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7.3.1 森林资源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展森林资源的有利条件
(1)气候条件有利于林木的生长
湖南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其中北部的洞庭湖区属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的过渡地带,是北方冷空气频繁入境的“风口”所在;南部的郴州市一带,接近北回归线,属中亚热带向南亚热带地过渡地带。
湖南气候温和,四季分明,热量充沛,雨量集中,水热基本同步。年平均气温14.5℃~18.5℃,最高月气温(7月)24.0℃~30.0℃,极端最高气温35.0℃~43.0℃。最低月气温(1月)4.0℃~7.0℃,极端最低气温-3.0℃~-17.0℃。平均气温≥10℃,积温4850℃~5650℃,日照时数1238~1800 h,≤-5℃气温0.2~1.8 d/a,≥35℃气温0~45 d/a。年降水量约1200~1800 mm,多集中在4~6月,占当年降水量的50%~60%;日降水量≥25 mm的日数为10.9~18.3 d,≥50 mm的2~5 d;干旱出现频率0.05~0.08次/a。降水量与蒸发量差值200~150 mm。≥15℃适宜林木生长的日数达180~200 d,无霜期270~310 d。
湖南省气候背景受控于副热带高压、西风带环流、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等环流体系的复合影响。副热带高压的北跳南移,西风带环流的南侵北退,以及东南季风与西南季风的复合交汇,形成了不稳定的气候特征。在此不稳定的气候特征的作用下,降水分配不均,年际变率大,温度的季节变化显著,年际波动明显。具体是:春暖夏热多雨,秋凉冬寒少雨,四季分明,东西差异大;日照充足,热、水、光同步性良好,但时空分布不均;在降水分布上,各地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200~1800 mm之间,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多集中于4~9月,其中4~6月降水量占全年的50%~60%。在地域分布上形成了四个多雨区和五个少雨区。多雨区为湘西北的八大公山,雪峰山北端的安化、桃源,湘东南的桂东以及湘东北的幕阜山、连云山一带;少雨区集中在湘中衡邵盆地、湘北滨湖地区和湘西的新晃、芷江一带。
湖南省的气候特征,为森林资源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气候条件。特别是,四个多雨区的分布,形成了四个典型林区。
(2)地理条件适宜于森林资源的发展
湖南省南北跨5个多纬度,东西横跨近5个经度,山、丘、平、湖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地理条件的多样性。
湖南省地处长江中游南岸,南岭山脉北缘。地理位置上地跨东亚大陆新华夏系第二复式沉降地带与新华夏系第三复式隆起地带的南段,位于南岭纬向带之北缘,地势受地理位置控制,属于我国第三梯级中南丘陵区的一部分,西部与第二梯级高原区过渡,总体呈东南西三面山地环绕,中部北部地势低平,呈马蹄型的丘陵型盆地。西北有武陵山脉;西南面有雪峰山脉;南部是五岭山脉,即南岭山脉;东面为湘赣交界诸山;湘中部分,大都是丘陵盆地和河谷冲积平原,除衡山高达1000 m以上外,一般海拔均在500 m以下;湘北为洞庭湖及四水尾闾的河湖冲积平原,地势很低,海拔多在50 m以下。我省山地主要有:
武陵山脉盘距湖南省的西北角,属湘鄂山原的一部分,海拔在1000 m左右,峰顶保持着一定平坦面的荒山地形。武陵山地石灰岩分布甚广,岩溶地貌发育。山地地势大致西北高耸,渐向东南降低。
西部雪峰山脉,山体庞大,伸延300余公里,南自城步起,北延至益阳附近,没于洞庭湖平原。雪峰山脉地势高峻,其南段高达1500 m左右,主峰苏宝顶海拔1934 m,北段约在500~1000 m之间。雪峰山脉纵贯湖南西部,成为东西交通的屏障和经济、文化、社会的分水岭。雪峰山脉是我省主要的林业基地。
湖南省南部的边缘山地是南岭的一部分,一般海拔1000~1500 m左右。山间盆地较多,谷地发育。南岭山地,山体大,延伸长,山势高。
东部湘赣边境诸山,如幕阜山、连云山、九岭山、万洋山、诸广山等,一般海拔500~1000 m,山间低平的谷地为重要的农业区。
湘中丘陵、台地广布,海拔多在200~500 m,红岩盆地众多,主要有衡阳盆地、株洲盆地、湘潭盆地、长沙盆地、永兴茶陵盆地、攸县盆地等,这些红岩盆地,常为居民集中区和重要农业区,但森林覆盖稀少。
湘北是湖南省地势最低的洞庭湖湖积冲积平原,海拔大多在50 m以下。平原中点缀着的蚀余残山和孤丘,是湖区主要的林业区。
根据湖南省地形地貌形态,共划分为中山、低山、丘陵、岗地、平原、河湖水面等6种地貌类型。据统计,湖南有山丘面积14.9万 km2 ,占总面积的70.2%。其中海拔800 m以上的山地有5.2 万 km2 ,占全省总面积的 24.6%;海拔 500~800 m的低山 4.6 万 km2 ,占21.7%;海拔500 m以下的丘陵岗地5.1万 km2,占23.9%。这70.2%的山丘地(14.9万 km2 ),林业用地面积11.94 万 km2 ,占80.27%。湖南省各地貌面积如表7-5。
表7-5 湖南省地貌分类面积统计表
湖南省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表7-5 的统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说明。湖南广阔的山丘地,为发展湖南林业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地理条件。
(3)近年来的林业建设成就为发展森林资源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林业部门致力于林业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主要有:
①1997年7月完成了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提出的“五年消灭宜林荒山,10年绿化湖南”的奋斗目标,成为全国基本消灭宜林荒山第三省,累积人工造林140万公顷,封山育林约200万公顷,使目前森林覆盖率达到52.89%,被国务院授予“全国荒山造林绿化先进省”。
②启动了一系列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首先是2000年1月湖南省政府批准的湖南省“一湖四水”地区造林绿化工程,将在全省117个县市实施生态林管护660万公顷,飞播造林30万公顷,封山育林68万公顷,退耕还林20万公顷,与退耕还林匹配荒山造林20万公顷。该工程将新增森林面积138万公顷,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治理,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长江中下游(湖南段)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将31个县纳入工程范围,面积达100万公顷;其次是油茶低改工程,前后改造老残、低产油茶林3.5万公顷,茶油产量由10年前的15~35 kg/公顷上升到45~70 kg/公顷,试验示范区产量达到225~450 kg/公顷;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工程,营造各类速生丰产林11.968万公顷;洞庭湖区防护林建设德国援助项目已正式启动,营造各类防护林4.5万公顷;毛竹低产林改造工程和洞庭湖区兴林抑螺工程均取得较大进展。
