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气象灾害百科 >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程序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1-07-09 22:01:05

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措施有哪些?

你是货主吗?应送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处理,同时可获得补助。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活体)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具体申报程序是在每年年终,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农牧、商务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于次年年初予以补助。

2、处理病害猪无害化具体方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猪瘟退出强制免疫后,现在怎样了

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组织招标采购;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国家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
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
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4、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场所、无害化处理情况等资料;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巡防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

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扶持政策
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5亿元资金扶持一批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及水电路、防疫等建设。中央安排浙江省的扶持金额仍将达到5900万元。
2008年省财政将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丽水温州台州等地新发展生猪规模化生态养殖,对经省立项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的生态规模猪场,由省财政每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这一年度内,国家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比2007年度翻了一倍,每头补贴增加到100元。浙江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具体补贴办法。
3、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2008年中央和省将继续对生猪良种场建设和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实行补贴政策。其中:中央将继续扶持浙江省建设5个以上生猪扩繁场建设,同时将选择部分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网络比较健全,生猪人工授精普及率较高的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生猪人工授精的补贴政策为: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补贴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4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和病猪扑杀补助。除目前已实行生猪口蹄疫强制免疫外,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省以上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防疫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按其上一年度中小规模(500头以下)和散养生猪的实际出栏量,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病猪及同群猪按照生猪口蹄疫补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场(户)补助。补助标准暂定大猪600元/头,小猪200元/头,负担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级财政20%、地方财政20%、饲养场户承担20%。
5、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补贴标准:病害猪损失补贴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承担比例:中央财政40%,省财政40%,其余20%由市县财政给予补贴。(财建[2007]608号)、浙财企字[2007]278号)
6
2008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由省和地方财政对养殖场(户)投保的能繁母猪的保费给予80%的补贴。凡是浙江省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参加保险,保险可以为11类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提供政策性理赔。
投保条件:(1)参保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并按规定免疫并佩带标识;(2)猪龄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3)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保。
保额:1000元/头
保费:60元/头,其中饲养户承担12元,其余48元由政府直接补贴。
保险责任:涵盖母猪饲养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7、生猪养殖保险政策
浙江省自2006年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2008年已扩大到有农业生产的全省86个县(市、区),实行”3+1+6X”模式。”3”是指把能繁母猪、油菜、奶牛3个品种的政策性保险覆盖到全省所有农户;1,指水稻,为必保品种,”6x”为各地根据实际在目前的品种范围内进行自选的特色品种,覆盖全省所有大户。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保险条款",生猪养殖保险费率为3%,并根据具体投保数量确定投保数量系数;保额:种猪最高不超过1000元,一头100公斤重的育肥猪最高不超过600元,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购买价格、饲养成本协商确定。政府保费补助比例为45%。
保险责任:W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病及火灾、爆炸、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投保条件:(1)要求建场1年以上,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2)单个场(户)存栏基础为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3)种猪在8月龄至4岁之间;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4)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县(市、区)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5)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
另外国家还将继续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并在完善生猪生产消费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猪肉储备规模等方面扶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与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程序相关的内容

其他城市天气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