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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气候协议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1-07-28 01:31:36

1、中国坚守《巴黎协定》承诺的意义是什么?

在未来国际低碳领域中占据一席之地,甚至能引领低碳发展的潮流,目前有以下作用:

气候政策带来环保和经济“双赢”

启动全国碳市场是履约最大支撑

气候政策带来环保和经济“双赢”

《巴黎协定》是经过多次谈判协商在2015年达成,2016年11月正式生效,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安排。

去年4月29日,特朗普在他上任一百天的庆祝集会上指出:履行《巴黎协定》将导致包括钢铁、煤炭和水泥在内的美国工业生产损失,将在未来10年内给美国带来2.5万亿美元的损失。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会增加能源成本,从而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张俊杰说,特朗普引用的数据有问题:该数据是基于保守派智库传统基金会的研究,这项研究倾向于夸大气候政策的经济影响;即便是该数据没错,研究报告指的是20年成本,而不是10年的;而且,特朗普选择性地忽视了气候政策的正面影响,比如减缓气候变化、改善环境质量、刺激低碳创新等。

其实在世界上,许多大公司根据《巴黎协定》宣布了各自的二氧化碳减排计划和目标。这些计划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将“后碳”未来与企业愿景结合起来,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公司如何能从二氧化碳减排中寻找商机。

我国在2017年底启动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电力行业成为首批纳入碳市场的行业。有机构预测,全国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市值总规模有望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若考虑期货等衍生品,交易额规模可达5000亿元。参与企业将迎来发展重大机遇。

启动全国碳市场是履约最大支撑

张俊杰说,中国在不同的国际场合多次发表了支持《巴黎协定》的声明,即使美国退出了巴黎《协定》,中国还是会坚守国际承诺。

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也有助于激励排放实体低成本完成碳减排目标,是我国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峰值目标的重要手段。此外,还有助于将技术和资金导向低碳发展领域,推动企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

2、巴黎协定每个国家的减排目标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法律约束力”的构成争论有很多。首先是(巴黎)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各方都在推动达成一份有国际约束力的协议。第二是协议的哪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举例来说,各国是否必须像《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那样实现协议中的目标?还是说,各国需要做的是汇报并坚守承诺、或是落实相应的政策来实现上述目标?正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明确地表示不会支持协议中含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而且,美国并不是唯一一个持有这种立场的国家。不过,巴黎大会确实是一个达成一份能够反映集体行动意愿、有效而有约束力的协议的良机。
拉瓦雅·拉贾玛尼,新德里政策研究中心
越来越多的国家达成共识,认为2015年达成的协议能够、也必须成为一项条约。然而,关于该条约中的某些特定的义务应履行到什么程度,比如与各国承诺的减排贡献有关的义务等,各方却很难达成一致。而且,这些减排贡献是否应当作为协议的主 要部分,各方也争执不下。
2015年的协议应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这一点毋庸置疑。当今气候问题十分危急和紧迫,确实需要采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对措施。而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标志着各国的“政治意愿已达到巅峰”。这些文件将国际承诺落实到各国的立法行动中,推动国内执法,保证了承诺履行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并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建立了问责制。写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的承诺同样还能不受国内政治更迭的干扰。
然而,由于承诺的性质不同,措辞所用语言不同,条款表达精确程度不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的承诺在实际中未必能够得以彻底履行。例如,在2015年的气候协议中,与减排贡献有关的承诺可能会构成程序性义务或实质性义务,以及/或要求各国做出努力的义务或达成结果的义务。
美国和包括印度、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显然认同巴黎大会达成条约,但很可能不会接受强制条款。
阿切拉·阿贝辛哈,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全球气候法律、政策与治理专家,目前还担任最不发达国家集团主席法律与技术顾问
无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在看待这个协议时,重要的是要看协议中包含的义务,以及为了实际履行这些义务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巴黎协议要想具有很强的效力,就需要包含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各方有义务就减排、融资、乃至适应等问题做出承诺,并保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完成使命。

3、巴黎气候协议是不平等条约吗?

正值《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一次缔约方大会(巴黎气候变化大会)召开期间,慈善组织乐施会当地时间12月2日发布一份题为《碳排放极度不平等》的报告,指出最富裕的10%人口制造了全球约一半的碳排放量,发达经济体必须带头减排,并呼吁正在谈判中的巴黎气候协议应关注碳排放不平等。
报告对多个国家富裕人群和贫困人群的生活消费碳排放量进行了评估, 阐述了全球、国家间及国家内不同层面碳排放责任不平等的程度。报告发现,全球最富裕的1%人口人均碳排放量是最贫困的10%人口的175倍。其中,印度最贫困的50%人口人均碳排放量仅为美国最贫困的50%人口人均碳排放量的二十分之一,中国最贫困的50%人口(约6亿人)产生的碳排放总量仅为美国最富裕的10%人口(约3000万人)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
乐施会表示,这份报告“有助于打破一种不实说法,即快速发展国家的公民应对气候变化承担主要责任”。长期以来,一些发达经济体试图以总排放量而不是人均排放量为借口,逃避主要减排义务;而发展中经济体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定,应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经济体必须率先减排,而且有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以及承认发展中经济体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需要。

4、巴黎协定对中国有什么影响?

