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是谁收的?什么时候取消的?是谁取消的?
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2004年提出来取消农业税,2005年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取消了农业税,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的
2、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实行什么
依法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是确定农业收入和征收农业税的基本依据之一。一般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土地等。计税土地不是纳税单位的全部土地或耕地,只有按照规定计征农业税的土地,才是计税土地。但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增或调减。比如,因国家基本建设征用、长期水冲沙压不能耕种的计税土地,经核准后应及时核减计税土地;因开荒而扩大的耕地,免税期满后应据实增加计税土地。
3、中国农业税收的标准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度”。1958年6月3日,第内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全国的平均容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在征收农业税(正税)的时候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4、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特产税是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
1983年11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
拓展阅读:
农业特产税的发展,大体可划为开征阶段、全面征收阶段、双环节征收阶段、简并废止阶段等四个时期。
(一)开征阶段(1983年~1988年)。1983年11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决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单独征收农业税,标志着农业特产税的诞生。从1983 年到1988 年,全国只有福建、广西等少数省区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收入也较少,1987 年全国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还不到6 亿元。
(二)全面征收阶段(1989 年~1993年)。1989 年3 月13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进入了全面征收阶段。当年,全国除西藏、台湾外,均开征了农业特产税。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逐年增长,由1989年的13 亿元增加到1993 年的22 亿元。
(三)双环节征收阶段(1994 年~2000年)。1994 年1 月30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原产品税应税产品继续在收购环节向收购者征收。由此,农业特产税形成了对水产品、茶叶、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产品既对生产者征收,又对收购者征收的双环节征收格局。
(四)简并废止阶段(2000 年~2006年)。2000 年全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合并征收环节。二是规范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三是下调农业特产税税率,合并有关应税项目。2004 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征收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2006 年2 月17 日,农业特产税被宣布废止。
参考资料:
农业特产税_网络
http://ke.baidu.com/link?url=FmdZtHpyoJU5EDSEHD-ESvmJ6r3gtnXToJ1ybAnb7QFT-_9i6Q7CjOApzUS-4sVKf6nyXQNRC9bBFaQv13ofEK
5、农业特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目有7个:(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税率为20%;(2)园艺产品: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茶原料,生产毛茶的纳税人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纳税人税率为1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税率为12%;其他水果、干果,税率为10%;果用瓜、蚕茧,税率为8%;(3)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纳税人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纳税人税率为5%;(4)林木产品,原木、原竹、天然橡胶税率为8%,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10%;(5)畜牧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税率为10%;(6)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税率为8%;(7)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税率为25%。
6、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产品与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重复,问题何在?
1、农业特产税已取消。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2、农业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现在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也是与当前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为了鼓励和扶持三农,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于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批发零售农产品或销售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取得收入的,依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这其实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充分体现了对三农的鼓励和扶持。
7、农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现以下六方面: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7)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扩展资料:
国家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必须创新补贴方式,改革农业支持政策机制,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又适应国际规则的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1、要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妥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减少价格支持政策对市场的扭曲影响,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消费导向、市场引领机制。
在总结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启动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农业经营特征的套期保值、价格保险等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控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
2、要改革完善现有补贴措施,建立政策补贴与重要农产品生产挂钩机制,促进提高政策效能与补贴效率。
要根据农业经营体系变化的新形势,完善现行补贴措施,建立“谁种补谁”以及“多种多补、不种不补”机制,使政府补贴与农产品种植面积或产量挂钩,促进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3、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补贴措施。
要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导向,以补贴重点产品、重要地区和关键环节为核心,以突出解决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关键问题为方向,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直接补贴措施。
实施政策性农业灾害强制性保险,鼓励农户全面参保,由政府对保费给予补贴,切实建立农业生产自然风险管控体系。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的信贷予以支持,给予投资补助和利息补贴;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给予补贴支持。
4、加大绿箱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水平。
首先,探索实施新型绿箱政策措施,建立以种粮收入为保险标的物,通过农业保险方式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目标收益保险补贴支持制度”。
其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力度,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土地产出水平。加快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调动主产区生产积极性。
然后,促进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应用与推广。重点支持优质良种培育、新型肥料农药、生产作业机械化等关键环节,推动农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进一步发挥农机在科技兴农中的载体作用。
再者,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等,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综合服务,如生产信贷、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技指导、市场信息、农产品销售等。
最后,要健全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创新农业补贴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8、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的目的:一是为了巩固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负担,增加种粮农民收入,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二是为5年取消农业税打下基础,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税制。
9、江西省的农村税费改革是分哪些阶段展开的?
“农村社会稳定”之于改革的意义毋庸赘言,在整个税费改革中,江西坚持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分4个阶段有序展开。第一阶段宣传培训和组织发动;第二阶段核定计税面积和定产,确定税负;第三阶段规范收费和农业税收征管;第四阶段进行配套改革。每一个阶段告一段落,都开展“回头看”,在巩固中推进,在推进中完善。
10、林产品还征收农业特产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