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农副产品增值的主要经营途径有哪些?
当前,有些农产品由于品质、销售渠道、包装等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卖难的状况出现,其结果造成农民增产不增收。如何实现农副产品的增值,是广大农民朋友普遍关注的话题。下面介绍几种方法,供生产和经营的农民朋友参考:
(1)选用新品种
现在农作物更新换代特别快,新、老品种的产量、质量差别很大,如同样是种植苹果,1千克红星苹果市场价为1元左右,而1千克红富士苹果可卖到3元。同样是玉米,彩色玉米的价格比普通玉米的价格要贵几倍。所以,农民无论是种水果、蔬菜、油料作物还是西瓜,都要选择新品种。因为新品种有产量、质量上的优势,口感、颜色、抗病能力等方面都要比老品种要好得多,经济效益当然也就要好得多。
(2)采用科学管理手段
无论种植业还是养殖业,用不用科学管理技术,效益相差悬殊。以养猪业为例,采用科学手段的农户,一头猪可纯赚200~400元,如果用传统办法饲养,不赔本就算不错。同样,水果生产采用无公害技术管理后,果品质量就会大大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就强了,销路自然不成问题。
(3)加工增值
加工可以使农副产品大幅增值。如将玉米、大米、大豆加工成玉米花、大米花、炒大豆等新型风味食品:将玉米加工成面粉,小麦脱皮后加工成麦片,嫩玉米加工成熬粥做汤的玉米粒,杂豆加工成面粉,小麦面加工成挂面,大豆加工成虾条、豆腐、豆腐皮、豆腐干;甘薯加工成果脯、蜜薯干;马铃薯加工成粉皮、粉面、粉条。在粮价偏低时,加工是一条极好的增值手段。将苹果加工成果脯、果汁、果丹皮、果糕,残次果加工成果酒、果醋后出售;红枣加工成蜜枣、乌枣后出售;柿子可加工成柿饼;西瓜加工成果脯;其他如梨、桃、橘子等水果均可加工成罐头等食品出售。玉米秆、谷类作物秸秆可加工成饲料;高粱秆可做成多种工艺品;小麦秆可加工成帽子、吸管;玉米皮可编织成各种坐垫、果筐等工艺品;玉米芯可酿酒。只要用心寻找,可加工的农产品是十分丰富的。
(4)包装后再售
长期以来,农民习惯出售原始产品,从地里收打下的产品不经任何处理就拿到集市卖,价格根本上不去。其实,要知道“货卖一张皮”,如果好产品配上精美的包装,价格即使贵点也有人买。有一位精明的商人,从乡下收购回绿豆、黄豆等小杂粮以及核桃、红枣等干鲜果,请人设计了漂亮的包装袋,分别按0.5千克、1千克进行包装,拿到市场上,虽然价格比没有包装的贵了2倍,产品却供不应求。
(5)利用地域和时间差
有些农产品,在产地价格虽不高,但到了异地就会大幅度提高。所以,可以将一地的农产品运到另一地去销售,赚取其中的差价。有些农产品上市的时间非常集中,大量上市时,由于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大幅度下降。如果将农产品贮存起来,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使其保鲜,待淡季时上市,定可获得丰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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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在国际上需求最大的农副产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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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都 特色农副产品
龙泉那边全是水果 ,还有双流那边也是很多水果。然后金堂那边是蔬菜。
6、农副产品的出口中国有什么限制要求,最好有法律条文
这不太清楚 中国这么多人口出口的很少;
WTO有关农产品出口限制的规定及我国的立场
由于目前国际农产品价格飞涨,许多国家已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实行出口限制或禁止措施,阿根廷、印度、埃及、越南、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泰国等已限制小麦、大米、大豆、食用油及其他粮食产品的出口,以保障国内供给和保持食品价格稳定。WTO部分成员对出口限制一直表示担忧,并试图在WTO框架下就此进行谈判。
由于我国自2007年底开始对粮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今后要特别关注WTO有关规定及最新谈判进展,以确保我国在该议题上的利益。对此,我们近期做了相关研究。
一、原有对出口禁止和限制的有关规定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等农产品净进口国曾在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下对出口禁止和限制表达过强烈关注,后来随着八十年代农产品出现过剩,该议题被边缘化。
多边贸易体制原则上允许成员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关贸总协定(GATT)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分别对此提出专门条款。虽然GATT 1994第11.1条规定:“除关税、税费外(other than ties, taxies or other charges),不得对从其他成员进口或向其他成员出口采取禁止和限制”,但同时第11.2条提出了例外情况的解决办法,其中11.2(a)允许成员为避免或缓解粮食短缺而采取临时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在GATT的基础上对实行出口限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农业协定第12条规定:“依照GATT1994第11.2(a)对粮食实行的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应考虑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并与具有实质利益的进口成员进行磋商并提供信息”。同时,农业协定还考虑到了发展中成员和粮食净进口成员特殊情况,农业协定第12.2条提出,“该规定第12条不适用发展中成员,除非采取措施的是相关粮食净出口国。”
二、目前出口限制议题谈判的进展情况
虽然目前出口限制不是多哈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但在近年农产品供需关系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日本在近期的农业谈判技术磋商中屡次强调其在出口限制方面的关注,WTO农业委员会特会主席在2008年2月模式案文修改稿中出口限制议题上对农业协定第12条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成员采取的此类措施设定时间限制,未涉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
修改稿的具体内容包括:“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在生效后90天内通报农业委员会;采取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的成员应提供理由;农业委员会每年通报并监督成员相关义务;成员可提请农委会注意其认为应通报的这类措施;现有的、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于多哈谈判实施期的第一年末取消;新的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受影响进口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
三、我国目前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条款
我国自去年年底开始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这符合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即可以采取约束关税及税费措施实行出口禁止。然而,由于我国在入世时,对部分实行可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范围进行了承诺,而粮食产品不包括在内,因此对粮食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与我入世承诺不尽一致,已有部分成员对此表示关注。
同时,我对粮食及其制品还采取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非关税措施限制出口,这些措施属于约束关税及税费以外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因此孤立地对照GATT1994第11.2(a)和农业协定12条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可以使用的,并适用多哈农业谈判模式草案修改稿对此条的修订。但是,按照WTO的一般原则,在市场准入中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是最严格的,要求将这类措施转换为关税措施以便更加透明、可监督,并通过谈判逐步加以削减。如果根据此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措施,不一定站得住脚。
四、关于我国在农业谈判中相关立场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粮食产品除玉米和大米外大部分是净进口,而且长期看净进口将成为常态。考虑到世界农产品供求的长期趋势,以及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的供求的不确定性,我国应保留一定的保障国内供给和稳定价格的政策空间,包括通过非关税/税费措施。为此,我在农业谈判出口限制议题的立场是要求净进口发展中成员在出现国内粮食供应紧张情况时,拥有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
7、农副产品有哪些
农副产品包括鲜活农产品和干货两种,鲜活农产品包括活猪 活牛 活马 活羊 活鱼 及活虾和海鱼等,干货包括海带 紫菜 菌类 干鱿鱼等,中药材不属于农副产品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