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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利用地方特产谋取私利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6 00:31:07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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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处理农村党员干部违纪存在哪些问题

农村反腐,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说白了,就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缺失。
现实中,由于村官的腐败行为发生在群众身边,涉及的款物主要有民政救灾、抢险、扶贫、低保、医保、五保、工程款、补偿款……
一、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存在的普遍特点:
(一) 数额不大,危害直接
虽然数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易致农民集体上访现象不断发生。
(二)胆大妄为,直接侵占挪用
近年来国家补贴给农民的粮食补贴、低保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项目不断增多,但有的村干部到乡财政领到了钱不按规定发到农民手中,而是想尽办法占为己有。
(三)单独作案,年龄偏大者较多
在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案件中,单独作案居多。
(四)处事不公,徇私枉法
有些村干部利用乡镇领导比较信任长期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权力独断专行,霸占集体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五)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一些素质不高的村干部受腐朽思想的侵蚀,个人生活作风腐化。有的利用集体收入吃喝玩乐、嫖*赌博;有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与村痞狼狈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群众敢怒不敢言。
二、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原因 
(一)少数农村基层干部自身素质比较低
不少村干部,社会威望较高但文化水平却相对较低。他们不学法不懂法,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领会不到位,使得一些农村干部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缺乏群众观念
一些村干部缺乏农民群众观念,往往将权力视为自己谋生的一个条件,公款挪为己用居然“天经地义”,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三)农村基层防腐力度不够,惩处不严
防腐制度严重缺失,缺乏针对性,乡镇、村纪检力量薄弱,防腐工作的实际效果却没有要求。这是农村基层腐败越来越严重却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干部腐败造成可乘之机
村干部变动频繁,账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账目设置不够规范,财务审批不够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部分村村务公开栏都设有“其他”项目栏,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干部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
(五)村干部大权独揽,“位小权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
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干部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
三、解决农村党员干部腐败问题的治理对策
(一)选好、用好村干部
要大胆使用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品质作风优良、工作创新务实的德才兼备的人。

(二)管好财经制约和监督村干部权力的行使,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
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村财乡管”就是将各村的财务账册及凭证交乡镇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管理,每月在规定的时间里,由各村上报本月内的财务收支凭证,再由乡镇专门机构审核、处理。这种制度可以制止“白条”入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减少公款吃喝,从而改变村级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另外一种形式就是改变村官与会计的隶属关系,会计由乡镇直接委派,这在并村后是可以实现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会计,可以充分履行会计职责。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对村干部采取持证上岗、任职教育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党支部应经常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保证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对违法违纪村官的及时查处、曝光,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应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分片分块,有分有合地开展法制教育,送法下村,直至到人。有关部门整合力量,在农闲季节作者在调查中定期对村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和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有助于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适时适当提高村干部经济待遇
逐步提高村干部的经济待遇,有其合理性,而且在此基础上,要适时统一解决村干部的医保、社保的问题,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决他们后顾之忧。
(五)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使反腐败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由于所涉及的资金数额不大,通常无法形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要克服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要重视有关程序性法规制度的建设,通过调查研究,探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环节。关键要强化过程和环节控制,保证“便民”和防止腐败双重目标的真正实现。

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什么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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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于正常利息借款;

四、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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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违规参与民间借贷,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1、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不违反党规党纪的,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利率,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2、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现实中,判断是否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并非以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应以客观上党员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可以给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造成的影响为依据。

3、注意违纪与违法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虽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接受借贷一方谋利,但这种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且不排除将来有利用职权为其谋利的可能,即可认定该党员干部违反党的廉洁纪律。

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对方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是为了获得所谓的“回报”,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获取较高利息,对此类行为应按受贿性质认定。

5、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党员干部如何处分?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到礼金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7、社区工作人员学习五起利用名贵特产类资源谋取私利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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