划分(著述、学术、教学、帮助)。

5、以图书品种属性划分著作、学术、教学(学校教材、社会培训教材、自修教材、参考资料、讲义、学习资料,普及读物、实验实习、试题习题、教学大纲)、帮助(词典、百科、类书、政书、年鉴、手册、书目、索引、文摘、表谱、图录、标准)。

6、根据图书国际空间划分为本国和外国原版图书(非学科定义空间)。

7、以图书时序划分(非学科时序)。

(5)病害看守交接班制度扩展资料

图书排列规律

1、交叉学科定位律

所谓学科交叉,主要是指基本学科交叉,也指附属学科交叉。

2、文献传承律

本分类法以学科为母项,图书类型和品种为子项,用二分法提纲挈领,四分法分门别类,以逻辑规则逐级划分,以古今时代为经,中外空间为纬,将古今中外的图书归集,以反映文献的传承关系。分合皆宜,世界通用。二分法和四分法以及分类一般规则适用各级图书排序。

3、排序先后律

排列以先古后今,先国内后国外,先一般再特殊,先理论后应用、先理学后工学、先单行再合订、先原著后派生的办法。所谓二、三线书库,应是解决空间不足的自然扩展,无论扩展多少书库,图书学科分类体系不变,代码顺序须衔接不变;三线书库不是终结,可持续扩展;库与库之间是倒序与顺序的关系,或曰升序与降序的排列关系。

4、排架同位律

同作者、同标题、同内容、同时期、同品种在同学科前提下原则上同位并列排架。主题字顺法排架可保障复本图书、再版图书、升级版图书同位并列。笔者认为:字顺法是指主题词相同并且图书类型和品种相同前提下的字顺排列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图书分类

6、求一套物业制度管理体系,包括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维修工、办公室人员等制度!

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基础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的日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做到有章可遁,特制定本制度。
1.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垃圾统一倾倒在楼前垃圾箱内。
2.办公区应保持安静,不高声喧哗和争吵,不串岗闲聊。
3.办公区域内不得乱堆、乱放、乱涂、乱画,自行车、汽车要按规定整齐摆放在办公楼前。
4.爱护办公区域内公共物品,节约用水、用电。
5.任何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内从事打牌、下棋等活动。
6.最后离开办公区者应检查电灯、电源及门窗的关闭情况,确保安全。
7.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操作,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使用,电脑不得进行非工作使用。
8.复印、传真资料时须按要求进行详细登记,严禁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私人材料。
处理保密材料时,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准泄露,保密资料的原稿、废纸必须及时销毁。
9.使用办公设备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尽量减少损耗。
10.自觉遵守汇通物业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擅自离岗。
11.员工仪容仪表要整洁、端正、规范,使用文明用语,员工之间要互相友爱,通力合作。
一、便民服务制度
为方便业主,向业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精神面貌:热情、细心、周到,要体现汇通物业员工高尚的精神风貌。
2.上班纪律:上班时每天必须先到服务部报到,然后外出工作,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到服务部签到。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佩戴工号牌,以便接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监督。
3.服务质量:根据业主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以保证业主满意。在工作中严禁向业主索取钱物、吃、拿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作辞退处理。
4.对外服务内容:
1)无偿服务项目:提供各种外界信息以及紧急救援服务。开办图书杂志阅览室、乒乓球室、棋牌室、文娱室。为业主代收电费、电话费等。不定期举办公益性义务活动,为小区居民维修家电、健康普查、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士做家务等。
2)有偿服务项目包括:家政类、医疗类、家庭维修、装修服务、文体类

