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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1-07-11 08:02:58

1、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关系?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2、重大工程需要环评、稳评、能平和哪些评估

还有水评,交评,灾评,震评。

以下是所有重大工程的评估

1、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水影响评价(水评)

对人类活动所引起的水环境改变及其影响的评定。

在准确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数学模型对建设项目给地表水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计算、预测、分析和论证。划分出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比较项目建设前后水体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得出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结论,并进一步提出建设项目影响区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对策。

按照市政府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前置条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前置条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前置条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前置条件:洪水影响评价

负责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能源评估(能评)

能源评估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分析,核算该项目的各种能源的消费结构和消费量,核算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各种节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该项目单位产品和单位产值能源效率指标和经济指标,评价该项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种评价方法。简称“能评”

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部门:节能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安全评价(安评)

安全评价,国外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它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既需要安全评价理论的支撑,又需要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如下规定:

前置条件:安全预评价

负责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交通影响评价(交评)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术方法和制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

5、地质灾害评估(灾评)

又称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及破坏损失情况进行评定估算的工作。

前置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负责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震评)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或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和相应的资料。

前置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

负责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第三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7、文物影响评估(文评)

“文物(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对文物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近年来,这项工作正受到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者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国内,文物影响评估已经涉及诸如重大基础项目,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选址、选线,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等,供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和参考。

前置条件:文物保护意见

负责部门:相关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第五款: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8、雷击风险评估(雷评)

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危害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9、气象评估(气评)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以及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风险性等分析、评估的活动。

前置条件: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负责部门:气象主管机构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0、压覆矿产资源

前置条件: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负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申请表扩展资料:

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独特性、固定性、体积庞大的特点,为了准确地对建筑产品进行合理估价,往往按工程的分部组合进行估价。根据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可对建设项目的组成进行如下划分: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机构或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其特征是,每一个建设项目都编制有设计任务书和独立的总体设计。如工厂、学校、医院都可以称作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存在的完整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

其特征是,该单项工程建成后,可以独立进行生产或交付使用。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如工厂建设项目中的一个车间或生产线,学校建设项目中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建设项目有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施工图纸,可以独立组织施工,但完工后不能独立交付使用的工程。如工厂建设项目的车间建设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单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由不同工种的工人,利用不同的工具、材料和机械完成的局部工程。其特征是,分部工程往往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部位划分。如土石方工程分部、钢筋混凝土工程分部、装修工程分部等。单位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部工程组成。

3、气象灾害旬报和月报均实行什么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项目须进行气象可行性论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同时,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审查内容,并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4、广西南宁云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广西南宁云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1997-09-18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81号。

广西南宁云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103198326283J,企业法人刘英轶,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南宁云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气象科技开发及应用,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气象服务;气候可行性论证及气象灾害风险、损失的评估;气象探测及监测服务;防雷检测与防雷工程(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网络设备维护;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气象专用设施及办公设备的销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73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广西南宁云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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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场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何时进行

根据《条例》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人民、气象主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项目须进行气象可行性论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同时,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审查内容,并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意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6、延边华风气象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延边华风气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4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气象科技咨询服务,农业气象生态实验综合开发,影视广告开发,软件开发、销售,室内有害气体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安装,水产养殖,防雷检测,安全技术防范,12121电话声讯业务与手机气象短信业务,雷击灾害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等。
法定代表人:李哲
成立时间:2004-04-28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224000000059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延吉市延龙路905号

7、内蒙古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地域广袤,所处纬度较高,高原面积大,距离海洋较远,边沿有山脉阻隔,气候以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主。有降水量少而不匀,风大,寒暑变化剧烈的特点。大兴安岭北段地区属于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巴彦浩特--海勃湾--巴彦高勒以西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总的特点是春季气温骤升,多大风天气,夏季短促而炎热,降水集中,秋季气温剧降,霜冻往往早来,冬季漫长严寒,多寒潮天气。
全年太阳辐射量从东北向西南递增,降水量由东北向西南递减。年平均气温为0~8℃,气温年差平均在34~36℃,日差平均为12~16℃。年总降水量50~450毫米,东北降水多,向西部递减。东部的鄂伦春自治旗降水量达486毫米,西部的阿拉善高原年降水量少于50毫米,额济纳旗为37毫米。蒸发量大部分地区都高于1200毫米,大兴安岭山地年蒸发量少于1200毫米,巴彦淖尔高原地区达3200毫米以上。
内蒙古日照充足,光能资源非常丰富,大部分地区年日照时数都大于2700小时,阿拉善高原的西部地区达3400小时以上。全年大风日数平均在10~40天,70%发生在春季。其中锡林郭勒乌兰察布高原达50天以上;大兴安岭北部山地,一般在10天以下。沙暴日数大部分地区为5~20天,阿拉善西部和鄂尔多斯高原地区达20天以上,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的呼鲁赤古特大风日,年均108天。

与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申请表相关的内容

其他城市天气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