1、延续性

《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2、公平性

《巴黎协定》获得了所有缔约方的一致认可,充分体现了联合国框架下各方的诉求,是一个非常平衡的协定。

协议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各自的国情和能力自主行动,采取非侵入、非对抗模式的平价机制,是一份让所有缔约国达成共识且都能参与的协议,有助于国际间(双边、多边机制)的合作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培养。

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3、长期性

《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tchet)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

《巴黎协定》将在2018年建立一个对话机制(the Facilitative Dialogue),盘点减排进展与长期目标的差距。

4、可行性

《巴黎协定》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包括欧美、中印)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

(4)巴黎气候协议法律约束力扩展资料:

从经济视角审视,《巴黎协定》同样具有实际意义:首先,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

其次,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再次,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的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此外,根据《巴黎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偏好未来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

5、巴黎协定中国吃亏吗

不吃亏。

站在中国的立场上,跟随着“气候变化”的曲调阔步前进仍是合理选择,尤其是当中国能够参与“谱曲”的时候。习近平主席在杭州峰会上表示,中美两国共同交存参加《巴黎协定》法律文书,展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雄心和决心。

更不用说,当下的中国是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在很多领域领全球之先,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初具雏形,连支付宝都开通了“碳账户”。

随着《巴黎协定》落实,国际政坛刮起了一阵新风,中国理应乘风而起成为弄潮儿,而不必一味硬着头皮将其当作政治任务,而牺牲本国经济发展的效益,是一件好事。中国积极行动就可以助推这股风愈发强劲,同时也在国际舆论场中维护了正确的导向。

(5)巴黎气候协议法律约束力扩展资料: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从11月30日到12月13日,巴黎大会历经13天时间,圆满结束。国家主席习近平应邀出席开幕活动,并且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经过各国努力,达成了全面、均衡、有约束力、适用于所有各方的《巴黎协定》。

协定还提出五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根据盘点的情况,各国再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问题,在会议成果当中得到了体现。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必须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可以自愿地加强南南合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巴黎协定(2016年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

6、巴黎协定是否有效的控制了全球变暖?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并于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巴黎协定》主要目标是将本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摄氏度以内。

从环境保护与治理上来看,《巴黎协定》 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只有全球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峰值,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才能降低气候变化给地球带来的生态风险以及给人类带来的生存危机。

从人类发展的角度看, 《巴黎协定》将世界所有国家都纳入了呵护地球生态确保人类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当中。协定涉及的各项内容摈弃了“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体现出与会各方多一点共享、多一点担当,实现互惠共赢的强烈愿望。《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下,在《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等一系列成果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从经济视角审视,《巴黎协定》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此外,根据《巴黎协定》的内在逻辑,在资本市场上全球投资偏好未来将进一步向绿色能源、低碳经济、环境治理等领域倾斜。

7、你真的懂《巴黎气候协定》的重要性吗

主要针对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

毕竟减少碳排放,是缓解时候气候变暖的主要手段。

要求每个国家都固定碳排放,不能超过。

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自然会有最大的限制。
你想想欧美大国,排放几十年了,我们才开始几年?想限制中国,没那么容易。

8、如何理解巴黎协定2020后将开启全球气候治理新阶段

首先,《巴黎协定》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共识,向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设定的“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迈进了一大步。必须承认,目前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还不足以保证21世纪全球温升能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巴黎协定》为此作出了巨大努力。在长期目标上,各方承诺将全球平均气温增幅控制在低于2度的水平,并向1.5摄氏度温控目标努力,以降低气候变化风险;同时邀请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18年发布关于1.5度目标的特别报告。为不断提升减排力度,《巴黎协定》明确了从2023年开始以5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global stocktake),包含对减缓行动和资金承诺等比较全面的盘点,促进未来各国逐步提升气候雄心,弥合实际气候行动与目标之间的差距。可以说,《巴黎协定》为将来实现进一步强化减排的目标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制度安排。考虑到目前国际政治、经济、生态和排放格局的变动所造成的各国利益的巨大分歧这一现实,《巴黎协定》的成果是有力度的,来之不易。

其次,《巴黎协定》将全球气候治理的理念进一步确定为低碳绿色发展。全球气候谈判的历史,实际上是全球从过去依赖化石能源的经济形态向去碳化的低碳绿色经济发展的历史。但这一进程的演变十分艰难。其中既有传统能源行业抵制的原因,也有新能源行业技术、体制不完善的因素,更与未来全球发展方向不清晰有关。《巴黎协定》的通过,展示了各国对发展低碳绿色经济的明确承诺,向世界发出了清晰而强烈的信号:走低碳绿色发展之路是人类未来发展的不二选择,绿色低碳成为未来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理念。

第三,《巴黎协定》奠定了世界各国广泛参与减排的基本格局。《京都议定书》只对发达国家的减排制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绝对量化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减排行动是自主承诺,不具法律约束力。根据《巴黎协定》,所有成员承诺的减排行动,无论是相对量化减排还是绝对量化减排,都将纳入一个统一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这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尚属首次。

第四,《巴黎协定》标志着国际气候谈判模式的转变,即从自上而下的谈判模式转变为自下而上。1990年世界气候谈判启动以来,遵循的是保护臭氧层谈判的模式,即自上而下模式,先谈判减排目标,再往下分解。《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为主体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安排。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下而上”的谈判模式。模式的转变对未来全球气候治理影响深远,值得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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