二、客户接待制度
为加强物业公司与业主联系,及时为业主排忧解难,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客户接待宗旨:宾客至上,服务第一;工作核心固定岗位,流动服务,主动互补,通力合作;工作标准:表里如一。
2.客户接待实行三级责任制,接待人员对接待主管负责,接待主管对各部门主管负责,各部门主管对经理负责,工作中要互相合作,严于厉己正确处理当时多发生的各类事宜,并做好记录。
3.接待人员要听从服务部统一安排,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彬彬有礼,微笑服务,有问必答。
4.接待人员仪容仪表要端庄、整洁、规范。
5.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用语,做到无投诉、无违纪。
6.客户接待人员工作中要一丝不苟认真负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掌握灵活运用,做到外松内紧,有理有礼。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业主收房时填写的交房流程表、业主家庭情况一览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业主交房验房表》、办理的装修手续、完工验收表、办理房产证流程表、其他关于业主的档案等,要全部装档案袋归档。
2.业主档案要按照房号顺序排列、归档、登记。
3.业主档案要及时立卷归档,档案袋上要注明档案袋资料目录。
4.档案一般不准外借,借出档案必须有领导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5.每年底进行一次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和保管质量检查工作.
6.要爱护并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为加强业主反映问题的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业主投诉的接收
1)凡业主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服务部集中登记、整理、组织处理、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2)汇通物业建立《业主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业主房号、姓名、联系电话、投诉方式、反映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或指定人员根据业主投诉或意见,填写《业主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业主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业主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业主投诉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2.业主投诉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业主的承诺要求)
1)汇通物业将用户投诉处理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按要求进行处理
2)对重大问题的投诉,部门不能处理的或需统一协调的问题,及时汇报给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
3)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进行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部,由服务部负责与业主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五、回访制度
为加强汇通物业与广大住户的联系,使汇通物业各项工作置身于住户监督之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汇通物业经理、各部门主管把对住户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中。
2.回访时,虚心听取业主意见或建议,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并作好回访记录。
3.回访中,对住户询问、建议或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等,及时逐条整理,经研究后,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对住户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5.有针对性地对征求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或建议;
6.服务部收到维修单后应及时对业主进行回访确保业主满意。
物业维修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维修部员工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维修工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制定本制度。
1.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在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3.工作时间未经部门主管指派,不得到其他部门串岗或干私活。
4.对待业主或来访人员要热情礼貌,服务周到。
5.主动参加各种技术培训,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有敬业精神。
8.工作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工号牌。
9.各专业工种在工作时必须按相应专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作业。
10.在对业主装修进行巡查时,应严格按照装修管理制度对装修队、装修项目逐步检查,发现违章事项及时报告主管,并对装修人员违章行为做出处理。
11.定期对小区内各类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
二、设备安全运行制度
为确保小区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维修、保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机电设备的管理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机电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工程维修部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
2.智能控制、消防、供电、供水设备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留意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运行记录。
3.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规程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
4.值班员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管理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
5.设备管理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
6.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7.在电源干线、低压配电柜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并悬挂标志牌。
8.做好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建立设备台帐,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卫生。
9.供配电设备室必须具备有灭火器材。
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依据国家建设部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汇通物业特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制订以下规定:
1.住户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文件以及汇通物业关于装修的相关规定。住户装修前,必须把装修装饰方案报房管部门或汇通物业,经审批后方可按审批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2.严禁拆改承重墙,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任意扩大原有洞口。拆除非承重墙,必须报汇通物业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业主户内允许用电负荷为4千瓦,严禁增加超负荷用电设施设备,如中央空调、电炉等。
4.严禁拆改水、电、采暖、燃气等各种住宅配套设施;严禁包封燃气管线、燃气表和可燃气体报警器及开关。
5.禁止有不适当增加楼地面荷载的行为,严禁抬高加厚地面或楼板,以免超出设计荷载。因顶板或地面中敷设有多种管线,为了保证正常安全使用,严禁在顶板或地面埋设膨胀螺栓,严禁钉凿打孔,否则后果自负。
6.室内天然气管道不允许私自改动,如业主确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申请并通知汇通物业,切勿擅自改动,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7.业主所购房屋的安全护栏是根据设计规范要求而设置的,不得擅自拆改,由于拆改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8.业主对卫生间地面、墙面进行改动后或者粘贴地板砖前,必须做闭水试验(存水高度为2~4毫米,存水时间为24小时),或重新铺设防水层,否则如造成卫生间地面往楼下渗水,责任自负。
9.禁止利用小区供暖资源在室内加设换热器(或热水器),如私自加设,造成热力公司不予供暖的责任自负。
10.业主安装防盗窗或防护网必须向汇通物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
11.严禁使用木制材料封、包窗台,否则由于漏雨、渗水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五、工程维修部值班、交接班制度
为做好维修部值班、交接班的工作,确保正常为业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值班
1)维修部人员除8小时工作外的其他时间轮流值班,并做好小区内所有维修、抢修等工作。
