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气象灾害百科 > 学校雷击事件

学校雷击事件

发布时间:2020-08-04 00:11:18

1、大学生校园内遭雷击身亡目击者如何说?

大二男生校园内不幸遭雷击身亡,两名同伴躲过一劫。

9月1日消息, 8月31日下午,位于新洲阳逻的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一道雷光闪过,该校大二学生骆言华(化名)被击倒在地,不幸身亡。

20岁的骆言华(化名)是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住枣阳,马上要读大二了。8月27日,他提前来校报到,本想在校内向同学售卖生活用品,赚取生活费。然而,还没等到开学,意外突然降临。8月31日傍晚6点左右,骆言华的父亲骆先生在深圳接到校方工作人员电话,称骆言华突然遭到雷击,不幸去世。消息来得太突然,骆先生一开始还以为接到了诈骗电话,但电话那头,校方工作人员的语气凝重,让骆先生心里一紧。挂掉电话后,骆先生和妻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儿子,均没有回应。于是,骆先生连忙通知在沌口的女儿,让她赶紧到弟弟的学校核实情况。

当晚9点左右,骆言华的姐姐骆女士赶到现场,她询问了周边的商贩等,得知确有人遭到雷击,但骆女士仍不愿意相信出事的就是她弟弟。骆女士来到弟弟所在宿舍,并没有弟弟的踪影。随后,她与校方工作人员见面,确认弟弟已不幸离世。

9月1日上午11点许,楚天都市报记者来到位于汉施路的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骆女士正在位于学校东门事发现场。骆女士说,她的弟弟就是在学校东门附近的一处空地上遭遇雷击的,当时同行的还有另外的一男一女两个同学,他们逃过一劫。

王同学介绍,31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和骆言华以及另外一名男同学一起,准备到校外吃晚饭。当他们走到离学校东门附近的空地时,只听到突然一声巨响,她感觉全身一阵疼痛,随后意识就有些混乱了。当她清醒过来时,骆言华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王同学说,她记得事发时骆言华正在打电话。

随后又找到事发时正在学校东门执勤的保安王师傅。王师傅介绍,事发时并没有下雨,当时骆言华确实和另外两名同学走在一起。骆言华走在最中间,看上去像在打电话,另外一个女生手上则提着一个笼子,笼子里还有一只小动物。

“一声闷响,人就倒地了。”王师傅说,骆言华遭到雷击后,直接就倒在了地上。另外一个男生也栽倒在地,但他很快就爬了起来。而骆言华则始终一动不动。见情况紧急,王师傅赶紧上前查看情况,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学校医务室、辖区派出所以及120急救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先后帮骆言华做了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都没有挽回骆言华的生命。当天傍晚6点左右,法医现场确认骆言华遭雷击身亡。

来源: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武汉)

2、介绍几个小学生在校发生的事故案例?

小学二年级学生甲某(10岁),下午放学后在学校操场玩耍,不甚自己从单杠上摔下,导致右手摔断,事发后周围学生未报告老师,学校保安,老师等没有把学生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后是一同学的母亲通知了家长,才将孩子送到医院,这已是事发两小时后了。请问学校是否有责任?有什么责任?是否需赔偿?赔偿多少?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如果不同法律条款有冲突,又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3、雷击事故造成的原因

1.如果学校有装避雷针的话,不用担心的(学校旁边没有树的话)
2。你如果内部没有电线的话你怎样用电啊,当然要注意用电安全啦
3。有哪栋建筑物没有白蚁啊,不过如果太多的话要立即放映,否则后果很严重

4、武汉一大学生校园内为何会被雷劈死?

8月31日下午,位于新洲阳逻的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一道雷光闪过,该校大二学生骆言华(化名)被击倒在地,不幸身亡。

20岁的骆言华(化名)是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住枣阳,马上要读大二了。8月27日,他提前来校报到,本想在校内向同学售卖生活用品,赚取生活费。然而,还没等到开学,意外突然降临。8月31日傍晚6点左右,骆言华的父亲骆先生在深圳接到校方工作人员电话,称骆言华突然遭到雷击,不幸去世。消息来得太突然,骆先生一开始还以为接到了诈骗电话,但电话那头,校方工作人员的语气凝重,让骆先生心里一紧。挂掉电话后,骆先生和妻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儿子,均没有回应。于是,骆先生连忙通知在沌口的女儿,让她赶紧到弟弟的学校核实情况。

当晚9点左右,骆言华的姐姐骆女士赶到现场,她询问了周边的商贩等,得知确有人遭到雷击,但骆女士仍不愿意相信出事的就是她弟弟。骆女士来到弟弟所在宿舍,并没有弟弟的踪影。随后,她与校方工作人员见面,确认弟弟已不幸离世。

9月1日上午11点许,媒体来到位于汉施路的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骆女士正在位于学校东门事发现场。骆女士称,她的弟弟就是在学校东门附近的一处空地上遭遇雷击的,当时同行的还有另外的一男一女两个同学,他们逃过一劫。

“一声闷响,人就倒地了。”王师傅说,骆言华遭到雷击后,直接就倒在了地上。另外一个男生也栽倒在地,但他很快就爬了起来。而骆言华则始终一动不动。见情况紧急,王师傅赶紧上前查看情况,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学校医务室、辖区派出所以及120急救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先后帮骆言华做了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都没有挽回骆言华的生命。当天傍晚6点左右,法医现场确认骆言华遭雷击身亡。

打雷天,还是不要打电话的!