③森林资源保护上了新台阶。近10年来,基本杜绝了重、特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明显降低,防治率达到70%;林业立法普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先后发布了《湖南省林业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林政管理办法》等七个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以《森林法》为主体,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具有湖南地方特色的林业法规体系。现已发展为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资源监测、自然保护、林业公检法、森林防火等综合性保护网络。
④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全省建立自然保护区31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6个,基层林业工作站394个,基层林业公安局、派出所5个,森工企业达170家,国营林场176个,全省共有林业职工队伍113376人。
⑤林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全省林业系统产业总值已由1990年的27.46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77.77亿元,林业已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包含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综合性产业体系。
⑥森工企业不断壮大。全省森工企业由20世纪70年代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170家,其产品由单一的原木生产发展到木材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修造四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的生产能力。
⑦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全省县以上林业科研(含推广)机构106个,近10年来,已鉴定科研成果近1000多项,已推广应用400多项,营林、森工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二)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
利用TM卫星图像呈现的有关控制林木生长的因素,参考气象、社会生产状况等资料,划分森林资源评价单元。采用模糊数学综合评判法对各评价单元进行评价,是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进行定量评价的有效方法之一。
(1)评价单元的确定
森林资源的发育潜力,主要受地形地貌条件、森林资源覆盖现状、土壤类型及气候条件、社会生产状况等因素控制。其中,前三个因素可以从遥感图像上直接解译获取,后两个因素主要根据已有资料分析获得。由于森林的发育与行政区划无必然的联系,因此评价单元的确定未考虑行政区划因素。
根据控制森林资源发育的五大因素,将全省划分为21 个区域,其空间分布见图 7-1,具体是:①洞庭湖冲积平原区;②湘西北岩溶山原区;③雪峰山脉与武陵山脉山地区;④九嶷山山地区;⑤都庞岭、阳明山至大义山山地区;⑥南岳山地区;⑦双峰九峰山山地区;⑧关帝庙山地区;⑨五峰铺山地区;⑩挂榜山山地区;⑪幕阜山山地区;⑫连云山山地区;⑬诸广山至八面山山地区;⑭武功山山地区;⑮临澧山间盆地区;⑯麻阳山间盆地区;⑰环洞庭湖丘陵区;⑱湘中岩溶低山区;⑲湘中红层盆地区;⑳湘南岩溶低山区;莽山山地区。
(2)评价因子及其取值
第一层次因子 5 个,分别为地形地貌条件(A)、森林覆盖现状(B)、土壤类型(C)、气候条件(D)及社会生产状况(E)。第二层因子为第一层因子下的具体影响条件。为了便于分析和统计,评价因子的标准取值分为4个等级,分别代表森林资源发展潜力大小。其中“1”代表潜力不好,“3”代表潜力较好,“6”代表潜力良好,“10”代表潜力特好。第一层次因子的评分由第二层次因子的标准取值采用模糊数学综合分析后给出。各评价因子的标准取值如表7-6。
(3)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数学模式
利用模糊数学中权重向量数学模型进行评价。根据第一层次评价因子地形地貌条件
图7-1 湖南省森林类型分布图
表7-6 森林资源发展潜力控制因素判别表
(A)、森林覆盖利用现状(B)、土壤类型(C)、气候条件(D)及社会生产状况(E)的权重向量及其评分值,建立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向量集,其数学模式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P——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向量集,为1×5阶向量;
WA——地形地貌条件(A)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B——森林覆盖现状(B)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C——土壤类型(C)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D——气候条件(D)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WE——社会生产状况(E)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权重;
YA——地形地貌条件的评分值;
YB——森林覆盖现状评分值;
YC——土壤条件的评分值;
YD——气候条件的评分值;
YE——社会生产状况的评分值。
每一评价单元中森林资源发展潜力所对应的权重向量及模糊关系矩阵得出如下评判结果: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式中:C——综合评价结果,为1×5阶的向量集;
A——某评价单元所对应的权重向量。
设z为C向量集中各种影响条件(评判因子)权重之和,则:
湖南省国土资源遥感综合调查
(4)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数学模型计算,各种控制条件(评价因子)对森林资源发展潜力的影响作用权重为:①地形地貌条件:A=0.27;②森林资源覆盖现状:B=0.24;③土壤类型:C=0.22;④气候条件:D=0.11;⑤社会生产状况:E=0.16。