2)值班出现各种维修事项,必须当班完成,急修、抢修事项及时完成。属大修范围的,应给业主解释清楚,并登记在案。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业主维修处理。
3)当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给业主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认真完成各项维修任务,规范填写各种登记资料,做好工作记录,并向领导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
2.交接班
1)值班人员在接班时应提前10分钟着装上岗,在记录本上填交接班情况。
2)值班人员在交班时,应把工作情况和维修内容给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以便给住户提供更好的维修服务。
3)接班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交班人员离岗后,出现的问题由当班人员承担责任。
4)接班人员未来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岗,交班人员提前下班的,这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5)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接班人员应在记录本上签字。
6)服从部门领导及上级领导指示和本部门工作安排,非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动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物业保安部管理制度
一、保安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认真负责,对侵害公共利益、或业主的合法权益时,能够做出正确处理。
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执行保安岗位职责要求。
4.仪容仪表整洁大方,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办事公道,热诚为业主服务。
5.值班期间不得喝酒、吸烟、吃零食,不准嬉笑打闹,不准会客、看书报、玩手机,不准做与值班执勤工作无关的事。
6.不准包庇坏人,不准贪污受贿,不准徇私舞弊。
7.爱护各种警械器具装备,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8.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程》文件要求。
二、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为规范车辆进出管理,维持机动车辆进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凡本小区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必须凭出入证进入小区并进行登记。
2.机动车辆出小区时必须凭出入证出小区,没有出入证,不得出小区。
3.出租车禁止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需报班长批准。
4.皮卡以上的各类轿车(包括皮卡)出入小区时凭卡,货车进入小区不发临时卡,出去时必须接受检查。
5.机动车辆出入证丢失时,车主必须到物业服务部办理报失手续,服务部开据证明后方可放行,否则禁止出小区。
6.对于非本小区车辆进入本小区时,必须严格登记其车牌、卡号、被访人地址、进出时间,非本小区车辆禁止在小区内长时间停放。
7.机动车辆出入证需妥善保管,出入证丢失的,造成的损失自负。
8.无机动车辆进出时,升降杆必须是放下状态,待检查出入证后升降杆方可升起。(升降杆有故障时,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
9.如晚上有无卡车辆出去(或有特殊情况时)时,要严格控制,并报班长批准。
10.监控室负责监督保安员的检查出入证情况。
三、保安员巡逻制度
为规范治安巡逻工作,防止治安事件发生,保障小区内的工作生活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1.保安巡逻的基本要求:
1)保安巡逻员在值勤时,应仔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巡逻,以确保完成巡视工作任务。
2)对小区治安、防盗、防火、车辆停放等情况巡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3)巡逻小区内各个重点部位、治安死角等,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前往盘查、检查证件,必要时检查其所带物品。
4)对小区内流动摆卖的小贩和推销人员应劝其离开辖区。
5)对小区内的装修工程进行监管,对有碍交通或因超时装修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工程进行管理和制止。
2.保安巡逻的基本任务。
1)预防和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2)预防和制止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3)预防制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4) 预防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5) 保护各类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6) 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
7) 协助小区住户报警。
8) 为行人、住户指引带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9) 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服务部。
10)巡视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情况,提示公司的有关部门、商铺、住户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保安巡逻工作的检查。
1)应对小区内的违章停车,违章行驶进行疏导和指引停放。
2)对管辖区域内的治安死角,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3)日常巡逻检查执勤情况由各班长负责。
4.巡逻工作的记录存档。
1)巡逻员应将巡逻中发现和处置的情况做认真详细地记录。
2)班长将本班的情况收集并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后,交保安部存档保存。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
为加强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率,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监控室实行封闭管理,非管理人员不能入内,平时监控室门应处于关闭状态,监控室钥匙由专人保管,实行谁使用谁管理。
2.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否则,将按规定严肃进行处罚。
3.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4.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5.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和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6.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向被监控人员介绍监控范围和效果。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8.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监控设备的地方。
9.监控人员应定期打扫卫生,保持设备干净整洁。
10.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监控录像。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汇通物业小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消除辖区火险隐患,保证公司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员工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助保安部门认真做好公司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
2)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现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3)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外来人员禁止进入有电气设备的房间,经批准方可进入,严禁带火种或易燃物品进入。
4)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灰缸内。
5)维修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
6)不得随意挪动公司内的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应及时告知领导。
7)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尽力协助消防队员扑灭火灾,工程维修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和疏散工作。
2.防火检查:
1)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检查信号灯是否正常,查看接口和密封处是否密封。
2)安全疏散出口。疏散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3)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标志完好。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对烟头、遗留火种要注意并处理好。
6)门卫对出入人员要进行严格检查,对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要把关等。
3.火险隐患的整改
1)若检查发现火险隐患,检查负责人应立即填写整改通知书,并派发到受检单位。
2)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完成。
3)受检单位整改完毕后,检查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火险隐患进行复查,并记录复查结果。

