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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选址气候条件

发布时间:2020-07-18 19:17:37

1、机场选址应考虑的因素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简答题 机场位置选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3、机场的基准条件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 机场场址

第五条 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七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 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 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 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三节 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4、建机场的相关因素有哪些呢?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机场位置选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6、机场选址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 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1.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4.净空条件;
5.场址的障碍物环境和空域条件对飞行的限制(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6.气象条件;
7.地下矿藏和文物情况;
8.地面交通条件;
9.地上和地下原有各种设施情况;
10.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11.供油条件;
12.环境及生态情况,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13.建筑材料的料源情况;
14.土地状况、地价及拆迁情况。
(二)技术经济分析。
按照机场场址情况对照表(参见附表),对机场场址的近期、远期建设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三)结论和建议。
(四)主要附件及附图。
附件: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普查报告;
2.当地政府或土地部门对土地价格及搬迁费用的意见;
3.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4.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5.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附图:1.各场址的地形图;
2.机场(场址)与城市关系图;
3.机场(场址)净空图;
4.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5.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6.机场(场址)总体方案图(进场公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铁路或码头等平面布置和导航台站布点情况)。
第六条 机场场址报告书正式编制完成后,作为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通用航空机场的选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飞机场的区位因素?

1、不宜设于多雾、多烟和有暴风雨、雷电的地区。

2、航空港上空和规定范围内应无高山等障碍物。

3、要远离鸟群栖息地,避免航空港环境与植zd被对鸟类的吸引。

4、为排除飞机起落时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机场同居民点应保持必要的距离。

5、地质条件稳定,地势有一定坡度便于排水。

(7)通用机场选址气候条件扩展资料:

建设新机场或跑道扩建往往受到当地居民的抵制,因为会对当地造成影响,包括历史遗迹、植物相和动物相;避免扰邻是香港专启德机场会被迁走的重要原因。

机场带给当地气候型态的改变已被证实,因为机场的占地广阔,就算是少雾的地区也很容易受到浓雾的影响。此外,机场跑道大多铺设沥青或混凝土,取代了植披的路面,造成排水模式的变化,导致更多洪水、径流和土壤侵蚀情形。

一些机场的管理部门会编制和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以呈现他们是如何处理这些环境问题以及环境保护的措施,这些报告包含了属所有的环境保护措施工作,无论是水、空气、土壤和噪音污染,以及资源节约和机场附近自然生态的保护。

8、机场的基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 机场场址

第五条 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 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 机场设施

第一节 飞行场地

第七条 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 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 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 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 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 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围栏。

第十四条 一类通用机场的救援与消防保障能力应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救援与消防”章节规定的要求。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设施可依托当地城市的相应设施。

第二节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五条 机场根据需要配置空管用房和设施,空管设施应与其通信、导航要求和方式相适应。

第十六条 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载台等无线对讲系统,便携式应急甚高频通信电台,小型语音交换系统(内话系统),短波通信系统等通信设备。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三节 服务及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建设供油设施或为供油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供油设施的建设可参考《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MH5008)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场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应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设计,并充分利用城市相关基础设施。

一、二类供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航空导航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卷一)关于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通用机场根据需要配置航空地面服务设备或为航空地面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场所。

常用地面设备的简介及其配置原则见本标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应配备道面清扫、维护、除冰/雪等飞行区服务设备及其业务用房。

第四章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机场所建设的各类设施的抗震类别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规定。对人员服务的房屋设施和固定式空管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

第二十九条 机场的航空器噪声影响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均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污物处理可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贯彻绿色、节能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建设目标,积极探索节能新思路,采用节能新技术。

9、机场选址与城市主导风向有何关系

应该是机场跑道方向的选择与该地区主导风向有关。一般来讲飞机都是逆风起降的,这样飞机在起飞时可以缩短滑跑距离,从而提高飞机的越障能力,着陆时不至于使飞机的地速过大或空速过小令飞行员难以准确判断和操纵。但如顺风不超过5米/秒目前的大部分飞机都是可以起降的(一般不这么做,除非受地面导航设备或地形的限制)。顺风再大就要调换跑道方向了。逆风起降的标准一般都在25米/秒左右。而侧风对飞机起降的影响就比较大了,容易造成飞机偏出跑道或掀机翼(上单翼飞机更是如此)。目前飞机侧风起降标准都在15米/秒之内。 因此,机场跑道的方向都是顺着当地的主导风向修建的。比如像北京的首都机场跑道方向是正南正北,大连的周水子机场基本上是东西向,而厦门的高崎机场跑道是东北-西南向的。这都是根据当地的历史气象记录确定的跑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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