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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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特产税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
1983年11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
拓展阅读:
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体可划为开征阶段、全面征收阶段、双环节征收阶段、简并废止阶段等四个时期。
(一)开征阶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从1983 年到1988 年,全国只有福建、广西等少数省区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收入也较少,1987 年全国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还不到6 亿元。
(二)全面征收阶段(1989 年~1993年)。1989 年3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进入了全面征收阶段。当年,全国除西藏、台湾外,均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89年的13 亿元增加到1993 年的22 亿元。
(三)双环节征收阶段(1994 年~2000年)。1994 年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原产品税应税产品继续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由此,农业特产税形成了对水产品、茶叶、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产品既对生产者征收,又对收购者征收的双环节征收格局。
(四)简并废止阶段(2000 年~2006年)。2000 年全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合并征收环节。二是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三是下调农业特产税税率,合并有关应税项目。2004 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 年2 月17 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参考资料:
农业特产税_网络
http://ke.baidu.com/link?url=FmdZtHpyoJU5EDSEHD-ESvmJ6r3gtnXToJ1ybAnb7QFT-_9i6Q7CjOApzUS-4sVKf6nyXQNRC9bBFaQv13ofEK
3、农业特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目有7个:(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2)园艺产品: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茶原料,生产毛茶的纳税人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纳税人税率为1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税率为12%;其他水果、干果,税率为10%;果用瓜、蚕茧,税率为8%;(3)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纳税人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纳税人税率为5%;(4)林木产品,原木、原竹、天然橡胶税率为8%,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10%;(5)畜牧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税率为10%;(6)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税率为8%;(7)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税率为25%。
4、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实行什么
依法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是确定农业收入和征收农业税的基本依据之一。一般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土地等。计税土地不是纳税单位的全部土地或耕地,只有按照规定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才是计税土地。但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增或调减。比如,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长期水冲沙压不能耕种的计税土地,经核准后应及时核减计税土地;因开荒而扩大的耕地,免税期满后应据实增加计税土地。
5、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表
品目 生产单位 收购单位 一、烟叶产品 晒烟叶 20% 烤烟叶 20% 二园艺产品 毛茶 7% 12% 苹果、柑桔、梨 12% 其他水果(杏、葡萄、梅李、石榴、大枣、海红子、桃) 10% 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 5% 果用瓜(西瓜、香甜瓜) 8%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8% 苗木、花卉 7% 三、水产品 淡水鱼 8% 5% 四、林木产品 原木、原竹 8% 8% 生漆 10% 10% 龙须草、板栗、毛栗、花椒、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棕片、芦苇 6% 薪炭材 7% 五、牲畜产品 牛皮、羊皮 5% 兔毛、羊毛 10% 羊绒、驼绒 10% 六、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 8% 8% 七、蔬菜 塑棚内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苔)、黄花菜、魔芋 5%
6、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产品与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重复,问题何在?
1、农业特产税已取消。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2、农业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现在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也是与当前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为了鼓励和扶持三农,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于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批发零售农产品或销售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取得收入的,依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这其实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充分体现了对三农的鼓励和扶持。
7、土特产税率?
一、农业特产税
您好,土特产要交农业特产税。下面有介绍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税务优惠、计税依据和减免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
土特产税目、税率表
品目 生产单位 收购单位
一、烟叶产品
晒烟叶
20%
烤烟叶
20%
二园艺产品
毛茶 7% 12%
苹果、柑桔、梨 12%
其他水果(杏、葡萄、梅李、石榴、大枣、海红子、桃) 10%
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 5%
果用瓜(西瓜、香甜瓜) 8%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8%
苗木、花卉 7%
三、水产品
淡水鱼 8% 5%
四、林木产品
原木、原竹 8% 8%
生漆 10% 10%
龙须草、板栗、毛栗、花椒、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棕片、芦苇 6%
薪炭材 7%
五、牲畜产品
牛皮、羊皮
5%
兔毛、羊毛
10%
羊绒、驼绒
10%
六、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 8% 8%
七、蔬菜
塑棚内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苔)、黄花菜、魔芋 5%
税务优惠
1.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农业特产税。
5.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征税环节分为两种情况:
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收购农业特产品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其计税依据为收购金额。
减免规定
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包括:(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试验期间予以免税;(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税。
编辑本段征收方式
国务院规定,农业特产税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税款。
二、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