六、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所有进出小区人员的管理,维持小区公共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对熟悉的住户进入小区时,当班保安员应主动问好。
2.当班保安员应立即起立、敬礼,并说:“您好!请问您去哪一栋,哪一单元”。
3.当来人说明是业主时,当值保安员应礼貌的询问是哪一栋,业主姓名。经核对无误后并说:“不好意思,初次见面,谢谢您的合作!”
4.当来人说明是租户时,当值保安员应问清来人在哪一栋租住,户名是谁。待问清后,应在登记本上登记清楚;如来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或不愿办理来访登记手续时,当值保安员应礼貌陪同来人共同进入小区,直到证实来人确是租户时,当班人员方可离开。
5.当来人说明是来访者,当值人员首先询问其去哪一栋、哪一单元、多少号、探访谁,如来人能准确说出去向,当值保安员应打电话通知业主是否有访客,验证登记完毕后方可进入;如来人无法说出要访的业主姓名或单元号时,当值人员应说:“对不起,请您与您的朋友联系好后再来访,好吗?”;如来人不愿登记或说不出要访人的姓名、房号且要强闯进入小区时,当值保安员员应立即通知当班队长前来协助处理。
6.当来人说明是施工人员时,则需核对《施工人员出入证》上照片,如和本人相符,严格登记完毕后放行;如没有《施工人员出入证》,则要求其到物业公司服务部办理,办理完毕后方可进入小区施工。
7.对公司领导和员工进入小区时,当值保安员应主动问好,然后在值班记录本上记录姓名、部门、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
物业环境部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部保洁员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清洁卫生服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服从管理、明确责任、尽心尽职,争创一流工作质量,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2.每天的工作实行一扫一运、分栋分片责任制,要求三净:“地面净、路沿石根净、单元口净”,三不见:“不见丢堆、不见杂物、不见积水青苔”,生活垃圾专人专车,一天一运,做到日产日清。
3.楼内台阶一周扫两次拖一次,要求四无:无烟头、无乱张贴、无蜘蛛网、扶手无尘。
地下室与地下车库道路卫生及死角卫生。每周扫一次,要求三无:无杂物、无建筑垃圾、无人畜粪便。
4.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一切不良卫生习惯和行为,对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个人要及时报告组长做出处理。
5.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
6.员工当班时间内要衣冠整洁、礼貌待人,虚心听取业主反映,尽量满足要求。
7.保洁员应严格遵守汇通物业所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环境管理部绿化组管理制度
为提高工作质量,严肃工作纪律,搞好小区整体绿化管理工作,为住户提供整洁、优美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绿化组长履行对绿化工的日常管理,绿化人员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尽心尽职搞好绿化工作。
3.当班时间内必须佩带工号牌,着工作服。注意仪容仪表整洁,讲话要和气,待人态度要诚恳,热情大方。
4.负责花卉培植、育种、移栽、施肥、松土、浇水、修剪、除虫、清洗、搬运等工作。
5.在使用绿化器械时,要按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属于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追究其责任。
6.应经常到花卉现场进行检查,定时给花卉浇水,施肥、修剪、除虫和清洗,防止枯死。
7.应严格遵守汇通物业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背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8.应以汇通物业利益为重,尊重住户,尽量给住户提供方便,不得损坏住户利益,影响汇通物业形象。
9.因失职使花卉或草坪出现大面积枯死现象,将追究其责任,直至罚款和开除。