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结果见表7-7;各评价区域森林资源发展潜力具体见表7-8。
表7-7 森林资源发展潜力评价结果表
表7-8 各评价区域森林资源发展潜力
7.3.2 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
湖南省森林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但在森林结构、质量及生态环境领域等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林业系统根据我省森林资源现状,制定了《林业生态发展2010年及长远规划》等一系列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本课题对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研究,主要根据遥感调查结果反映的我省森林资源现状,并参考林业系统已制定的有关规划方案进行。
(一)森林资源中存在的问题
湖南省森林资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森林资源危机,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结构不合理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
(1)人均资源不足:根据本课题遥感调查的森林覆盖面积及1999年湖南省森林资源统计资料中提供的活立木蓄积量,我省森林资源的覆盖面积和蓄积在全国31个省(区)中均排在较前的位置。但湖南省人口排在全国第六位,人口密度达306人/km2,人均占有资源量低,仅3.73 m3/人,为全国人均蓄积量9.5 m3/人的33.26%,为世界人均蓄积量83 m3/人的4.49%。湖南省人均林业用地面积0.18公顷/人,接近全国水平,为世界人均1公顷/人的18%。人均占有资源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全国水平。根据国外林业专家研究,一个国家或地区达到林木自给自足的条件是人均森林面积0.33公顷,我国林业专家进一步认为,人均3亩用材林和1亩经济林比较合理。根据本课题调查结果,我省人均森林面积2.7亩,其中人均用材林2.31亩,经济林0.38亩。上述数据表明,湖南省林木现状远没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且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有限(4.96亩/人),从扩大森林面积的角度考虑是难以达到自给自足的。
(2)森林资源质量较低,结构不合理:湖南省森林资源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单位面积蓄积量较小。目前,共有活立木蓄积量24504.48 m3,单位面积蓄积量为20.53 m3/公顷,是全国单位面积蓄积量55.33 m3/公顷的37.3%,为世界109.95 m3/公顷的18.7%。从森林结构看,首先是灌木林面积偏大,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11.77%,特别是张家界、湘西自治州两市(州),分别达到了39.1%和30.4%;其次是森林种类上,幼林地面积偏大,近成熟林地面积偏小,由此使得我省近期可资利用的资源缺乏;再次是经济林比例偏小,我省经济林面积仅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4.41%,远低于林业专家认为的25%的理论标准。
(3)森林资源地区分布不均:湖南省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布在三个地区:①湘西南林区。主要分布在雪峰山脉,这里集中了全省林木蓄积量的二分之一。②湘南林区。主要分布在九嶷山、都庞岭、阳明山、大义山、骑田岭等,这里集中了全省林木蓄积量的三分之一。③湘东林区。主要分布在湘东诸山,如幕阜山、连云山、九岭山、万洋山、诸广山等,这里的森林成片出现,集中了全省林木蓄积量的十分之一左右。
湘中盆地及湘西北山地丘陵区,以人工林、经济林为主,而在湘北的洞庭湖区,森林资源极少。
由于森林资源分布不均,在湘中、湘西北等林木覆盖率低的地区,常导致水土流失,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
(4)造林困难地段较多,面积较大:本课题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共有无林地29.38 万公顷。无林地是指荒山、荒草地、裸岩、石砾地、迹地、丢荒地等,是造林困难地段。如衡邵盆地,气候上属于干旱走廊,土壤为红岩盆地土壤;湘西碳酸盐岩质残积土壤区,岩溶发育,持水性差,地表水多渗滤进入地下水,大多处于干旱状态;海拔在1000 m以上的荒山,交通不便,栽种困难。如此种种,均因自然条件制约难以进行有效的森林开发利用。
(5)生态环境问题严重:近年来,湖南省洪涝、干旱及地质灾害严重。究其原因,除了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影响外,生态环境问题是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在生态环境问题中,水土流失现象是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水土流失与森林植被的覆盖情况关系密切。
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湖南省水土流失面积450万公顷,其中强度流失100万公顷,中度流失165万公顷,轻度流失185万公顷。土壤年侵蚀总量约1.5~1.7亿吨。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全省浅土层土地面积达200多万公顷,岩石裸露面积达35万公顷。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主要是:①对土地的无限度索取。在经济落后的山区,农民在陡峭的山坡上毁林开垦,开荒丢荒,致使目前本应用于森林种植的在册旱土耕地有40%在25度以上的坡地上。②经济林的不合理垦殖。据统计,全省需要翻耕的经济林地大多位于高坡角度地带,如湘西自治州的油桐,便有5.33万公顷分布在30°~40°的坡地上,占全州油桐总面积的40%以上。经济林在翻耕过程中极易导致水土流失现象。③森林质量低劣。前已述及我省森林质量问题,这里需要再次提出的是,目前我省林分的郁闭度较小,郁闭度一般在0.3~0.7,如衡阳县1996年统计表明,郁闭度小于0.7的林分面积占林地面积的58.71%。据林业部门科研成果,森林类型的防护能力随着森林成熟发育程度的提高而提高,质量高的林分防护能力强,质量低的林分防护能力低。湖南省森林质量的低劣,减弱了森林生态系统调节自然生态环境的能力。
