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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利用特产私利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8 16:30:44

1、如何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问题

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开展专项治理,是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作出部署,在规定时间内抓好各项工作。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对受理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本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公共财产以及国有、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纪律规定作出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签字背书制度,对工程建设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审批、建设、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出现问题倒查追责。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对土地招拍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项目审批、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办事、不履职尽责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2、对违规收送礼金的认识

一、“十一种”违规收送礼金行为

1.领导干部违规公款购买、违规收受赠送、违规占为己有、由本人或特定关

系人违规参与经营的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

瓷名画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2.公职人员在日常交往中违规相互吃请、收送水果、饮料、烟酒茶、盆栽花

卉、土特产的行为;

3.借年节假期、婚丧喜庆、建房乔迁、子女参军升学、生日祝寿等事宜,或

领导干部及其家属生病、住院收送礼金的行为;

4.借基层调研、节礼庆典、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之机收送礼金的行

为;

5.下级单位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奖金补贴、劳务费、酬谢金等

名义送礼金,或以“专家评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补贴费”等名义变相送

礼金的行为;

6.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公务出差、出国(境)学习进修中收送礼金的行

为;

7.授意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利害关系人或企业等提供礼金用于赠送,

或要求其报销相关费用的行为;

8.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网购、快递、提货券、宣传推介特色产品等

隐形变异形式,违规收送电子礼品卡、礼品册、纪念币、网络虚拟货币、购物

卡、定额油卡、高速路“一卡通”等礼金的行为;

9.医疗卫生领域在医保合疗资金报销、医药、耗材、设备等采购中收回扣,

收取患者或家属红包、礼品等行为,利用职务之便在行政执法、项目建设中收受

礼金;

10.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礼金;向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的行为;

11.其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

二、省纪委监委负责人就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有关问题解答

1.目前,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取得了哪些进展?

全省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以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

视,政治站位高,认真贯彻省委的统一部署,及时传达学习,统筹安排部署。各

地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广泛深入宣传,解读整治工作安排,诠释

相关政策规定,树导向划底线,晓以利害,营造了浓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压力传导,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初

步成效。但从全省情况看,专项整治工作发展的还不够平衡,还有一些党员干部

心存疑虑,有所顾忌。这些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2.请问这些党员干部存在哪些思想顾虑,如何帮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

前期,各级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

部珍惜和把握组织给予的机会。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存有顾

虑,甚至有人担心是搞“钓鱼执法”“秋后算账”等等,说明在宣传引导、政策

解读等方面还需做过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

针,给过去违规收送过礼金的党员干部纠错改错的机会。各级党委(党组)要切

实扛牢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从真正关心爱护干

部出发,采取个别谈话、干部大会、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教育引导,帮助有这样

那样问题的党员干部充分认识组织提供的整改机会,切实体会组织的良苦用心,

3、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3)领导干部利用特产私利问题的通知扩展资料: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正在对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包括领导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严禁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允许、纵容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如经查实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参与违规经商办企业,将依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法规对领导干部本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县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4、中央十五条禁令。

十五条禁令如下: 1《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培训期间不得公款互相宴请,不得集体聚餐吃请,不收受纪念品土特产。 2《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纪检系统会员卡清退,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3《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禁止新建楼堂馆所,严禁豪华装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者清退。 4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的通知 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5《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严控会议规格,精简会议,不允许在风景名胜区开会。 7《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10《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11《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 1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4《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15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 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5、《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文件 谁有原文,发我一份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中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
1.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包括开展侧面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做出情况说明、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解等工作的线索。
3.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
4.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有可查性的一类线索。
5.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规定: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6、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6)领导干部利用特产私利问题的通知扩展资料

党员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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