10.应该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积累经验,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绿化养护工作制度
为使本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合理化、规范化,创造怡人的绿化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要求
1.管理要求
①巡视:每周一次,工作要全面、细致。
②查核:公司领导和本小区业主对绿化养护的意见,立即到现场核实,依据客观现状分析总结。
③工作计划:因时、因地,依据客观,工作计划合理。
④工作记录:协调安排工作人员展开工作,做好养护记录。
2.养护要求
1)清除杂草、石子、食品袋、残枝败叶等杂物。
2)草地边缘修剪整洁,践踏踩坏处及时修复,保持完整。
3)浇水施肥适时适量,草地生长良好,不缺肥短水。
4)园林器械使用正确,保养及时。
5)乔灌木树坑规范、整齐、清洁。
6)绿篱造型修剪合理,造型优美、景观丰富。
7)花木病虫害防治及时、准确。
8)补死树、死草及时。
9)老鼠洞、蚂蚁处理要准确、及时进行毒杀。
3.工作考核
养护工作考核,每月下旬不定期进行全面工作巡查,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公布当月养护工作成绩。
综合考评
①工作人员:依据每月的工作成绩,结合岗位责任、工作规范进行综合考评。
②管理人员:依据工作规范和要求,结合岗位责任进行综合考评。
四、卫生检查监督制度
为了保洁工作的作业计划、卫生标准、分片管理的责任的贯彻和落实,确保保洁各项工作的质量。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
1.四查
1)员工自查:员工依据本岗位工作责任制、卫生要求、服务规范,对分片区域清洁的效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组长检查:组长在指定管理的岗位和分片区域,实施全过程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部门主管检查:主管对所有卫生区域、岗位进行巡查或抽查,应结合巡查所发现的问题、抽查纠正后的效果,把检查结果和未能解决的问题报公司,并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4)经理抽查:经理应对小区内保洁岗位和清洁员进行有计划的抽查,每天不少于小区内30%的卫生区域、岗位,发现总问题及时解决。
2.检查的内容
1)员工的言行是否执行行为规范。
2)员工的仪容仪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员工的工作是否已达到各项工作标准。
4)员工的作业操作有无违反操作规程。
5)员工的服务是否按服务规范服务。
6)卫生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状况是否完好。
3.检查的要求
1)检查、教育和培训相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及时纠正,还要帮助员工分析原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以防类似问题再发生。
2)检查与奖励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将检查的记录作为员工工作表现等的考核依据,
3)检查与测定、考核员工在不同时间的作业情况,更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4)检查与改进、提高相结合。通过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服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五、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为使小区垃圾清运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小区垃圾及时清理,特制定本制度。
1.服从领导听指挥。
2.安全生产是第一,要爱护公物财物,对不负责任造成工具车辆损坏,给予严重警告或开除。
3.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做好相互沟通。
4. 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工作作风,对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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