5、小学一年级学生在校遭雷击致死,学校有没有责任?

雷击虽然属于人类不可抗拒的事故,但学校还是存在一定的管理不善的责任,责任的大小要看学校的具体行为。如果事故所在地经常在阴雨天时有雷电现象zd出现,学校对学生经常进行了防雷电击知识教育且进行了相关的演练,但在阴雨天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这种情况下学校还是要负部分管理责任,毕竟一年级的学生专在心智上还需要具体的管理;二是学校根本没有进行上述教育活动且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学校要负相当部分的责任;如果学校进行了或没有进行上述教育活动,但在阴雨天时为防雷击采取将学生集合到教室或其他安全地方但还是发生雷击学生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免责,也就是不负责任,这时候就要突出人类对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性和不可预见性,也就是说到属了普遍认为安全的地方但由于某种未知(例如导电媒介)原因发生雷击,且雷击时是学校不能人为的所能阻止的。

6、华中科技大学大二学生遭雷击心跳停止3小时,最后却为何能抢救过来?


心跳奇迹恢复跳动但仍昏迷,急需全身换血

吕鑫伟是浙江衢州人,当时,他和同伴走在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一条比较开阔的路上,路边上又有高压电线,吕鑫伟被雷击中的时候还没有下雨。
除了吕鑫伟,同时遭雷击的还有1人,同伴被击倒后3秒钟爬了起来。



另一名被击倒同伴的哥哥发朋友圈还原事发经过。
救护车将吕鑫伟送至最近的衢州柯城区人民医院,在ICU里抢救了118分钟,心跳奇迹恢复跳动,但其全身有多处电击伤口,并伴有出血。

目前,吕鑫伟仍然在ICU抢救,还没有恢复意识。
医生称,遭雷击后,吕鑫伟血液中的白细胞几乎全部死亡,需要进行全身换血。
记者联系上家属,不少好心人已伸出援手
昨天下午,长江日报记者联系上了吕鑫伟的表弟童俊杰,他说,表哥从27日进入ICU起至今,一直在做血透。
童俊杰告诉长江日报记者,表哥是家中独子,父母在外地工作,意外发生后已赶回衢州。
家人已经通过媒体向社会求助,目前已经有多位好心人前来献血。童俊杰说:“真的很感谢大家!”
衢州市献血办相关工作人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已经有很多市民到衢州市的各个献血点,比如说人民医院献血屋、市中心血站这些地方,也有很多本地市民打电话咨询献血的情况,非常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


网友纷纷留言鼓励祝福。
华科校方已联系家属,将给予最大帮助
长江日报记者从华中科技大学证实:该校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大二生吕鑫伟在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被雷击中,目前正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ICU病房急救。
吕鑫伟的辅导员第一时间与吕鑫伟家人取得联系,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党委副书记何春紧急落实相关救助事宜,从学校方面尽量给予帮助。
目前,华中科技大学校友会已经展开行动,呼吁华科校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由于后续治疗还需要大量的输血,希望好心人提供帮助:
1、只要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身体条件符合献血要求的人群都可以献血。
2、地点仅限衢州市范围内,献血时报吕鑫伟的名字(不限血型),注明给柯城区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的吕鑫伟同学!
同济正安排医生赶往衢州,为吕鑫伟提供帮助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天上午10时30分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重症医学科医师李树生与吕鑫伟的主管医生陈玮进行了电话沟通。
目前,同济医院正安排医生赶去衢州市柯城区人民医院,希望能为吕鑫伟提供更专业的医疗帮助。

7、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7)学校雷击事件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8、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

小学生意外受伤事件在我国有很多,一一列举不过来,主要发生在假期。但是主要是如下几种:
第一:跌落。
暑期跌落意外是高发期。最近频频发生幼童跌落意外,都因大意的父母所为。我们建议:1.加强防护措施,安装护栏的话,最好间隔在5厘米以下;2.不要在窗户下放置任何能攀爬的物件;3.不要养成开窗拉窗帘的习惯;4.告诉孩子任何时候不要靠近窗户;5.不要反锁房门,有事情可以托付给邻居照顾。
第二:溺水。
暑期是溺水意外高发期,尤其是留守儿童人群,每年这个时候,他们结伴去池塘、小河边玩水野泳,这些地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河道隐患多,很容易发生意外。此外,近些年群体性伤害频发,一个孩子落水,其他孩子为救人也相继落水溺亡。
第三:虐待。
大人失手,让孩子发生意外不是鲜有的案例。作为家长,为人父母前,先要学习起码的安全常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孩子,尤其是很小的婴儿,即使是大人不经意的翻身,也有可能导致意外的发生。拿孩子抛着玩,相信这样的例子不多见,孩子大脑四肢骨骼结构都在发育中,经受如此“折磨”,即使不被摔在地上,也是危险重重。严格意义上讲,这应该属于虐童罪的范畴。
另外,发生较少的还有撞车,狗咬,被遗弃等等的意外伤害。在此不一一赘述。

与学校雷击事件相关的内容

其他城市天气预报