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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

发布时间:2020-06-16 07:57:36

1、如何区别不可抗力和不利物质条件?

一、性质不同

1、不可抗力:合同订立时不能抄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二、包括因素不同

1、不可抗力包括因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不利物质条件包括因素: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1)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扩展资料:

1、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1)货币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因不可抗力解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不利物质条件的规定: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适应不利的物质条件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事应当及时发出指令,构成变更,并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监理人未作出指示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程的费用。

2、施工合同中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是什么?

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对不利气候条件,应如何索赔?分别从能否索赔的判断和能索赔哪些费用和工期的角度进行分析。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范围,由专用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可按有关“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的约定,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利气候条件是不能够索赔的,如果由于不利气候条件引发一些诸如山洪暴发等自然灾害,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变成不可抗力了,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执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各方的损失各方自己负担,工期可以顺延。这里说的不可抗力的处理办法是根据我国国内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来的,FIDIC合同范本规定不一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4、罕见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罕见的特大暴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5、如果施工方因气候原因不能施工,窝工一个月,甲方同意延期,但是是否应该给予索赔?

首先以合同为依据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通常只能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
如果因为恶劣天气原因发生现场清理修复费用可进行适当补偿

6、恶劣天气能否构成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

恶劣的天气对建设工程的进百度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可能造成逾期交房,属于“度不可抗力”。

民法专通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属客观情况。

7、新疆工程施工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如何界定?请帮忙

建议你考虑以下几点:不可抗力这个有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恶劣气候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一般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所以这个一般是不能索赔的。当然有的恶劣的气候条件可以导致一些山崩地崩滑坡等自然灾害,这个一般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单位可以索赔的。所以在合同管理中区分好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这个是处理索赔很重要一点。主要是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异常恶劣天气的判别标准,比方说新疆冬季户外是不能施工的,可以明确规定气温低至多少度就停工,新疆的雨很少有下好几天的,但也不排除意外因素,比方说新疆南疆还经常发洪水。多从几个方面考虑吧,越详细越好,否则被人索赔的滋味不好受啊。

8、施工合同中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什么?

施工合同中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免责行为属于不可抗力行为。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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