(二)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规。森林资源不仅为社会提供木材经济价值,还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等作用,森林资源的好坏,是国家富裕、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识之一。对湖南省森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森林保护法规,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制定适应湖南森林状况的管理规定并开展广泛宣传,以省林业厅及各级林业机构为主体,保证各项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
(2)提高人们对保护森林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湖南省国土总面积21.1839万k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2.1806 km2,占国土总面积57.73%。因此,有效地、合理地规划和利用林业用地,是搞好国土整治和管理的最主要环节。另一方面,湖南省有山丘面积14.9万km2,而山丘地区的主要种植业为林业,从这一方面来说,保护森林资源也是保护土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主体。
前已述及,森林资源是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最主要因素。近年来,洪涝灾害与地质灾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与解放以来几个“大办”(1958年的大办钢铁、之后的向山上大要粮、70年代大搞人造平原、80年代以来大搞经济林垦植等),使森林资源遭受几次大的破坏息息相关。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任何经济的发展都将是本末倒置,治标伤本,得不偿失的事情。
森林资源是山区经济发展的支柱,其可再生性是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俗语说“靠山吃山”。“吃山”,就是发展森林资源,这是山区人民必须明白的道理。
(3)切实落实国务院发布的“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精神。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并制定了防灾减灾的“二十四字方针”。“二十四字方针”中,第一句便是“退耕还林”。退耕,主要是指将原有不宜于耕作而人为进行耕作的土地进行森林种植,尊重自然规则,免遭自然惩罚。湖南省坡度大于25度的坡地约占山丘总面积(14.9万km2)的45%,而目前这种高坡度的坡地,仍有大量为农业耕作,这是湖南“退耕还林”的主要目标。
(4)全面认识森林资源价值,实行科学经营。森林的直接经济价值在木材和经济林,传统的森林经营中主要的是木材经营和多资源经营。但是,森林的价值更体现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在现代森林资源经营中,应形成森林生态系统经营体系,即在考虑直接经济价值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其生态环境效益,追求森林生态经营系统整体所提供的全部利益和价值。
(5)系统查明湖南省森林资源现状,针对森林资源优势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湖南省森林资源丰富,林业用地面积大,自然地理条件优越,近年来的森林资源发展工作成效突出。但是,森林资源质量较低及结构不合理,是湖南省森林资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这种现状和突出问题,在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继续扩大森林资源的覆盖面积,而是在退耕还林的同时,应将提高森林质量、调整森林结构放在首位。具体措施是:①通过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林地郁闭度,使之大部分在0.7以上;②在衡邵干旱走廊(红岩土壤区)、湘南碳酸盐岩山地等造林困难地段,通过选择合适的造林树种、造林方式,采取特殊的措施进行森林垦殖;③开展果木林、油茶等经济林建设改造,调整林种比例,掌握合适的翻耕方法,抑制水土流失;④从长远考虑,规划近期森林采伐速度,解决中幼林面积偏大这一森林结构不合理现象;⑤搞好防护林建设工程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工程;⑥加强用材林建设,提高用材林质量和数量。
(6)加大科技投入比例,改进森林资源调查方法,达到及时、有效地了解森林资源状况,为经济建设服务。以林业部门1979年设置的、已通过多次复查的全省6615个样地为训练区,采用遥感监督分类方法对全省森林资源进行系统调查和动态监测,这将极大地提高我省森林资源调查的时效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2、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工业交通旅游角度分析总结云南省内任意一座城市的现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
近几年,云南省开展高原湖泊农业源污染防控技术示范和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高原湖泊,在农业部的支持下,开展高原湖泊农业源污染防控技术示范区建设。在洱海源头的凤羽河流域建设核心示范区500亩,辐射推广面积3000亩。在核心区内建设三格污水处理池,收集处理农户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建设生态湿地,收集农田径流水进行净化处理;在农田中实行减磷控氮,减少氮磷流失;建设畜禽粪便收集晾晒棚,收集处理畜禽粪便堆沤还田,增加土壤有机质。在减少氮磷污染的同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大理、玉溪和曲靖建设了6个国家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点,监测点按照规范于2014年9月正常运行,并按时将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农业部相关部门。规模化猪场养殖污染监测的建设正在按照农业部的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3、气候资源的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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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
1、土地法,是指国家调整土地所有、占有、经营、使用、保护、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土地经济利益,有利于稳定统治阶级的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统治。
2、水法,有关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
3、矿产资源法是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正并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50年 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1979年 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
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6、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
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7、国土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各部门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气候资源,你了解哪些?
气候资源包括光照资源,热量资源,水分资源等。我国西北地区和青藏地区,晴朗天气多,光照充足,这些地区太阳能丰富,光照资源充足,可以考虑开发太阳能。我国南方地区热量充足,农作物全年可以生长,水稻一年可以收获三次,粮食产量高。但是北方地区热量条件比较差,农作物熟制比较少。西北地区降水比较少,农业生产需要灌溉。
6、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 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号公告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 ( 市、区)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和优势矿产,省专项规划应当作出保护性或者限制性开采的规定。
重要的矿泉水产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并做好专项规划。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同一矿床多家开采。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配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管理。
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得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
( 二) 地下开采和中型以上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及时测绘采掘工程进度图以及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
( 三) 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 四) 实际生产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 五) 建立健全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增减储量及保有储量台账制度;
( 六) 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 暂
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滞销矿石、粉矿、尾矿、废石、煤矸石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或者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需要闭坑的,大型矿山应当提前十二个月,中型矿山应当提前六个月,小型矿山应当提前三个月,由采矿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 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确已查明,并保证届时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
( 二) 地质、测量、采矿等相关资料整理完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三) 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 四) 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结报告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 五) 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提交的闭坑报告后,按照大型矿山在六个月内、中型矿山在三个月内、小型矿山在一个月内的时限,组织有关部门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在两年内,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按照设计工期进行开工建设; 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开工建设的,其采矿许可证失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单独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工商营业执照;
(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等条件;
( 三) 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矿工艺设计或者方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选矿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选矿回收率和尾矿品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选矿矿种、选矿方式、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理人、选矿场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也可以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 一) 、( 三) 、( 四) 、( 六) 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反 ( 一) 、( 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选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